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殼、黃金到紙幣,再到Libra,究竟什麼是貨幣?(上)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4027-2019-11-16 11:35
作者:陳彩虹 來源:財經早餐(Femorning)
2019年6月18日,臉書(Facebook)發佈白皮書,高調宣佈將“啓動建設一種簡單的全球貨幣”(to enable a simple global currency),取名為Libra。
猶如晴天一聲霹靂,金融界、科技界、理論界甚至政界和整個社會都為之震動,各種聲音尤其是極端對立的聲音一時充滿時空。有趣的是,分歧巨大觀點的最後的落點,卻只是一個非常簡明的問題:Libra究竟是個什麼東西?貨幣?數字貨幣?數字支付工具?
從臉書對Libra的定義談起
中文和英文這兩種語言對於“貨幣”的表達,是存在很大差別的。一般而言,中文的表達,綜合性強、籠統、結構簡單,主要就是“貨幣”一詞。
學術研究有時會用上“通貨”或加定語來明確含義,如“信用貨幣”、“金屬貨幣”、“流通貨幣”等等。英文的表達,相對而言,結構豐富、含義明確,對應中文的“貨幣”,就有Money、Currency、Reserve money、Legal tender、Coin等等。以語言邏輯學來講,中文詞語的“外延大而內涵小”,英文詞語的“外延小而內涵大”。
我們首先從語義學的角度,看一下英文中Libra 作為“貨幣”的指向,究竟是指什麼東西。
在英文的世界裏,核心的“貨幣”詞語就是Money 和 Currency。這兩者是有明顯差別的。
Money
是指一般的、綜合的、基礎的貨幣概念,通常包括來自大自然的“天然貨幣”,如金銀,也包括人類創造出來的“人造貨幣”,如人民幣、美元等,它的外延大而內涵小;Currency 則主要指人類創造出來的,用於流通、支付、清算等的工具貨幣,或説流通貨幣,或説“通貨”,它的外延小而內涵大。
從兩者的關係來看,Money是一般,是總稱,是全部,是基礎;Currency 是個別,是單元 ,是部分,是衍生。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肯定地講,Money是屬概念,Currency 是種概念,後者的外延只是前者外延的一部分。正因為如此,在英文世界裏,Currency 是如此定義的:
Currency Definition:Any form of money that is in public circulation. Currency includes both hard money (coins) and soft money (paper money) at present.
這個定義用中文翻譯,準確表達是有困難的。我們用“通貨”指向Currency,用“貨幣”指向Money。這段英文譯為,“通貨定義:貨幣在流通中的任何形態都稱為通貨,在當下它包括‘硬貨幣’(硬幣)和‘軟貨幣’(紙幣)兩種”。
容易看出,這個定義,內含了未來可能出現“硬幣”和“紙幣”之外的其他“任何形態”新通貨的意思,為Libra類新形態通貨出現留下了空間。這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
不論翻譯如何困難,我們已經理解清楚了,Currency是從Money衍生出來的貨幣形態。
為了便於交流和研究,也尊重歷史和習慣,我們將Money對譯為中文的“基礎貨幣形態”,而將Currency對譯為“衍生貨幣形態”。由此而來,我們就有了中英文之間“貨幣對話”的基礎。至少,在本文中,我們這樣來處理兩種語言中的貨幣界定對應問題。
在臉書(Facebook)的白皮書中,Libra被界定義為這樣一種“貨幣”:
1、一種簡單的全球“貨幣”(a simple global currency);
2、一種低波動性的“加密貨幣”(a low-volatility cryptocurrency);
3、它建立在安全、可擴展和可靠的區塊鏈基礎上(It is built on a secure,scalable,and reliable blockchain);
4、它以賦予其內在價值的資產儲備為基礎(It is backed by a reserve of assets designed to give it intrinsicvalue);
5、它由獨立的Libra協會治理,該協會的任務是推進此金融生態系統的發展(It is governed by the independent Libra Association tasked with evolving the ecosystem)。
白皮書告訴我們關於Libra至少四個重大的信息。
一是這種“貨幣”是Currency,不是Money,也就是説,它是衍生出來的貨幣形態,並不是“基礎貨幣形態”,可稱為“衍生貨幣形態”;
二是它建立在區塊鏈技術和加密技術的基礎之上,這是一種現代高科技支持的“貨幣”,與歷史上出現過的“硬幣”(冶煉技術)和“紙幣”(印刷技術)相比,它所不同的是“數字技術”的應用,它既不“硬”,也不“軟”,它的形態是“數字”,可稱為“數字貨幣”;
三是它得以衍生出來的“基礎貨幣形態”,是實實在在的“資產儲備”,即它的內在價值是由這些“資產儲備”賦予的,它本身並沒有價值,一旦這種“基礎貨幣形態”不再支撐或無法支撐,它就不可能再有貨幣的作用——“基礎貨幣形態”的價值是決定性的,它的價值是被決定的,可稱為“價值被決定貨幣”;
四是它由非主權國家的“民間組織”協會治理,屬於非主權國家貨幣。
綜合起來看,白皮書界定的Libra,不過是一種由“基礎貨幣形態”上衍生出來的高科技“數字貨幣形態”,或者説就是一種“衍生貨幣形態”,它自身沒有價值,賦予它內在價值的,是叫“儲備資產”的“基礎貨幣形態”。
它的治理者(協會類組織)的規定,決定了支持這種貨幣的價值,即“儲備資產”必須是實在的價值物,而不可能是主權國家類的所謂“信用”。
我相信,臉書(Facebook)的白皮書,是包括貨幣理論家在內的諸多專家學者思想的結晶。這份白皮書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它將Libra的本質,或説內在規定性,或説基本特性表達得再清楚不過了。
然而,Libra究竟以什麼作為“儲備資產”,以形成它的“基礎貨幣形態”,並未明確,儘管白皮書談到了基本要求是“低波動性資產”,並列舉了信譽良好的中央銀行的現金和政府證券。
這就留下了關於“儲備資產”究竟由什麼構成的難題,特別是留下了Libra可能的、多元的實踐選項。
關於貨幣的三種理論定義
理解任何的貨幣形態,應當從貨幣的基本理論和基本邏輯入手,而不是簡單地、籠統地將一切貨幣形態都看成是本質一致、功能齊全、完整無缺的“貨幣”來討論問題,那樣會讓我們邏輯不清,思維混亂,最終不知所云。
我們先梳理一下關於貨幣或説貨幣本質的理論,主要有三種不同的定義。
(一)商品貨幣論
這是古典經濟學貨幣理論對貨幣的認知,認為貨幣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特殊商品,也就是一種特殊的本身具有價值的存在物。馬克思關於貨幣的定義,經典地表達了這種看法,即“貨幣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
