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東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建築研究——兼論宋代倉儲建築形制轉變的時間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19-11-19 17:30
摘要:在湖北巴東舊縣坪遺址的眾多遺蹟中,宋代倉儲遺蹟是最值得關注和研究的現象。作為宋代巴東縣縣倉的宋代倉儲遺蹟,包括時間上前後相繼、分佈範圍亦完全相同的地下倉窖和地上倉屋兩種倉儲建築。由於舊縣坪遺址地處氣候濕潤的山區,所以在遵守宋代官方倉儲法令《天聖令·倉庫令》和《慶元令·倉庫令》規定的前提下,宋代的倉窖和倉屋在形制、體量和建造技術等方面呈現出了與這種地理、氣候條件相適應的特點。而考古所揭示出的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遺蹟由倉窖到倉屋的轉變時間,與《天聖令·倉庫令》宋令、《慶元令·倉庫令》所載宋代倉窖到倉屋的轉變時間大致吻合。
2001 至2003 年發掘的湖北巴東舊縣坪遺址,是三峽地區首次揭露的唐宋時期山區縣城遺址,為我國唐宋時期縣級城市的規劃和建築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物證據。目前學界已經在舊縣坪城址的發展演變和城市形態結構、出土瓷器、建築構件,以及該遺址的考古地層和歷史三維地形構建等方面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而對於該遺址倉儲遺蹟尤其是兩宋時期倉儲遺蹟的研究則略嫌不足。作為宋代巴東縣縣倉的舊縣坪遺址倉儲遺蹟屬於國家正倉,其建築形制既有地下倉窖又有地上倉屋,兩種倉儲建築時間上未曾間斷,分佈範圍則幾乎完全相同,完全可以跟目前流傳於世的宋代官方倉儲法令——《天聖令·倉庫令》和《慶元令·倉庫令》相互印證,這無疑為宋代倉儲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資料。本文擬結合《天聖令·倉庫令》和《慶元令·倉庫令》,對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建築做一嘗試性研究,希冀能為宋代倉儲問題的深入探討提供一定的幫助。
一 巴東舊縣坪遺址的宋代倉窖遺蹟
中國古代的地下倉窖儲糧發展到隋、唐、宋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最終找到了適宜黃土特性的糧倉構造方法和防潮方法”,從而進入了“我國古代地下儲糧的完善階段”,主要表現為:第一,倉窖形制趨於單一。倉窖平面全部為圓形,剖面全部為口大底小的缸形,這種形制的倉窖,窖壁跟窖底的夾角遠大於90
度,更加符合力學的原理,“即便擴大倉窖容量,也能有效防止糧倉塌陷,同時便於鋪設和固定壁板”;第二,單個倉窖的儲量大幅度增加。由於倉窖構造更加符合力學原理,倉窖的容量逐漸擴大,到隋代出現了“窖容八千石”的儲量規定,按照1 石合今26.4 公斤折算,則這一數據當為42萬多斤,而含嘉倉160號窖完整保存的一窖粟重約50萬斤;第三,所有倉窖均建於高阜之處,周圍建有起保護作用的圍牆。
根據考古發掘,舊縣坪遺址共發現宋代倉窖八座(見圖一中的C9-C16),這八座倉窖的數據如表。(表一)
表一清晰地呈現了舊縣坪遺址宋代倉窖的情況。相較於完善階段的倉窖,其顯然更具以下特點:
第一,形制更為多元。與洛陽等地所發現的隋、唐、宋時期“完全單一化”、口大底小的圓缸形倉窖完全不同,舊縣坪遺址宋代倉窖均為半地穴式,有長方形和不規則長方形兩種,且均為直壁。
地下倉窖儲糧最關鍵的問題在於防潮設施的鋪設。《天聖令·倉庫令》宋令第3條對於倉窖內防潮設施的鋪設有詳細規定:“諸窖底皆鋪稾,厚五尺。次鋪大稕,兩重,又週迴着稕。凡用大稕,皆以小稕揜縫。着稕訖,並加苫覆,然後貯粟。……其麥窖用稾及籧篨。”鋪設如此複雜的防潮設施,要求窖壁必須要有較大的傾斜度,窖壁均為直壁的舊縣坪遺址宋代倉窖自然無法適用,八座倉窖內均無草、木、席片之類的任何殘跡出土,就是最佳證明。不過,考古發掘也有值得注意的發現,就是舊縣坪遺址倉窖的窖底均有用於防潮的烤爐和“日”字形排水溝。
