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濺佛堂:施劍翹刺殺孫傳芳的案中案(下)_風聞
中国国家历史-《中国国家历史》官方账号-人民出版社《中国国家历史》连续出版物唯一官方号2019-11-1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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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孫傳芳一樣投入佛門真心懺悔,也未必就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為父報仇的道德與法律之爭
1935 年11 月21 日,也就是刺殺案發生後的第八天,天津地方法院首次開庭,公開審理此案。庭中,公訴人以“蓄意持槍罪”和“殺人罪”兩項罪名起訴施劍翹。
1936 年《生活月報》評論施劍翹刺殺孫傳芳一事
庭審過程中,施劍翹的辯護律師胡學騫、餘昌與公訴人及孫傳芳家人聘請的律師團隊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辯論焦點也是公眾及輿論最關心的問題:施劍翹為父復仇,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當性,在法律上又能否站得住腳?
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中説:“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不可復仇。”這句話的意思是,倘若父輩死於國家法度,則子女不能復仇;若不是,則子女可以復仇。以此判斷,當年施從濱被孫傳芳以斬刑處死,非受於法,施劍翹為父報仇,其情可憫。施家的辯護律師餘昌更是在法庭上表示,雖然道德中的“孝”與現行中的“法”有不盡相同的地方,但所謂“百善孝為先”,法律雖不鼓勵殺人,也不應掩其孝烈。因此,法官在審判中應“權其勢、恕其情”,給予恰當的同情與寬恕;而依法而言,也應援引《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情予以減刑。
對此説法,孫家的律師團隊不予認同,其理由是:當年施從濱的被俘與死亡系戰爭行為,不能等同於普通時期;而且,施從濱的死經過了司法審判,並非隨意殺俘。此外,法院審判應遵循現行法律,所謂“以孝行報私仇”的理念已站不住腳。
由於沒有找到原始檔案文件,所謂“施從濱曾經過軍法審判”的説法目前只能存疑,而孫家律師團隊也只是援引媒體當年報道稱“施從濱死刑,孫傳芳判處”的説法而已。不過,在多年以後,曾任五省聯軍總參謀的楊文愷曾回憶:施從濱被俘後,經前敵總指揮盧香亭問明身份後押解到蚌埠,後交軍法處長陳錫璋審訊,施從濱直認不諱,孫傳芳決定立即斬決。當時楊文愷勸孫傳芳冷靜考慮,因為打內戰不宜殺戮俘虜,即便要殺,也不必操之過急,但孫傳芳不聽,施從濱遂於當晚在車站南邊的曠野被施斬刑,身首分兩處掩埋。
除了軍法審判一説外,孫家的律師團隊還延請昔日五省聯軍的主將之一盧香亭現身説法,後者在天津英租界召開了一個新聞發佈會,告訴記者:在當年的某次戰役中,他從一個目睹了施從濱死亡的部將那裏聽到,施從濱的死只不過是那個混亂年代裏在戰場上發生的一例普通傷亡而已。作為一個軍屬家庭,在戰場上失去父親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因此很難説施劍翹有什麼“仇”,更談不上什麼“報”了。盧香亭特別指出,施從濱其實和孫傳芳一樣,在戰爭中同樣導致了許多無辜平民的死亡。
軍人死於戰場並不稀奇,不過作為個例,施從濱的死卻不太尋常。道理很簡單,後者並非死於戰場,他是被俘的高級將官,官居軍長,位列上將,且年近六旬,是北洋系內老資格的軍人。要知道,處死對方被俘的高級將領,這在北洋系內戰中絕無僅有,何況是動用古時才有的斬刑呢?