歷史地看,貝殼、石頭、煙草、牲畜等,都做過貨幣,隨着市場的擴大,經濟交往的加深,最後,金銀商品承擔起了“一般等價物”的天職,成就了“金銀天然不是貨幣,貨幣天然是金銀”的人世間對貨幣的選擇。
邏輯地看,馬克思將貝殼等偶爾用作貨幣的商品,看成是“偶爾的價值形態”,而將金銀這類普遍地用作貨幣的商品,看成是“一般的價值形態”。
顯而易見,偶爾的價值形態肯定成不了“一般等價物”,只有一般的價值形態,才能最終成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
秉持歷史和邏輯統一的方法論,馬克思的貨幣定義,自然終結在金銀金屬商品上面——因為金銀的物理屬性,契合了“一般等價物”或説貨幣的本質要求,如便於交易、易分割、可長久保存等,這是貝殼、牲畜等無法比擬的。
馬克思界定了貨幣的五種功能,即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貨幣和世界貨幣。價值尺度是貨幣的基本標準功能,是貨幣就應當可以用於定價、記賬、核算等。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前者指貨幣可以完成即時的商品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後者有個時間差,先交貨後付錢,或是先交錢後收貨;不過,在現代社會,這兩種職能有合二為一的趨勢。
貯藏貨幣很好理解,就是貨幣應當能夠作為價值物保存起來。世界貨幣的功能,是講貨幣不應當有國界的限定,它一定是世界範圍內“可接受的”價值物。
理解古典經濟學的商品貨幣理論,想想金銀這種“特殊商品”,貨幣的職能就一一地清晰起來。換言之,金銀是貨幣五種功能最為完整的,其本質有顯在的外化表現。因此,由金銀去理解人類社會的所有新型貨幣形態,可能是一種頗為有效的方法。
在現實社會經濟中,貨幣的五種功能,大致可以簡化為三種,即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包括流通手段和部分世界貨幣的支付功能)和貯藏貨幣(包括部分世界貨幣的貯藏價值功能)功能。
在這三種功能中,價值尺度是可以觀念化的,即一件商品的價格,可以用貨幣的數字表示即可,不必非有等價的貨幣量放在商品的旁邊;支付手段則是可以由貨幣的代表物來執行,如紙製代表物、記賬數字等,只要它們有真實貨幣如金銀的對等價值支撐,它們就能夠完成支付。
我們現在用的支付寶、微信支付,也屬於這樣的代表物,我們稱之為“第三方支付”;只有貯藏貨幣,必須是貨真價實的真正價值物(金銀),或儲備資產(能夠作為價值保存的各種經濟物品),或權益(如國家税收等),它不能觀念化,也不能由其他形態代表。
顯而易見,貯藏貨幣功能是貨幣的“基礎功能”,具有這種功能的貨幣,可以“衍生”出貨幣的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後面兩者的任何存在形態,顯然就是“衍生”出來的貨幣形態了。
(二)貨幣功能論
這是現代經濟學主流理論對貨幣的認知,認為,“貨幣就是貨幣的功能”,或者説,“凡是承擔有貨幣功能的任何東西,就可以認為是貨幣”。這種認知消解掉了貨幣的具體存在方式,貨幣不再是確定性的“東西”,而是附着有特殊“貨幣功能”的任何存在物。下面是一個關於“貨幣(Money)”的英文定義。
Anything of value that serves as a (1) generally accepted medium of financial exchange;(2) legal tender for repayment of debt;(3) standard of value;(4) unit of accounting measure;and (5)means to save or store purchasing power.
譯文:貨幣,就是具有以下五種功能的任何價值物:(1)交易中介;(2)債務償還的法定工具;(3)價值尺度;(4)記賬單位;(5)購買力存儲或貯藏手段。
由這種定義可見,人類歷史上作為貨幣使用過的所有的“東西”,不論是來自於大自然的物品,如貝殼、牲畜,或是來自於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創造品”,如各種鑄幣、人民幣、美元,都包括其中。和商品貨幣論相比,這種定義大大地擴展了貨幣的外延,而不是終結在“金銀”等貴金屬物品上面。許多的學者都用這種定義解釋歷史,認知現實。
這種定義留下的問題是,作為貨幣,是要同時具備這樣五種功能,還是隻要具備其中一種或多種功能?換句話説,如果某種“東西”只具有其中的一種功能,它算不算是貨幣?例如,微信支付,如果將目前支付數字後面的“元”,獨立地看成是一個“微信支付單位”,微信支付就承擔了“交易中介”功能,它是不是一種貨幣?事實上,“貨幣功能論”的定義,隱含了貨幣功能之上的兩種貨幣分類。
第一種是五種功能齊全的“貨幣”,可稱之為“全功能貨幣”。邏輯上講,它非常接近“商品貨幣”的定義。一方面,貨幣的最後歸屬一定會落到“金銀”等“特殊商品”之上,因為只有這樣的“貨幣”,才能夠承擔全部貨幣功能;另一方面,貨幣的功能有兩種實現途徑:一是由貨幣本身來承擔,如金銀自身承擔“貯藏貨幣”的功能;一是由貨幣的替代物來承擔,如美元替代黃金來完成“交易中介”的功能。在這裏,“貨幣功能論”自然而然地就會分列開來貨幣的“基礎功能”和“衍生功能”,由此也區分開“基礎貨幣形態”和“衍生貨幣形態”。
第二種是隻有一種(或兩種)功能的“貨幣”,可稱之為“部分功能貨幣”。顯而易見,這種“貨幣”會由於承擔的功能不同,表現出重大甚至於根本性的不同來。
如作為單一“交易中介”的微信支付類“第三方支付”,數字支付工具等,它們並不能夠承擔貨幣的“價值貯藏”功能,它們當然不能和黃金、白銀,甚至於國家主權貨幣相提並論。而且,從貨幣功能的內部結構來看,這些“貨幣”的“單一功能”還需要貨幣的其他“基礎功能”作為前提。支付可以是一紙承諾(紙幣)、一個數字(銀行存款)、一種電子代碼的轉移,但它們的背後,必須是有“真實價值”的“基礎貨幣形態”支撐,才能夠成為“貨幣”的。因此,在認知這類“貨幣”時,必須格外地小心。
在現實社會經濟中,人們很少會去區分“全功能貨幣”和“部分功能貨幣”,更不會去深層地理解“部分功能貨幣”與貨幣其他功能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貨幣價值”基礎的問題。只要某種東西承擔了貨幣的一種功能,人們通常就會將其稱之為“貨幣”,並習慣性地將其看成是“全功能貨幣”。在這一點上來説,理論定義和常識是有距離的。
有些遺憾的是,“貨幣功能論”的定義,並沒有在理論上,明確地區分開來“全功能貨幣”和“部分功能貨幣”,以至於貨幣理論界和金融業界在這個問題上,時常出現和常識一樣的誤解。
**(三)貨幣擔保論。**這是關於貨幣本質一種較晚、較少也較為新穎的認知。它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貨幣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擔保品或承諾品”。由於“擔保”或“承諾”的出現,貨幣更多地關聯到了一種特殊的經濟關係。凡是能夠作為“一般等價物”被接受的“擔保”或“承諾”的東西,就是貨幣,“擔保”或“承諾”的當事雙方時隱時現。
應當説,這種認知對於歷史上出現過的貝殼、牲畜和黃金等“商品貨幣”,以及現代社會的國家主權貨幣(紙幣等)、銀行存款、數字貨幣等,都有較強的解釋力。