第二,體量更小。雖然無法計算這八座倉窖的體積,但由於它們都是直壁,慮及窖壁坍塌而影響到安全性,其窖壁不會太深,故據窖底面積即可大致推算出窖容,八座倉窖中底部面積最大的C14 只有14 平方米,而最小的C11 甚至不到4 平方米。以C14 為例,假定窖深跟窖底長度同為5 米,則體積為70 立方米,依照宋代秦九昭《數學九章》中“斛法二尺五寸”的計算方法,C14 可儲糧約894 石,再以宋代1 石合今46.2 公斤計算,則C14 的容量是82606 斤,不及隋唐時期容量的1/5。如果窖深小於5 米,或換做其他底部面積更小的倉窖,則儲量會更小。
體量如此之小,筆者以為當與舊縣坪遺址的地形有關。如發掘者所言,舊縣坪遺址宋代倉窖是“迄今為止難得的關於山區縣城倉窖的實物性資料”,在位居山區的情況下,整個遺址中這“唯一的一處土質細膩、含少量細沙的黃土地”就成了建造倉窖的唯一選擇,有限的面積下,自然無法建造大體量的倉窖。
值得注意的是,舊縣坪遺址宋代倉窖所處的這處黃土地位於宋代巴東縣城內商業區西部、廟宇區北部“一處相對獨立的高台地”上,而該高台地則是整個舊縣坪遺址西區“海拔最高,地形最平坦的區域”。(圖二)此外,宋代倉窖還沿用隋唐時期的圍牆而形成獨立的倉儲區。從這個意義上説,舊縣坪遺址的宋代倉窖既跟地下儲糧完善階段的第三個表現完全符合,又很好地詮釋了《天聖令·倉庫令》宋令第1 條“諸倉窖,皆於城內高燥處置之”的規定。
巴東縣位於山區,氣候“温暖多雨,濕潤多霧”,按照《天聖令·倉庫令》宋令第1
條“若地下濕,不可為窖者,造屋貯之”的規定,自然不必非用倉窖儲糧。但就考古發掘而言,舊縣坪遺址不僅選擇了巴東縣城內唯一一處適於建造倉窖的黃土地,而且採用了體量較小、形制多元的半地穴式倉窖,還在窖底建造烤爐和排水溝以防潮,充分體現了在地理和環境條件都不適宜的情況下,宋代巴東地區對朝廷正倉形制相關規定的創造性遵守。
二 巴東舊縣坪遺址的宋代倉屋遺蹟
舊縣坪遺址共發掘宋代倉屋八座(見圖一中的C1-C8),雖然均採用“抬高倉房基礎的方式”,但這八座倉屋卻分為石基倉屋和立柱倉屋兩種情況,現將相關數據列表如下。(表二)
根據發掘報告,結合表二的數據,不難發現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屋的特點:
第一,建造材質更為多元。就建造技法而言,八座倉屋中有五座為立柱倉屋,三座為石基倉屋。五座立柱倉屋均使用木柱來作為牆體和屋頂的支撐。圖一清楚地顯示了五座立柱倉屋的柱洞分佈情況,既有位於牆角的角柱,又有位於牆體正中的楹柱。楹柱既可以支撐牆體起到承重作用,又可以起到分間作用,這與2001 至2002 年發掘的寧波永豐庫南宋常平倉倉屋基址和2009至2010 年發掘的鎮江南宋轉般倉倉屋基址中的楹柱作用完全相同。有了分間,自然也就有了作為倉屋建築單位的“敖”,《慶元令·倉庫令》第81 條諸倉“敖內地皆布磚”的“敖”字即是此義。
三座石基倉屋均“以石塊為基礎”,牆基和地面均用石塊鋪成。這與上引《慶元令·倉庫令》第81條諸倉“敖內地皆布磚”的規定有所不同,這應當也與山區特殊的條件有關。牆基上面牆體的製作材料,參考民族學的資料,應該是木板,因為“牆基這種單體的木板倉房,在明清以來的土家族地區(包括巴東縣)一直沿用”。
第二,體量比較小。倉屋儲糧的關鍵是以良好的通風來使倉內堆積的糧食易於散熱,這就要求“倉房都要比較高大,倉內有足夠的空間”。根據筆者對寧波永豐庫南宋常平倉倉屋基址和鎮江南宋轉般倉倉屋基址的復原,二者均為“一倉四敖二十間”的建置,單個倉間的面闊、進深和高度均在4 米、12 米、4 米左右,面積在50 平方米左右。