有個説法,説孫傳芳與奉系交戰時,張宗昌將屬下白俄鐵甲兵團交與施從濱指揮,而這些人生地不熟的白俄僱傭軍對當地百姓極為殘酷,曾多次洗劫村莊、傷害平民,引起了民憤。施從濱顯然對此要負領導責任。此外,在兩軍交戰最激烈時,施從濱率軍撤至固鎮(津浦鐵路上的一個小鎮)後,派出白俄軍打敗了孫傳芳手下倪朝榮先頭部隊。據説,白俄兵曾將俘獲的聯軍官兵綁在樹上凌辱處死(疑為相互報復)。而在這時,五省聯軍的上官雲相部已暗渡宿州,並繞至固鎮以北,切斷了施從濱軍的退路。
在此情況下,孫傳芳部聯軍再次向固鎮發起猛烈攻擊,白俄軍被徹底打垮,施從濱亦不敢戀戰。但當他乘坐鐵甲車駛到固鎮橋頭時,橋面上已擠滿了逃命的人羣。為了保住自己性命,施從濱下令鐵甲車奪橋而過,以致成百上千的官兵被鐵甲車碰撞、擠壓或因此墜入河中,造成重大傷亡。然而,因為前路鐵軌已被上官雲相部拆毀,施從濱乘坐的鐵甲車最終傾倒路旁,施從濱與隨從人員全部被俘。據報道,固鎮一役,“雙方死亡枕藉,屍體遍野,慘不忍睹”。這大概就是施從濱被斬殺的背景吧?
此外,孫家的律師團隊還特別強調,施從濱的死是戰爭傷亡的一部分,不能構成任何報仇的理由。其邏輯非常簡單,如果認同施劍翹可以報父仇,那在20 世紀戰爭中死去的所有人的家人都有權為他們的親人報仇,如此以往,伊于胡底?
從減刑之爭到特赦放人
除道德與法律之爭外,另一個爭論焦點是自首問題。施方認為,施劍翹刺殺孫傳芳後並未逃走,而是讓居士林內的居士去為她報警,這符合自首情節,應獲得減刑。
對此,孫家律師則針鋒相對地指出:按《中華民國刑法》,自首情節必須在罪行被發現之前實施才有效,施劍翹雖然委託居士報案,但後者並未為其報案,而巡警很快發現了她的罪行。因此,施劍翹並不符合自首情節。
1935 年12 月16 日,天津地方法院對施劍翹刺殺孫傳芳一案進行宣判,判決施劍翹殺人罪成立,並處有期徒刑十年。判決書中,法庭認可了施劍翹的自首情節,同時認為其殺人動機“純為孝思衝激”,但並未因道德與輿論因素而影響判決結果。對此,施劍翹方與公訴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此後,河北省高等法院經過三次開庭辯論,最終於1936 年2 月 11 日正式宣判:“原判決撤銷,施劍翹殺人,處有期徒刑七年。勃朗寧手槍一支,子彈三粒,均沒收。”根據高等法院的解釋,施劍翹為父報仇“情可憫恕”,故減至最低之刑;但原判所認定的自首是錯誤的。對此,施劍翹仍表示不服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與此同時,孫傳芳家人亦對復勘減刑非常不滿而要求檢查官提出上訴。
施劍翹像
1936 年8 月1 日,南京最高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法官明確指出:一、無論施從濱本人是否罪大惡極,其以戰俘身份被孫傳芳殘忍處死,確實未經公正審判,缺乏程序正義,故可構成針對施劍翹的同情條件;二、“自首以犯罪未發覺為要件”,施劍翹沒有逃走,但與自首並非一事。至此,施劍翹被判處七年徒刑即成定案。施劍翹亦於當年9 月9 日被移解至第三監獄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為父報仇的施劍翹不但身手敏捷,其在法庭上的表現也給觀審的民眾與媒體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據報道,施劍翹在法庭上神態自若,侃侃而談,言至動情之處,聲淚俱下,談到復仇篤志,又慷慨激昂。如傳單《告國人書》一樣,施劍翹在法庭上同樣編織了一個真誠的、道德的、英雄主義的神話,對輿論的導向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此,同情她的評論家將之比擬為京劇名家譚鑫培,批評她的評論家則指責她擅於調動人們的傳統道德習慣來操控公眾的同情。
在庭審過程中,最戲劇性的一幕莫過於施劍翹與孫傳芳長子孫家震在法庭上公開哀悼各自父親的時刻,如上海《時報》即以“施女孫子,各悲父死,法庭相對痛哭一場”“施小姐孫公子,大哭法庭”之類的標題加以連續報道,並由此吸引了大量讀者。總體而言,儘管施劍翹贏得了輿論的普遍支持與極大同情,但各級法院更關注法律而非道德,輿論雖盛,但對判決結果影響不大。
然而,正當關注本案的媒體漸趨沉寂之時,上海《申報》突然於1936 年10 月15 日率先發布消息:
南京10 月14 日中央社電:國府十四日令:據司法院呈稱“施劍翹以其父施從濱曩年為孫傳芳所慘害,痛切父仇,乘機行刺,並即時坦然自首,聽候懲處。論其殺人行為,固屬觸犯《刑法》,而以一女子發於孝思,奮身不顧,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現據各學校各民眾團體紛請特赦,所有該施劍翹原處徒刑,擬請依法免其執行”等情。茲依《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宣告將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劍翹,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施劍翹被特赦第二天,各大報紙爭相報道,圖為當時關於此事的報道
特赦令系由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簽署,而所謂特赦,乃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由此,正式服刑僅一個月的施劍翹即得以解脱牢獄之苦。毫無疑問,這一特赦系背後政治力量的作用而非媒體的助推,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馮玉祥的大力援助尤為重要。馮玉祥與辛亥年遇難的施從雲系革命故友,他提出的理由也有道理:“從云為國殉難,其遺族應當予以特別優待。”之後,馮玉祥聯絡李烈鈞、張繼等數位國民黨元老聯名呈請政府明令特赦,想必蔣介石為了拉攏異己力量,也就樂得送個順水人情,將施劍翹赦免了罷。
特赦之後及未解的謎團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因行刺仇人而被特赦的案例雖然極少,但施劍翹案並非第一例。1932 年鄭繼成刺殺張宗昌一案,其在案情經過及適用法律情況等諸多方面與施劍翹刺殺孫傳芳案極為相似。
首先,兩案都是為父報仇,其父均為仇人所殺,均為戰俘;其次,兩案的被刺殺對象都是國民革命軍昔日北伐的討伐對象,即所謂南京政府的“歷史敵人”;再次,兩案都引起了輿論的極大關注並獲得了一邊倒的支持;最後,儘管行刺人被判有罪,但都被國民政府加以特赦。
不可否認,刺殺曾與國民黨作對的如張宗昌、孫傳芳等舊軍閥,這無疑與時政無妨,媒體的放開討論也就暢通無阻。只是,政治問題歸政治問題,道德問題歸道德問題,從刺殺案到庭審與判決終究還是法律問題。就此而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司法作為與努力還算可圈可點,但隨之而來的特赦更像一種法律之外的獎賞,其對司法體制的干涉幾近於一種剝奪。
重獲自由後身着男裝的施劍翹(左)
如司法院院長居正所言,黨義具有獨一無二的能力來調和法律與大眾情感,如鄭繼成被特赦一案,公眾相信刺殺行為絕不是犯罪而是對公共正義的最高表達,因為鄭繼成的孝心是一種美德,而張宗昌是個貪婪的賣國賊,死有餘辜。然而,**刺殺案畢竟是刺殺案,仍需要法律的評判與懲戒。**由此,黨義是彌合集體情感和法律條文兩者之根本衝突的唯一手段,應該成為這個案子中的最後權威。換言之,特赦即黨義高於法律並代表正義,也是彌合法律與羣眾分歧的最終手段。作為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居正的看法顯然與真正的法治精神有着不小的距離。
施劍翹被特赦後,刺殺孫傳芳案算是塵埃落定。不過,此案中的一些疑點與謎團其實並未解決。在庭審當中,施劍翹雖然善於迎合媒體,但其身份、經歷等仍有很多地方不甚清楚。比如她究竟是施從濱親生女還是從施從雲處過繼而來的嗣女,她在何處接受的教育,其持有的軍用手槍從何處而來,又是在何處學會的槍法,其傳單在何處印刷等,這些問題都因為沒有深究而至今含混不清。
從面相上看,施劍翹並非凶神惡煞之人,而她之前系纏足女子,後來雖經放足,但行動畢竟不能算敏捷;而且,刺殺孫傳芳時三槍均命中要害,一般人不可能有此功夫並能如此鎮定,何況施劍翹是一名未進行過特別軍事訓練的女子?從行刺本身而言,整個過程從開始到結束堪稱完美,近乎一種事前排練過的表演,這在當時也引起了很多懷疑,其中或許也有他人作案而由施劍翹去頂包收場的可能?