從“擔保”或“承諾”視角看,“商品貨幣”和現代社會的國家主權貨幣等,它們的共同之處,都對外“擔保”或“承諾”,凡持有這些東西,就是持有確定的經濟價值,可以換取到價值對等的其他東西;它們的不同之處在於,“商品貨幣”是以自身實實在在的物質存在價值,表達了這種“擔保”或“承諾”,國家主權貨幣等則以紙的記錄等來表達這種“擔保”或“承諾”——簡言之,前者用價值實體説話,後者以文字(口頭)説話。
當你持有一盎司黃金時,黃金就以自己的實體和重量就表達了對價值的“擔保”或“承諾”,你和他人都會樂意持有黃金;當你持有美元時,美元的發行者就通過書寫在美元上的記錄,表達了價值“擔保”或“承諾”,你和他人也都會樂意持有美元,如果你相信美元發行者的話。從這種貨幣定義來看,黃金和美元本質上是相同的,因此它們都“擔保”或“承諾”了經濟價值;不同的只是表達形式,一是實物商品,一是紙本契約。
然而,正是這種“形式”的區別,兩者有着內在規定上的巨大區別。這種區別,不只是揭示了“貨幣擔保論”解釋的某種不足,更是開啓了可以推演出來的“貨幣”新認知。
實物“擔保”或“承諾”與文字(口頭)“擔保”或“承諾”的最大不同,在於前者就是價值本身,而後者只是價值的中介;持有前者就是持有價值本身,持有後者只是持有價值的憑證,在這個憑證之後,還必須有相應的價值實體支撐。如果我們將“黃金”看成是所有價值實體的代表,而美元是所有價值憑證的代表,那麼,黃金類的“貨幣”,就是美元類的“貨幣”的價值基礎。從另一個角度看,美元也就不過是黃金類“貨幣”的“擔保”或“承諾”憑證而已。
歷史來看,金本位時代,美元就是作為黃金的代表憑證出現的,國人稱美元為“美金”,正是因為美元直接與黃金掛鈎的結果;金本位之後直到今天的世界,黃金仍然是美元的支撐物之一,儘管現在支撐美元價值的,有了更為廣泛的價值擴展,包括了美國國家的經濟價值總量、儲備資產價值和各種權益總量等內容。
因此,從這種貨幣定義,我們也看到了一個堅硬的觀點,作為“擔保品”或“承諾品”的貨幣,是有“價值貨幣”和“憑證貨幣”區分的,前者是後者的基礎。
我對貨幣的理解
對於人類的思想成果,我的基本信念是,不應當簡單地用“誰對誰錯”來進行判斷,而應當看到“各有千秋”,努力去發現它們對自然、社會和人自身理解及解釋的獨到之處,從綜合各自之長中,得到更為全面的、接近真理的理解來。
我對貨幣的理解,同樣基於這樣的信念。我偏向於“商品貨幣論”對貨幣本質的揭示,從“貨幣功能論”中獲取不同貨幣功能之間的結構關聯,“貨幣擔保論”則直接地展示出了貨幣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特殊關係,使我可以從社會關係層面去拓展和加深對貨幣的理解。
當將這三種不同的定義結合起來分析時,我發現,從邏輯上看,它們既有內在的“共性”,又有各自的特點。正是這種“共性”和特點,一方面,部分地消解了理論家們對自己定義“正確”的絕對認同,以及對他人理論的排斥;另一方面,有助於我們透徹地認知現實紛繁複雜的貨幣形態及其運行。
(一)先看“商品貨幣論”
它在定義貨幣的本質是“特殊商品”,最後必然落在金銀類商品之上時,貨幣必須有真實經濟價值的規定就明確了。“商品貨幣論”的最大貢獻,就是它將貨幣之所以為貨幣的根本原因,或者説最底層的經濟價值基礎,揭示了出來。
有些遺憾的是,貨幣必須有真實的經濟價值,在這裏唯一地固定在金銀類商品上,排除了其他經濟價值物成為貨幣的可能,也就對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非金銀類”貨幣形態有了解釋的困難。
從貨幣的三種主要功能(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和貯藏貨幣)來看,如果説,金銀類“商品貨幣”既承擔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又承擔貯藏貨幣的功能,那麼,貨幣“天然”地只有金銀類商品,便無可爭議;如果説,貨幣的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可以由金銀類“商品貨幣”之外的代表品(如紙幣、銀行賬户數字等)來承擔,金銀類商品只扮演貯藏貨幣的角色,這時,貨幣的功能就分離開來,金銀之外的其他貨幣形態出現,再認定金銀類貨幣的唯一性,顯然説不通。這需要新的認知。
從邏輯上講,那些承擔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商品貨幣”代表品,既然金銀的經濟價值可以由它們來代表,其他類型“物品”的經濟價值同樣可以由它們來代表。因為金銀“商品貨幣”也好,其他類型的經濟價值物也罷,它們在“經濟價值”上是一致的。這樣一來,承擔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代表品的經濟價值基礎,就由唯一的金銀類“商品貨幣”,擴展到廣泛的經濟價值物上來了。
現實給予了這種邏輯完全的證實,現代經濟社會的貨幣形態和運行格局正是如此——承擔貨幣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不是法定的紙幣或通貨單位,就是銀行賬户數字,或其他電子代碼,它們本身都不具有真實的經濟價值,都只是經濟價值的代表品;支撐它們的經濟價值,來源是廣泛的,即是這些“貨幣”發行者能夠依託的各種經濟價值,如一個國家的經濟總量、自然資源、税收等,也包括金銀類“商品貨幣”的價值等等。
由此來看,貨幣有兩種現實的形態。一種是基礎的、本原的形態,即金銀類“商品貨幣”,或是可以用來支撐“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經濟價值物,它們不是實物價值體,就是隨時可以轉換為實物價值體的東西;一種是“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代表品”形態,它們可以是任何便利形式的存在,本身不具有任何的經濟價值,如現代紙幣、銀行賬户數字、電子(數字)支付工具等。從後者來看,它們既可以由金銀類“商品貨幣”的經濟價值衍生出來,也可以由其他的經濟價值物衍生出來。在這裏,金銀類“商品貨幣”和其他經濟價值物,承擔了貨幣的“價值基礎功能”或説“貯藏價值功能”,可以表達為“基礎貨幣形態”;現代紙幣等“代表品”則承擔了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衍生功能”或説“表現功能”,可以表達為“衍生貨幣形態”。
一個具有重大認知意義的結論出現。所謂貨幣,就是有內在經濟價值規定和豐富外在表現形態的“雙重存在物”。
認知貨幣,必須將這兩個方面緊密地結合起來看,講它的內在經濟價值,必須結合它的表現形態;同樣,講它的表現形態,必須結合它的內在經濟價值。否則,我們就會出現認知上的重大的偏差。換句話説,我們不能也不應將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看成是貨幣的完全形態,只能認為是貨幣部分功能的承擔——僅作為“基礎貨幣形態”的金銀不是完全的貨幣形態,其它的經濟價值物也不是;作為支付手段的“衍生貨幣形態”紙幣不是,銀行信用卡不是,電子(數字)支付工具更不是。這種看起來與常識不一致的理解,恰恰是對貨幣最全面、最深刻的認知。