就舊縣坪遺址的八座倉屋而言,長和寬的最大值分別只有4.4 米和3.1 米,最小的C1 面積只有4 平方米多一點。至於倉屋的高度,根據潘谷西先生現存唐宋時代木構“柱徑與柱高之比多在1/7-1/10 之間”的觀點,立柱倉屋只要知道了柱徑,就可以大致確定柱高。五座立柱倉屋的柱徑數據中,除去C2 和C6 各有一根特別粗大的柱洞外,其餘的柱徑基本都在0.2 ~ 0.25 米之間,如果按1/7 的徑高比,則柱高大致為1.4 ~ 1.75米;如果按1/10 的徑高比,則柱高大致為2~2.5米。慮及倉房建築務要高大,因此以2~2.5 米為柱子的高度。由於宋代的官倉為懸山頂建築,因此屋頂高度肯定要大於或等於柱子高度。顯然,這些倉屋的空間不算太大。
第三,倉屋多以前一時期的倉窖為基礎。舊縣坪遺址八座倉屋中有四座的位置跟前一時期的倉窖存在着對應關係,如圖一所示,分別是C6和C12、C8 和C14、C5 和C13、C1 和C9。其中,C1 和C9、C5 和C13、C6 和C12 這三組的主體大部分吻合,面積更大的C14 基本上將C8囊括在內。
筆者以為,這四座宋代倉屋應當是在對應的倉窖填平夯實後建造的,這種情況在黎陽倉遺址中即已存在。建於隋朝的黎陽倉雖然到宋代被重建複用,但卻從地下轉到了地上,其建造技術是“在原來隋唐窖藏區內層層平整填土夯築,形成一個完整的大面積夯土基礎平面,在此基礎上營建大型土木結構庫房”。從這個意義上説,巴東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屋遺蹟是黎陽倉之外又一個儲糧從地下到地上的實物證據。
三 宋代倉儲建築形制轉變的時間
含嘉倉的發掘者餘扶危先生曾指出,中國古代的地下倉窖儲糧在宋代以後“日趨衰落,幾乎全為地上儲糧所取代”。顯然,餘先生認為從倉窖到倉屋的轉變是發生在宋代以後。但實際上,無論是就巴東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遺蹟而言,還是從兩部宋代官方倉儲法令的情況來看,宋代倉屋儲糧取代倉窖儲糧的轉變應當發生在北宋後期。
(一)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建築形制的轉變時間
根據發掘報告,舊縣坪遺址宋代的倉窖和倉屋遺蹟分別位於該遺址宋代遺蹟的第二、三期,因此,要確定該遺址宋代倉儲建築形制的轉變時間,首先就要明確舊縣坪遺址宋代遺蹟的分期。
巴東舊縣坪遺址從唐代開始就是巴東縣治的所在地,人口相對集中,人員活動頻繁,進入宋代之後更是如此。因此,宋代地層中出土了大量具有明顯時代特徵性的遺物,特別是瓷器,通過將這些出土瓷器與全國其他各處所出瓷器的比較分析,舊縣坪遺址的宋代遺物可分為五期:第一期為北宋早期,時間大致是宋太祖建隆元年至宋真宗乾興元年(960 年—1022 年);第二期為北宋中期,時間大致是宋仁宗天聖元年至宋神宗元豐八年(1023 年—1085 年);第三期為北宋晚期,時間大致是宋哲宗元祐元年至宋欽宗靖康二年(1086 年—1126 年);第四期為南宋早期,時間大致是宋高宗建炎元年至宋寧宗嘉定十七年(1127 年—1224 年);第五期為南宋晚期,時間大致是宋理宗寶慶元年至宋帝趙昺祥興二年(1225年—1279年)。
不過,由於考古地層和遺蹟的平面佈局極其複雜,舊縣坪遺址宋代遺物的分期跟宋代遺蹟的分期並不完全吻合。根據發掘報告,宋代遺蹟共分四期:第一期年代上對應宋代遺物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為北宋的早、中期;第二期年代上對應宋代遺物的第三期,為北宋晚期;第三期年代上對應宋代遺物第四期的前段,為南宋早期;第四期年代上對應宋代遺物第四期的後段和第五期,為南宋中、晚期。
根據這一年代的對應關係,舊縣坪遺址宋代倉窖遺蹟自然屬於北宋晚期,年代上處於宋哲宗元祐元年至宋欽宗靖康二年左右;倉屋遺蹟則屬於南宋早期,年代就是宋高宗建炎元年至宋寧宗嘉定十七年的前段,大致應該是宋高宗到宋孝宗淳熙年間。
(二)宋代官方倉儲法令所見倉儲建築形制的轉變時間
作為宋代的官方倉儲法令,《天聖令·倉庫令》宋令和《慶元令·倉庫令》中均有對於宋代倉儲建築形制的記載。
