男子公司裏看打架被捅死,公司要賠嗎?法院判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11-10 14:31
文章來源丨檢察日報正義網
**男子在公司裏圍觀同事間的爭執,結果卻被捅死。**事後,其妻兒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70餘萬元。記者瞭解到,近日,江蘇****蘇州太倉市法院審結這起糾紛,判決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陸某是太倉某公司員工。某天中午,公司員工孫某和郭某發生糾紛,陸某和其他同事在旁圍觀。車間主任將兩人勸開後,孫某泄憤於圍觀的陸某,想毆打陸某,被同事制止。
就在大家以為糾紛平息後,孫某突然跑到車間外,從自己電動自行車內找來一把單刃尖刀、一根鋼管,然後左手持刀、右手持鋼管回到車間。孫某先用鋼管連續擊打陸某,隨後又持尖刀捅刺陸某胸部至其倒地大量出血。後來陸某雖第一時間被公司同事送往醫院,但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孫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向陸某家人支付了101800元及搶救費,系公司基於人道主義補償給陸某家人的。陸某的妻兒為此向太倉市法院提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要求公司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70餘萬元。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雖發生於工作期間及工作場所,但兇手孫某的行為顯然不是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勞務活動,與履行職務沒有內在聯繫。陸某也並非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因工作原因引起糾紛並遭受侵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對於勞務的完成沒有任何增益,因此,陸某家人據此主張公司作為僱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依據不足。
此外,孫某在極短的時間內拿兇器將陸某殺害,事發突然,顯然超出公司的合理預見範圍。糾紛發生時公司已有管理人員及時出面處理糾紛,雖未能阻止事態的惡化,但因事件的突發性和不可控因素,不應對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過於苛責。陸某家人據此主張公司作為僱主對員工的管理監督中存在過錯責任依據不足,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規定:“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本案中受害人陸某顯然不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在公司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陸某家人可以向孫某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