(二)次看“貨幣功能論”
頗具意味的在於,“貨幣功能論”給予了上面這種認知另一個視角的有力支持。
當我們面前的貨幣只是貨幣功能的集合時,“全功能貨幣”和“部分功能貨幣”的分類就自然而然地形成。這不是一種純粹理論的分類,人類社會的貨幣發展歷史曾經清晰地展示過這樣的存在。
從歷史來看,金銀類“商品貨幣”真實地作為“全功能貨幣”使用過,如我國“銀本位”時代,標價用白銀,交易用白銀,價值貯藏還是用白銀。而且,在那個時代裏,“部分功能貨幣”也是存在的,只是沒有那麼普遍而已,我們從影視作品中經常聽到的“銀票”,就是作為支付手段的“部分功能貨幣”,它們並不承擔,也承擔不了價值尺度和貯藏貨幣的功能。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交易範圍、規模、品種的擴大,“全功能貨幣”越來越難以有效便利地完成所有的貨幣功能,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便開始從金銀類“商品貨幣”中分離出來。社會科技的進步,為這種分離提供了同步的支持,如印刷技術、通訊技術和電子技術的出現等等;銀行業的產生和發展,則使得這種分離有了社會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和組織運作。一切都水到渠成。
由於“價值尺度”可以觀念地表達,人類社會就以最為簡單、實用、便於計算的數字單位,如十進制的“元、角、分”代替了金銀類貨幣重量計量(盎司等)來標價;“支付手段”的功能則以更為輕便、成本低下的替代物,如紙幣、銀行賬户數字、電子(數字)支付工具等,來承擔了。這是貨幣史上的一次飛躍,“貨幣功能論”中的“貨幣”出現了內部結構上的巨大變化。當然,也創造了令人迷惑的貨幣表象。
第一,承擔價值尺度、支付手段的“部分功能貨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唱主角。它們似乎成了貨幣的核心。在市場經濟中,所有的交易品都要標價,所有交易的完成都要支付,這種人類日常化的生活內容,當然地將貨幣這些功能和承擔這些功能的東西“核心化”了。理論和常識最大的不同,在於理論必須揭示常識之下的真實關係,或與常識契合,或與常識相悖,而不是迎合常識。在這裏,我們可以稱承擔價值尺度或支付手段的東西為“貨幣”,如紙幣、銀行賬户數字、電子(數字)支付工具等,但它們只是貨幣的“表現核心”,並不是貨幣的“價值核心”。
第二,“全功能貨幣”開始退化,慢慢地向“部分功能貨幣”靠攏。歷史上的“全功能貨幣”主要是金銀類“商品貨幣”。隨着“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分離,金銀類“商品貨幣”的功能正在發生鉅變,它們更多地承擔“貯藏貨幣”的功能,其他功能則在萎縮。這一變化,清晰了一個重大的貨幣功能之間的關係,即“貯藏貨幣”和“價值尺度、支付手段”之間,前者為基礎,後者為衍生的關係。也就是説,“全功能貨幣”本來就有“貯藏貨幣”為本,“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為末的內在關係,功能的分離則將這一內在關係,顯現到外部來了。再換句話説,貨幣的“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是貨幣真實的經濟價值基礎里長出來的枝葉,貨幣的核心是“經濟價值”,而不是它的外在表現;但它們缺誰都不行,功能分離格局下,兩者共同才構成完整的“貨幣系統”。
第三,“全功能貨幣”演化成為單一的“貯藏貨幣”後,內在“經濟價值”的基礎性凸顯出來,它自身的特殊形態失去了唯一性。當金銀類“商品貨幣”更多甚至於僅僅具有“貯藏貨幣”功能時,對於“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而言,重要的便是金銀類商品的內在“經濟價值”,而不是金銀特殊的商品形態。潛台詞就是,其他類型的非金銀類的“經濟價值”,同樣能夠支撐“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這也就是我們看到的現實,當今世界上標價、支付的“貨幣”,如人民幣、美元等,它們的經濟價值基礎,是多元的,不只是承擔“貯藏貨幣”功能的金銀類“全功能貨幣”,還有發行國既有的和潛在的可支配經濟價值總量,包括各種經濟價值物,如各種儲備資產、經濟權益等等。
由上分析可知,人類社會經歷了貨幣功能的演化過程。時至今日,“全功能貨幣”正在分離,向多種“部分功能貨幣”演進。
目前來看,貨幣的功能正在分別由不同的“東西”來承擔——“貯藏貨幣”功能,由“發行者”可支配的“經濟價值”承擔,其中也包括金銀類商品;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則更多地由現代紙幣、銀行賬户數字、電子(數字)支付工具等承擔。
鑑於此,集所有功能於一身的“全功能貨幣”,如黃金,就在轉變為功能分擔的多種貨幣形態的“集合體”。也就是説,貨幣是“某種單一物品”的歷史,正在走向了貨幣是“一個多形態結合”的系統——理解歷史的貨幣,只用看黃金類的商品之物就可以了;理解現代的貨幣,就必須看一個分散功能“貨幣”構造的體系。
正因為如此,這個貨幣體系的內在關係就十分地重要了。“貯藏貨幣”功能與“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之間,前者是“經濟價值”基礎,後者是衍生形態的關係,自然而然地明晰起來。
這一點,“貨幣功能論”與“商品貨幣論”關於貨幣的認知,異曲同工。兩者都或明或隱地看到了貨幣的“經濟價值基礎”和“外在表現形態”兩相分離的存在,以及它們居於一個體系之中不可分割的緊密關係。
不同的在於,“貨幣功能論”,將貨幣的“經濟價值基礎”擴展開來,不只是限於金銀類商品貨幣。如果説,“貨幣商品論”解決了貨幣的“經濟價值基礎”問題,“貨幣功能論”則完成了“經濟價值基礎”的多元化的進程。在這一點上,“貨幣功能論”具有更為強大的解釋力。
**(三)再看“貨幣擔保論”**
“擔保”或“承諾”被用來定義貨幣,我們所看到的,就不再是貨幣物的形態,也不再是貨幣功能的展現,而是“擔保和被擔保”、“承諾和接受承諾”的社會關係。即便如此,“貨幣擔保論”也運用了“二分法”,將擔保或承諾分為“實物的”和“文字(口頭)的”兩種實現方式,相應地有了“價值貨幣”和“憑證貨幣”兩種貨幣形態。
“價值貨幣”和“憑證貨幣”,大體對應於“商品貨幣論”中的“基礎貨幣形態”和“衍生貨幣形態”,以及“貨幣功能論”中的“貯藏貨幣”和“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貨幣”。
而且,“價值貨幣”和“憑證貨幣”之間的關係,也與另外兩種定義中的兩類“貨幣”之間的關係相仿,一個為基礎、為支撐、為本,一個為衍生、為表現、為末。可見,不論何種貨幣的定義,萬變不離其“宗”。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共性”發現。
那麼,“貨幣擔保論”又有何值得推崇的對貨幣認知的特別貢獻呢?