前所引《天聖令·倉庫令》宋令1載:“諸倉窖,皆於城內高燥處置之,於倉側開渠泄水,兼種榆柳,使得成陰。若地下濕,不可為窖者,造屋貯之,皆布磚為地,倉內仍為磚場,以擬輸户量覆税物。”按照此條令文,宋代的倉儲建築雖然是倉窖與倉屋並存,但“倉窖”是一種普遍適用,而“倉屋”則只是在“若地下濕,不可為窖”的情況下才使用。顯然,《天聖令·倉庫令》宋令在第1 條令文即開宗明義地將倉窖的地位置於倉屋之上,而宋令2、3、5、13、14、17諸條中亦體現了倉窖的這一地位。
《慶元令·倉庫令》亦在令文第1條即提出了倉儲建築的形制,“諸倉植木為陰,不得近屋,仍置磚場以備量覆,其敖內地皆布磚”。此條令文明確指出了倉儲建築只有倉屋這一種形制。不獨第1條,《慶元令·倉庫令》所有令文中均無“窖”的字樣,這充分表明《天聖令·倉庫令》中特殊情況下才使用的“倉屋”此時已成為普遍適用。
由以倉窖為主到倉屋取得獨佔地位,《天聖令·倉庫令》和《慶元令·倉庫令》這兩部宋代官方倉儲法令所體現出的倉儲建築形制大相徑庭。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差異,主要是因為二者所歸屬的《天聖令》和《慶元令》代表了不同的法令體系。
修纂完成於北宋仁宗天聖七年(1029年)的《天聖令》,是唐令譜系的代表,反映的是“唐後期至北宋前期社會變化後的社會關係”。就《天聖令·倉庫令》宋令對倉窖儲糧的規定而言,明顯體現出了對以倉窖儲糧為特徵的唐代倉法的繼承。修纂完成於南宋寧宗慶元四年(1198年)的《慶元令》則是宋令譜系的代表,反映的是“北宋後期至南宋的社會關係”。
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曾指出:“在唐宋兩令之間劃一條分界線,其絕不會始自慶元,而在於對宋《天聖令》進行大幅修改的《元豐令》及屬於該系統的諸令的變化。”既然《元豐令》被視為唐令譜系和宋令譜系發展的分界線,那其自然也就是宋代倉法由《天聖令·倉庫令》向《慶元令·倉庫令》發展的分水嶺。由於法令的制訂通常要滯後於現實生活,所以宋代倉儲建築形制的轉變——從《天聖令·倉庫令》的以倉窖為主到《慶元令·倉庫令》的全部為倉屋,其發生的時間應該比《元豐令》修纂而成的宋神宗元豐七年(1084 年)還要早。檢諸宋代史籍,宋神宗熙寧年間之後的倉儲記載中已經全部都是“倉屋”,而不見了“倉窖”字樣,即為明證。
這一時間節點的劃定,跟前述舊縣坪遺址北宋末年依然全部使用倉窖的情況有所不同。這種情況的出現,筆者以為當與北宋末年的政治形勢和巴東縣的地理位置有關。當時正值北宋末年和兩宋交替的戰亂之際,而巴東縣又遠離政治中心,政令向全國的推行本來就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出現地方應對政令的遲滯現象也屬正常。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對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遺蹟年代的推定,是以該遺址中遺蹟和遺物的分期和年代不同為前提的。假定遺蹟與遺物的分期和年代相同,即宋代倉窖遺蹟所處的第二期就是宋代遺物的第二期、宋代倉屋遺蹟所處的第三期就是宋代遺物的第三期,則舊縣坪遺址考古發掘所揭示出的宋代倉窖向倉屋轉變的時間,恰好跟兩部宋代官方倉儲法令所顯示的轉變時間吻合。
四 結語
作為宋代巴東縣的縣倉,湖北巴東舊縣坪遺址宋代倉儲遺蹟雖然屬於國家正倉系統,但又要適應於巴東縣的地形和氣候條件,因此,在倉儲建築的形制和技術方面,該遺址的宋代倉窖和倉屋表現出了既遵守宋代官方倉儲法令規定又因地制宜的特點。舊縣坪遺址的宋代倉窖和倉屋建築以其分佈範圍的完全相同和時間上的不曾間斷,為研究宋代倉儲建築形制的轉變提供了絕佳標本。通過將其與《天聖令·倉庫令》和《慶元令·倉庫令》相互印證,可以將宋代倉儲建築由倉窖到倉屋轉變的時間定在北宋後期的神宗時期,而發生轉變的原因則應與宋神宗時期經濟社會的變革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