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常會再減中低收入羣體負擔 年收入不超12萬暫免彙算清繳義務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0212-2019-11-21 10:10
(21世紀經濟報)
11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個人所得税改革情況彙報,確定有關税收優惠政策減輕納税人負擔。
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養老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減税降費的重要舉措。自去年10月實施以來,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今年前9個月累計減税4400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税人,對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
會議指出,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並不斷完善,實現税制可持續。
會議還出台了兩項具體的優惠政策:第一項,為進一步減輕納税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羣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税金額較低的納税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第二項,借鑑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税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
部分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臨近年末,新個税法修訂通過後,新個税的首個彙算清繳期也將來臨。
我國去年修訂通過的新個税法,引進了綜合税制,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税税制。這既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一場徵管模式的重大變革。
徵管模式上的變革,除了今年1月1日開始落地的教育、養老等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納税人自行申報之外,很重要的改變在於新增了“年度彙算清繳”環節。
新個税法明確指出,那些“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等共計六種情形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税申報。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税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羣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税金額較低的納税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税服務,便利納税人依法納税。
“業內確實有建議,不要讓太多納税人去彙算清繳,應該簡化程序、減輕納税人負擔。按照新個税法,年度彙算清繳是迴避不了的,現在政策暫定兩年,給一個過渡期,免除‘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税金額較低的納税人’的彙算清繳義務。”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許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許文表示,那些有多個收入渠道來源、前期預扣不夠、需要補繳税款的納税人,需要履行申報納税、辦理彙算清繳的法律義務。因為税務機關可能並不掌握納税人的全部收入來源,所以需要納税人依法申報,這是納税人的義務,不能由税務機關代替納税人執行。
政策給定的“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税金額較低的納税人”這個標準,“綜合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相對明確,但“年度補税金額較低”還有待財税部門發文明確。
許文表示,那些單一收入來源的羣體,比如工薪階層,隨着收入的累計,税率隨之上浮,月度預扣預繳比較充分,年末補税的可能性較低,這類羣體有可能免除彙算清繳的義務。
簡化納税操作流程
除了有多種收入來源的納税人,那些沒有每月對教育、養老等專項附加扣除進行預扣的納税人,也需要自行申報並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年辦理。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要讓教育、養老等專項附加扣除切實落地,也需要建立個税年度彙算清繳制度。年度補税金額較少可免於彙算清繳,主要是為了降低納税人的遵從成本,但具體金額需要税法予以明確。要簡化流程,可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數據的歸集實現更便捷地納税。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税服務,便利納税人依法納税。
簡化操作流程、減輕納税人負擔,在這次個税改革中被多次強調。早在去年底,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落地前夕,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在發佈會上表示,會做好信息系統優化和數據共享工作,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交換,讓信息多跑路,讓羣眾少跑腿,使納税人能夠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
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產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鑑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税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
李旭紅表示,遠洋船員在船運期間超過183年,其與非居民納税人的在華天數時間一致,為了降低税負,予以減半徵收。
“海運這塊算是回應了業內長期的訴求,按照國際慣例,對於遠洋海員一般都有個税優惠。因為遠洋海員有點特殊,他們是中國籍居民,但遠洋航行在外,在國內待的時間有限,遠洋出海時收入比較高,但歸國休息時收入會降低,183天是新個税法區別居民和非居民納税人的一個標準。”許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