人類社會擔保或承諾的歷史悠久。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擔保或承諾的起點,是“實物的”而非“文字(口頭)的”。這是因為,歷史越回往過去,市場越不發達,交易活動越少,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就越羸弱,通常只有“實物的”擔保或承諾,才能夠實現經濟的交往。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交易的頻繁,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日益深化和穩固,擔保或承諾就越來越多地採用“文字(口頭)的”方式了。畢竟,擔保或承諾,只是經濟交往中的“橋樑”而不是交往本身,“實物的”方式既不經濟,也不便利——想想看,你是搬個沉重的實物回家當擔保品好,還是拿一紙文字的承諾更好呢?
由此來看貨幣形態,擔保品或承諾品越來越“文字(口頭)”化,是一個自然而然的歷史過程,現代社會人們更願意保有“憑證貨幣”而不是“價值貨幣”,如更願意持有紙幣或銀行賬户數字,而不是金銀或其他的實物價值品,“貨幣擔保論”給予了有力的解釋。這是特別的貢獻之一。
既然作為“擔保品”或“承諾品”的貨幣體現的是一種社會關係,一種經濟交往的價值保證,那麼,發出這種“擔保”或“承諾”的主體是誰,就格外重要。也就是説,誰的價值保證履責範圍更廣、質量更優,誰的價值保證歷史履責更好,一句話,誰的價值保證信譽更高,誰就能贏得社會的認可,由其發出的“擔保”或“承諾”,就能夠普遍、長久地被接受,也就能夠成為貨幣的“發行人”。
在現代經濟社會里,個人、公司、銀行和主權國家,都可以發出“文字(口頭)”的“擔保”或“承諾”,如個人的借據、公司的債券、銀行的票據,和主權國家的紙幣,為什麼主權國家大多成為了貨幣的“發行人”,就在於主權國家的信譽,是當下民族國家存在的世界裏最高的信譽,它發出的“擔保”或“承諾”是最強大和最為可靠的。這是“貨幣擔保論”的特別貢獻之二。
然而,不可忘記的是,即便是主權國家發行的貨幣,它也是需要經濟價值基礎支撐的。從“貨幣擔保論”來看,也就是“實物的”擔保或承諾,是“文字(口頭)的”擔保或承諾的基礎——沒有前者,後者完全不可能為人們所接受。如果你手中的美元,不能到美國購買物品、償還債務和投資置業,也就是美元沒有了美國實實在在的“經濟價值基礎”,美元就是廢紙一張,你根本不會接受它。
為什麼國際社會出現爭端,世界局勢動盪不安以及經濟起伏不定之時,人們就會選擇保有黃金而拋售主權國家的貨幣?那是因為擔心主權國家貨幣的價值保證無法履行而不得已的選擇。為什麼一些主權國家的貨幣會因為“惡性通貨膨脹”而崩潰?那是因為這種貨幣已經完全沒有了“經濟價值基礎”。
如果我們可以將“實物的”經濟價值體做“人格化”的處理,顯而易見,“實物的”擔保或承諾,是基礎的、最高的、最後的保證,超越一切“文字(口頭)的”擔保或承諾。這一點,讓我們再次回到了貨幣“經濟價值基礎”的根子上。
(四)關於貨幣的定義
綜合上面的論述,在這裏,我嘗試給出的貨幣(Money)定義是:
1、貨幣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經濟價值品,它包括金銀類特殊商品、儲備資產支撐的任何價值代表品、經濟權益支撐的任何價值代表品等;
2、貨幣的主要功能包括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三個方面,其中價值貯藏是基礎功能,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是衍生功能;
3、貨幣的功能可以由一種形態或多種形態來承擔,但價值貯藏功能只能由具備真實經濟價值的物品來承擔;
4、貨幣是它全部功能的“集合”——當貨幣的全部功能由一種形態來承擔時,貨幣就是集全部功能為一身的“物品”,如黃金;當貨幣的功能由多種形態承擔時,貨幣就是集多種“東西”於一體“貨幣體系”;
5、貨幣體現了一種特殊的經濟價值擔保或承諾關係,這種擔保或承諾的力量,根基於真實的經濟價值物,經濟價值物越厚實強大,擔保或承諾就越牢固可靠。
在這個定義裏,貨幣的本質、功能和由它形成的經濟關係,都有了明確的表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貨幣的“價值貯藏”基礎功能(即貯藏貨幣)和由此衍生的“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之間的關係。明白了這種關係,就掌握了認知貨幣現象的一把主鑰匙。
貨幣的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
認清了貨幣的本質或內在規定後,需要討論就是貨幣的各種功能和表現形態了。在貨幣的三種主要功能中,“價值貯藏”或“貯藏貨幣”的功能,涉及到的核心問題是,究竟什麼東西才能夠作為這種功能的承擔者?這個問題,在貨幣本質的討論中,我們已經給出了較為明晰的回答,即必須是有實在“經濟價值”的東西,包括“金銀類特殊商品、儲備資產、經濟權益”等等。
考慮到本文研究的重點需要,在此不打算單獨詳細討論這種貨幣功能,而是集中精力討論“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進而討論相關的現實貨幣形態。
(一)關於價值尺度的功能
這一功能通俗講,就是標價。它看起來很簡單,通常只需“觀念上”用數字和貨幣單位標示交易品價格,實則這一功能相當重要,而且非常特殊。當某種“貨幣”承擔有價值尺度的功能時,它就成了一種衡量萬物的標準。它涉及兩個方面的主要問題:一是它所標明的交易物品的價格及其變化問題;另一是貨幣自身的價值表現和變化問題,也就是所謂的貨幣價值穩定不穩定的問題。
由此而來,什麼樣的貨幣形態來承擔價值尺度的功能,就顯得格外地重要了。由史而今,承擔這種功能的貨幣形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金銀類“商品貨幣”,它們以自身實實在在的“經濟價值”,直截了當地標明交易品的價格,我國古代的“秦半兩”、“漢五銖”等金屬貨幣屬於這種類型,它們以其金屬重量單位,標明市場交易品的價格;一種是“經濟價值”的代表品,它們從“經濟價值”的基礎上衍生出來,但又有自身的獨立存在形態,如人民幣、美元等現代紙幣,它們以人為設定的單位標明交易品的價格。
鑑於金銀類“商品貨幣”是用實實在在的“經濟價值”標價,標明的價格顯然是“實際價值”。
如2盎司重量的黃金標明1部電腦的價格(2盎司黃金=1部電腦),表明這部電腦與2盎司黃金是真實的“等價關係”,電腦值得用2盎司的“經濟價值”去購買;如果哪天變成了1盎司黃金標明這部電腦的價格(1盎司黃金=1部電腦),説明這部電腦的“實際價值”下降了,它只值1盎司了。