事實上,頂包套路在民國年間並不罕見,如 1925 年徐樹錚被刺時,即由陸承武(其父陸建章被徐樹錚所殺)出面頂包;1932 年張宗昌被刺時,鄭繼成雖然出面刺殺,但真正射殺張宗昌的系步槍子彈而非鄭繼成的手槍;1934 年《申報》館主史量才遇刺後,同樣有陶駿保後人報父仇的謠傳。
徐樹錚的被殺,背後當然是馮玉祥國民軍的力量;而張宗昌的被殺,則是因為韓復榘反感其重返山東的企圖;史量才的遇刺,事後證明是軍統特務所為,所謂“陶駿保後人報父仇”之説本身就是特務們故意放出來的煙霧彈。
張宗昌像
在孫傳芳被刺案中,當時也有人認為是軍統作案,甚至有流言認為施劍翹實際上就是一名軍統局特務,她殺死孫傳芳是奉命行事。《清華週刊》上的一篇文章指出,施劍翹被釋放時,很快即被一輛政府的小車接走;而從南京支持她的電報及媒體的持續報道等事件也可看出,這更像是一個“貓鼠同眠”的遊戲,所有的過程都是被安排好的,難怪施劍翹能夠在庭審中如此鎮定了。
和1933 年張敬堯北平被刺及1938 年唐紹儀上海遇刺案類似,孫傳芳案似乎也有軍統刺殺的嫌疑,而其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被刺殺對象均有漢奸嫌疑(包括張宗昌)。據報道,在孫傳芳被刺前數月,北方即有其重新出山的傳言,而一些傳單更是揭發孫傳芳正與親日派漢奸甚至與日本人密謀合作策劃“華北自治運動”。儘管孫傳芳本人曾出面否認,但類似的謠言依舊四下流傳,真假難以判斷。
此外,**目前關於孫傳芳遇刺案的敍述多依賴於施劍翹的自述,其故事編排雖然頗為圓滿,但其中一些細節也很值得推敲。**當時,施從濱在天津英租界十號路 166 號為妻子兒女們留下了一處寓所,以其對天津的瞭解程度,加上居士林與孫傳芳名氣在外,所謂各種刺殺準備的鋪墊,如尋找孫傳芳、加入居士林等其實不需要大費周章,但這些均被施劍翹繪聲繪色地寫入了傳單。此外,儘管施劍翹在傳單和庭審中將刺殺責任全部攬在自己身上,但在多年以後,她透露了一些不同尋常的細節,即其大弟施中傑、族弟施中達均參與其中,三人就刺殺行動的各個細節、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及應急措施、案發後的態度等都一一進行了詳細周密的研究。
比如,行刺所用的勃朗寧手槍及六發子彈預先設計為謊稱在太原一退伍軍人手裏購買,以避免案發後牽連別人;油印《告國人書》及説明要點,刺殺後投案自首,以期得到減刑和營救等,這些在事前均早有安排。如此看來,也不能排除施劍翹之弟行刺而由施劍翹頂包的可能。
不管怎麼説,孫傳芳終究被刺死了,施劍翹也被特赦了。此案發生後,居士們認為居士林是個兇殺之地,這個昔日車水馬龍的佛門勝地從此冷冷清清。倒是孫傳芳的佛門之友靳雲鵬在《大公報》上撰文為之惋惜:“馨遠系餘勸其學佛,平日作功夫甚為認真,誠心懺悔。除每遇星期一三五來誦經外,在家作功夫更勤,每日必三次拜佛,每次必行大拜二十四拜,所以兩年以來神色大變,與前判若兩人。遭此慘變,殊出人意料之外,幾使人改過無由,自新亦不可得……”言及至此,靳氏不覺拍案嘆息:“此風萬不可長。……人非聖賢,誰能無過,要在知過改過。若努力改過猶遭不測,則無出路可想。”
1941 年,施劍翹與施中誠夫婦合影
不過,也有另一種説法,如1935 年11 月15 日上海《民報》就此事所發的社評:“世之假公濟私、妄行誅戮者,今後宜以孫氏為鑑,要知怨仇不可輕結,一己利害關係之私仇尤不可結,否則嫌怨既修,無遠近而不報。惡因之種,無久暫而不應,迨夫事後追悔,雖乞靈於神佛,以冀消釋於無形,亦終無能為力矣。”
以此而論,則為告誡世人,任何事都不能做得太絕;做得太絕,則必有報應,即便如孫傳芳一樣投入佛門真心懺悔,也未必就有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