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的“書同文”_風聞
睡眠中-2019-11-21 00:49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理由是制定“蒙面法”所依據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公共安全”條款違反《基本法》。這一裁定的政治惡意滿滿,無需多説。
發在大參考裏面的這篇兔主席文章(https://member.guancha.cn/post/view?id=1105),對這個裁定解釋得很清楚。這裏只補充一點,《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是這麼説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注:指自治範圍外的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簡言之,香港的法院是可以解釋《基本法》的,如解釋有誤,應在最終判決之前,由香港終審法院(本案中的高等法院不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解釋。目前尚未到不可上訴的最終判決,所以依《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暫時還不能做出立法解釋來約束此案。
當年設定這一條款的想法,是假定特區政府對有問題的判決一定會上訴到終審法院(而且恐怕也沒有想到香港混亂至此)。但如果按照兔主席文章的分析,特區政府可能不上訴,那局面就更加複雜。
可以開列一長串形容詞來描述本案的法官,但“笨拙”不在其中。與孟晚舟綁架案等一系列事件相同:戰略眼光上智商欠費,戰術手段上圓滑狠毒。
依兔主席文章分析,本案法官有炫技之嫌。在英美法系的地區,升任法官需要多年成熟的職業經驗和聲望。其他品質不論,法官的法律技巧一般而言都高於領着微薄(相對成名律師而言)薪水的政府律師。指望特區政府在當前框架內解決問題,不大現實。
法官的傲慢,還在於百頁文字,都是英文,只配簡單的中文概要。固然香港一直如此,但也可以以此為契機,解決長遠的問題。傲慢是傲慢者的墓誌銘。
普通法以法官對判決的解釋為法。換言之,這百頁英文,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英文可以或應當有法律效力麼?
建議全國人大明年三月開會時,以全體大會的名義(而非常委會,以顯示此事絕無迴旋餘地),決議要求在港澳地區所有法律文件,均以中文作準。
香港是全球重要的商事仲裁中心,廢除英文並不現實也無必要。只需明確:若同時準備英文或葡語文本,則任何不同皆以中文為準。對於商事仲裁,其實參與方心知肚明,仍可大致遵循現有規則。對於刑事行政法律,則可以引發大規模的翻譯和核查 – 所有浩長的法庭判決意見,都需翻譯成中文,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法官漫長的基於英語的訓練和知識儲備,一夜之間,就都面臨貶值。
當然問題的核心,仍在於在一國兩制之下,是否能容下英文作為地區性官方語言的地位。《基本法》以中文製成,歷次修改,皆為中文。這樣的決議,並不違反《基本法》。英語作為一種殖民語言,統治全球數百年。消滅英語作為帝國語言的統治地位(而不是貶低英語的文化地位),是去殖民化必不可少的工作。在香港不加掩飾地成為意識形態和文化衝突的主戰場的時候,已無模糊中立的空間,非戰即降。
回到本案,法官費了那麼大的功夫寫那許多,一夜之間只剩幾句概要,威力大減。固然可以翻譯,但是翻譯過來的文本,讓人人都看到引用的各色英聯邦屬地法律,也是關於殖民歷史教育的一部分。
這樣的立法規定,應用於澳門,並不困難。澳門屬大陸法系,以法條為準,而估計大部分的法條,都已早譯成中文。應用於台灣,則更理所當然。需要指出,當前台灣政治機構領導人的名字,就叫“英文”。這殊為諷刺,但並不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