在這個標價的變化中,黃金自身內在的“經濟價值”並沒有變化,變化的是電腦的“經濟價值”。也就是説,黃金作為貨幣的價值,是穩定的。
作為“經濟價值”代表品的貨幣形態,它們標價的情況就不一樣了。如1000美元標明1部電腦的價格(1000美元=1部電腦),這裏的“等價關係”是清楚的,但美元自身並不是真實的“經濟價值”,它只是代表品(譬如説,1000美元代表2盎司的黃金,1美元=0.002盎司黃金),這裏標明的價格,只是“代表價值”或“名義價值”;如果哪天變成了2000美元標明這部電腦的價格(2000美元=1部電腦),這並不能夠説這部電腦的“實際價值”下降了,也可能是美元代表的“經濟價值”發生了變化(譬如説,2000美元代表2盎司的黃金,這時,1美元=0.001盎司黃金),這部電腦的“實際價值”與前一種情況完全相同。這就出現了所謂的“名義價值”的概念。
很顯然,這種貨幣形態代表的“實際價值”是容易變化的,穩定性弱。
可見,不同的貨幣形態在承擔“價值尺度”的標價功能時,存在重大差別。金銀類“商品貨幣”標出的是“實際價值”,而“經濟價值”代表品標出的是“名義價值”。
這樣一來,“實際價值”和“名義價值”之間自然而然就開啓了一種特殊的關係。以“實際價值”為標準,凡是代表品貨幣的“名義價值”就會圍繞“實際價值”標準上下波動,形成了貨幣運行中的豐富景觀。
現代經濟社會里主要的貨幣形態是主權國家貨幣,它們都是“經濟價值”的代表品,它們標出的交易品的價格,都是“名義價值”。
早期這些貨幣的發行依託黃金,受到黃金自然產量限制,有些國家紙幣有着完全代表黃金“實際價值”的歷史,如美國金本位時代的美元,貨幣價值穩定;當黃金的“經濟價值”不再是支撐主權國家貨幣的唯一價值物後,主權國家貨幣發行就沒有自然的限定了,而支持這些貨幣發行的其他“經濟價值”又不是一個簡單、透明和易於計算的數量,主權國家貨幣發行的“自由度”便大大提高,貨幣的“名義價值”和“實際價值”之間的距離由此拉開。
看歷史,與主權國家突破黃金邊界來發行貨幣相伴隨的,就是大量的“通貨膨脹”和貨幣體系崩潰;當然也有一些經濟學家們稱之為“通貨緊縮”的時候,這大致相當於主權國家貨幣的“名義價值”相比以前,代表了更多的“實際價值”而已。
這裏的結論是,不同的貨幣形態在執行“價值尺度”功能時,會有不同的表現,必須高度關注它們的“名義價值”和“實際價值”及其兩者之間的關係。由於現代經濟社會的貨幣形態標明的交易品的價格,都是“名義價值”,貨幣自身價值的穩定不穩定問題就突顯出來。特別是,當新的貨幣形態出現時,如果承擔“價值尺度”的功能,它自身的價值穩定與否,必然會成為這種貨幣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價值波動頻繁、波動幅度大而且波動持續期較長的“貨幣”,幾乎沒有什麼生命力。
(二)關於支付手段功能
支付手段功能,是貨幣最為外顯的功能。從古到今,貨幣將支付活動的表現演繹到了極致。事實上,在一定意義上講,也只有具備支付手段功能的“東西”,才能稱之為貨幣。此外,從貨幣發展史來看,這種功能很早就從貨幣的“基礎價值”功能中分離了出來,由獨立的貨幣形態承擔。
如我國宋朝,就出現了紙幣最早的形態“交子”,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它僅僅行使貨幣的支付手段功能。這給當時商品流通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不論邏輯上還是實際運行上,當“貨幣”作為支付手段來使用時,它的前提是標價,也就是先執行“價值尺度”的功能,由此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貨幣形態。一種是僅僅承擔支付手段功能的形態,如我們現在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只負責完成支付,標價是人民幣那種貨幣形態的事情,我們稱之為“單一功能貨幣”;另一種是既承擔支付手段功能,又行使“價值尺度”來標價的形態,如人民幣、美元等,它們先完成標價,後進行支付,我們稱之為“雙重功能貨幣”。這樣兩種不同的支付貨幣形態,為我們打開了深刻認知貨幣的又一道門。
“單一功能”的支付貨幣,由於不承擔“價值尺度”的功能,因此,它不必操心自身的價值穩定不穩定問題,也沒有什麼“實際價值”和“名義價值”之憂,它們只是為其他貨幣已經標價的交易品,做完支付這最後一道工序;“雙重功能”的支付貨幣,就大為不同,它既要解決好自身的價值穩定或相對穩定問題,從而能夠很好地行使“價值尺度”功能,又要“善始善終”地完成支付功能。在這裏,有一個潛在的重要推論清楚地顯現出來。
當人們想創造一種新的支付貨幣時,存在有“單一功能”和“雙重功能”的兩種選擇。
如果選擇“單一功能”,那麼,這種支付貨幣就將以現有的貨幣體系為基礎,在既已存在的貨幣形態標價之後,專門地完成支付;如果選擇“雙重功能”,那麼,這種支付貨幣就需要構建較為完整的新貨幣體系,需要找到、建立或連通真實的“經濟價值基礎”,得到貨幣的“價值貯藏”功能,進而支撐起“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
貨幣的支付總是涉及到交易的雙方,由於支付有時會出現時滯,並不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時出清,與貨幣支付手段功能緊密相連的“支付中介組織”應運而生,其中商業銀行是最典型的“中介組織”。在更加有效、順暢和便利地完成更大範圍、更高質量的各種支付中,“中介組織”日積月累地就成了“支付中心”,累積起了支付各方大量的基本信息和支付內容,掌握並可彙集出某些支付的規律,還可一定程度地調節人們的支付行為。一言以蔽之,“支付中心”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可以認為是有關支付的“管控中心”。
就這樣,我們有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支付方式。一種就是這種支付“中介組織”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稱之為“間接支付”;一種是沒有“中介組織”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稱之為“直接支付”。
毫無疑問,“間接支付”會在“中介組織”留下支付的各種信息痕跡,而“直接支付”通常隨着支付的完成,一切信息都消失在時空中。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上大量的“非正常交易”,一般都不通過“中介組織”完成支付的原因。
那麼,這兩種支付方式有好壞之分嗎?人類社會究竟需要哪種支付方式?人類社會會不會最後終結在某種支付方式,還是兩種支付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從而將長期共存?
(三)關於“標價”和“支付”兩種功能的小結
總起來看,認知貨幣的價值尺度功能,核心是要明瞭不同的貨幣形態行使這種功能時,“實際價值”和“名義價值”的標價體現出來的重大差別,其中“名義價值”標價是當今世界的主流,它隱含了貨幣價值波動的特性和現實性,必須高度重視。
在支付手段功能方面,存在兩個重點:一是“單一功能”和“雙重功能”支付貨幣的重大區別,這種區別涉及到需不需要重構新的貨幣體系的重大選擇;另一是支付“中介組織”的存在,帶來了“間接支付”方式,它和相對應的“直接支付”方式一起,共同構造了支付方式的選擇空間,當然也留給了我們大量的問題,特別是諸多眼下需要解決的重大支付問題和相關的社會問題。
現實的各種貨幣形態分析
現在詳細討論一下現實的各種貨幣形態。基於貨幣的定義,根據當今世界實際使用和正在出現的具有貨幣功能的“東西”,我們看到有五種貨幣形態,即金銀類商品貨幣形態,如黃金;主權國家貨幣形態,如人民幣、美元;銀行賬户數字形態,如各種存款;電子(數字)支付工具,如支付寶、微信支付;電子(數字)貨幣,如臉書(Facebook)擬推出的Libra類貨幣。
我們分別從這些貨幣形態的“經濟價值”基礎,承擔的不同貨幣功能,以及它們在運行中與貨幣中介組織的關係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貨幣的經濟價值基礎
貨幣的本質規定表明,凡貨幣都必須有“經濟價值”支撐。那麼,支撐這五種貨幣形態的“經濟價值”是怎樣的情形呢?
**1、金銀類商品貨幣形態。**它們自身是實物商品,有內在的經濟價值。以黃金為例,黃金作為貨幣,是不再需要黃金之外的其他“經濟價值”支撐的。有意思的是,黃金作為貨幣,是有自身商品排斥性的,即作為貨幣後,就完全地成為了“經濟價值”的化身,不再作為普通商品出現。這一點,使得黃金作為其它貨幣形態的“經濟價值”支撐,成為可能。
現在各國中央銀行儲備黃金,就是作為“經濟價值”貯藏的。
**2、主權國家貨幣形態。**人民幣、美元等主權國家貨幣的有形形態,通常有紙幣和硬幣兩種。如果忽略不計它們的紙張和鑄造成本,這兩種形態自身是都沒有經濟價值的。
由於這種貨幣是“國家”(由一屆一屆政府代理)發行的,支撐這種貨幣形態的“經濟價值”,就是一個國家可以支配的各種有價值的商品、資產、權益等等;或者説,是一個國家的綜合經濟實力;再或者説,是一個國家歷史累積的經濟總量,加上新增的經濟總量等等。在當下來看,顯然包括黃金類商品的“經濟價值”在內。
不論何種説法,歸結為一點,主權國家貨幣之所以能夠被人們所接受,在於持有它,你就可以換取到發行它的國家相應的經濟物品或商品,也就是説,主權國家貨幣是代表着國家手裏的“經濟價值”的。
從現實來看,由於主權國家可以支配的“經濟價值”是一個時空邊界難以簡單劃定和計算的數量,涉及到歷史的、現實的既存因素和潛在因素,因此,這種貨幣的發行,一方面,它所依據國家的“經濟價值”基礎是較為籠統的,數量邊界難以精確;另一方面,這也預示了某些國家政府發行這種貨幣可能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這種貨幣形態所標示的“經濟價值”,只能是“代表價值”或“名義價值”。歷史來看,金本位時代,一些國家發行貨幣是精確地根據黃金數量來操作的,“經濟價值”基礎的數量邊界明確;當金本位退下之後,貨幣的“經濟價值”基礎大大擴展,難以計量,主權國家貨幣發行中千奇百怪現象就出現了(經典的當然是通貨膨脹和貨幣崩潰)。
對於主權國家貨幣,有兩個概念必須澄清。一種是“國家信用貨幣”,認為這種貨幣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人們願意接受它,是因為“國家”給予了背書;另一種是“法定貨幣”,認為這種貨幣依據“國家法律”發行,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人們必須接受它。
這兩種概念在一定的範圍內理解和使用,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必須清楚的是,如果一種主權國家貨幣沒有“經濟價值”基礎支撐,它就是一張廢紙、一片金屬,換取不到任何的經濟物品,人們根本不會接受它。也就是説,“國家信用”究竟從何而來?法律的強制力又如何能夠實現?當然只能從貨幣代表的“經濟價值”基礎上來。可見,從根本上講,主權國家貨幣必須有“經濟價值”基礎支撐,或者説,必須內含“經濟價值”。
**3、銀行賬户數字。**毫無疑問,這種貨幣形態本身沒有“經濟價值”。它得以存在的關鍵,就在於“銀行”這個中介組織。以存款數字為例,這是人們到銀行存放他種貨幣形態而形成的,現代社會主要就是存放主權國家貨幣。一旦主權國家貨幣進了銀行,它就轉化成了銀行賬户裏的數字。
很容易看出,由主權國家貨幣轉化而來的銀行存款數字,是完整的對於主權國家貨幣的替代,數字後面的“單位”都照搬主權國家貨幣,如人民幣的“元、角、分”等。銀行賬户的數字本身,沒有價值,自然也不會有什麼“實際價值”和“名義價值”之説。
或者説,這種貨幣形態的“經濟價值”基礎,與主權國家貨幣是相同的。只不過,從形式上看,它是從主權國家貨幣衍生出來的,它直接關聯主權國家貨幣,而不是主權國家貨幣背後的“經濟價值”基礎。
這種貨幣形態的最大特點或貢獻,就是銀行中介組織的出現,使得貨幣在行使相應的功能,也就是行使“支付手段”的功能(後面還會談到)時,更加安全、更加可靠、更加專業和更有效率;和主權國家貨幣的具體形式(如紙幣)相比,能夠滿足更大範圍、更大規模、更多類型和更低成本的支付活動。
**4、電子(數字)支付工具。**這類支付工具的典型形態,就是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這些年興起的“第三方支付”。它們大多是通過轉移銀行賬户數字,間接地從主權國家貨幣衍生而來的。從“經濟價值”基礎的角度來看,它們與銀行賬户數字完全一樣,本身沒有價值,由主權國家貨幣賦予價值,當然沒有“實際價值”和“名義價值”之説;它們也無須有自己的計量標準和進制規則,照搬主權國家貨幣的“元、角、分”等單位即可。一句話,它們完整地承接主權國家貨幣去完成支付手段的功能。
它們和銀行賬户數字的最大不同,是它們的特殊形式,即是電子的,或電子代碼或數字的存在,因而能夠成為現代高度發達的信息科技服務和創新的對象,能夠適應互聯網技術、無線移動技術、大數據及其存儲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的廣泛運用,也就能夠更加便利和成本更為低下。目前看,它們主要由科技公司在運作。
**5、電子(數字)貨幣。**這是已經出現雛形,並必定將出現的新的貨幣形態,Libra應當是其中的一種。和電子(數字)支付工具一樣,這種貨幣形態自身不可能有“經濟價值”,它只是一種電子代碼或數字,是能夠更好地行使貨幣功能的技術形式;和電子(數字)支付工具不同的在於,它不是直接從主權國家貨幣形態裏衍生出來的,而是要構建一個新的“經濟價值”基礎,在這個基礎上,衍生出貨幣的相應功能來。
如此一來,這種電子(數字)貨幣就必定有“實際價值”和“名義價值”之分,這也就是預示了這種貨幣形態自身代表價值的波動性;同時,這種貨幣也不會沿用任何主權國家貨幣的單位,而是需要創造出某種新的貨幣單位來,如“一個Libra”用某個專門的“單位”表達,並確定它的進制和加減、分割規則;同時,這種貨幣“代表着”或説“內含着”經濟價值,它會與主權國家貨幣或其他含有“經濟價值”的貨幣,如金銀類商品貨幣,存在“經濟價值”的通約性和可比性,產生如同當下“匯率”一樣的貨幣價格關係。這是一種新型的貨幣形態。
為便於理解和對比分析,我們將五種現實貨幣形態的“經濟價值”基礎及相關特點,彙總列示在下面的表一之中。
表一:各種貨幣形態的價值基礎和波動特性
(二)承擔不同功能的貨幣
貨幣的功能是貨幣的核心,抽象掉貨幣的表現形式,其實也只有“功能”存在。既如此,一種貨幣形態承擔的功能多少,就成為了決定這種貨幣形態特性的關鍵,也是我們深刻理解既已存在的貨幣形態,和預測可能出現的新形態的“牛鼻子”。
**1、金銀類商品貨幣形態。**以黃金為例。歷史上的黃金是作為“全功能貨幣”出現的,它執行所有的“價值貯藏、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貨幣功能。從當下來看,黃金的“全功能”地位正在弱化。
一方面,它的“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被主權國家貨幣和其它新型貨幣形態所替代;另一方面,它的“價值貯藏”的功能,似乎也不那麼強大和突出。應當説,這既是歷史的基本事實和眼前的現實,但也存在理解上一定的偏差。
在當今世界裏,我們基本上看不到黃金還承擔“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情形。主權國家貨幣用作“價值尺度”來“標價”早已是常態,“支付”功能則除了主權國家貨幣外,還有一些新型的貨幣形態承擔。
因此,黃金的確不再活躍在“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舞台之上。而且,主權國家貨幣的發行,以美國為代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初,就已脱離了黃金的“經濟價值”基礎,黃金的“價值貯藏”功能是否還存在,甚至於黃金還具備不具備貨幣屬性,一度成為貨幣理論討論的重大題目。
雖然理論觀點不統一,在普通民眾的心目中,稱黃金為貨幣,顯然沒有稱人民幣、美元為貨幣來得那麼肯定,因為世界每天在市場交易中,看得到、聽得到和用得到的,幾乎只是人民幣和美元等貨幣。黃金則一般是作為某種交易對象或“商品”來看待的,是否還是貨幣,至少存疑。
但是,也不難看到,黃金的三種貨幣功能並未喪失。“價值貯藏”功能不用講,各國中央銀行仍然儲備黃金就是明證。
至於“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這個世界外交、軍事、經濟的衝突一出現,黃金就時不時地出來“標價”,並實質性地作為支付工具,完成經濟交易;而且,當今世界上大量的“非正常交易”,仍然有黃金行使貨幣功能的諸多事例,反映這種現實的影視作品中,就經常有“金條”露面,黃金的貨幣屬性由此暴露無遺。
在這些特殊的交易中和交易後,黃金顯然是三種貨幣功能全套承受。因此,即便在當下多種貨幣形態行使不同貨幣功能的情況下,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黃金仍然是“全功能貨幣”。
世界總是“恰如其分”地賦予人類有益的認知啓迪。正是因為黃金是“全功能貨幣”,在貨幣的認知中,這種存在有助於我們將黃金作為貨幣認知的起點,擴展對各種貨幣形態的深刻理解。
真的要感謝黃金類商品貨幣,弄清了它就弄清了貨幣的本質,也弄清了貨幣的功能。當貨幣形態發生變化,貨幣功能分離或聚合時,我們便不至少被紛繁複雜的表象弄得稀裏糊塗,不知所措。
**2、主權國家貨幣形態。**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這種貨幣形態承擔了“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兩種功能。例如人民幣和美元,它們可以給交易品“標價”,並完成商品從一方到另一方的轉移交易。它們可以稱為“雙重功能貨幣”。
和“全功能貨幣”黃金相比,這種貨幣形態自身沒有“經濟價值”,缺少“價值貯藏”功能。
因為這一點,它們必須尋找或構建某種“經濟價值”,來支撐“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以形成一個完整無缺的“貨幣功能體系”。我們已經清楚,主權國家所有能夠支配的“經濟價值”,就是這種貨幣“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功能的支撐。
在這裏,我們再次看到,貨幣的全部功能是“一個都不能少的”,如果不能由一種形態全部承擔,就必須由多種形態共同承擔,並且不同形態之間有着內在緊密的關係。
頗有意味的在於,當主權國家貨幣用於“標價”和“支付”這兩種最具表現力的功能時,它們的“經濟價值”基礎就容易被誤解。
特別是在運行正常的經濟體系中,人們很容易將其看成是“全功能貨幣”,似乎它們自身就具有“經濟價值”,加上主權國家貨幣“現金抵押”(用有“經濟價值”的東西作為保證)類操作實踐,人們將主權國家貨幣存到銀行(將“經濟價值”存儲起來)的普遍行為,使得它們的功能更具迷惑性。因此,揭示並廣泛地張揚主權國家貨幣的“雙重功能”特性,是非常有意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