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説的中國古代不會殺女嬰_風聞
澜色的长方形-2019-11-23 13:08
《韓非子·六反篇》記載道,“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
東漢中晚期道家典籍《太平經》:“今天下失道以來,多賤女子而反賊殺之,令使女子少於男,故使陰氣絕,不與天地法相應。……天地之性,萬二千物,人命最重,此賊殺女,深亂王者之治,大咎在此也。”《太平經》以極其嚴厲的措辭批判當時殘殺女嬰的惡習。
南北朝的顏之推(《顏氏家訓》而聞名後世的家書大家)曾記載他有個遠房親戚,娶了許多婢妾,每當他們將分娩時,就派人守候在產房門外,若生下女孩,就拿出去弄死,產婦心疼,號哭不止,其悲慘之聲令人不忍聽聞。
宋蘇軾《與朱鄂州》:“嶽、鄂之間,田野小人,便養二男一女,過此即殺。尤諱養女,[養]輒以冷水浸殺。其父母亦不忍之,率常閉目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
宋得臣《麈史》捲上:“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舉,為其資產不足以贍也。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則溺之,謂之‘洗兒’,建、劍尤甚。
四明俞仲寬,宰劍之順昌,嘗作《戒殺子文》,召諸鄉父老,使歸諭毋得殺子。歲月之間,全活者以千計。”
元末《鄭氏規範》中説:“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死。”
“多”、“盛”、“成習”往往成為描述溺女的常見説法,“比户而計,實無一户之不溺”、“鄉愚多溺女,歲以千計”、“溺女之家,十常四五”等類似的史料也不勝其數。
溺殺女嬰是古代農業社會農村貧困化和土地兼併的必然結果,主要是維持生態資源和人口平衡。重男輕女背後有強烈的經濟算計。男權社會下的婚嫁風俗和門第觀念,以及民間巫術都會導致殺女嬰成風。

筆者讀到東漢《太平經》的很不少段落,是勸世人不要亂殺女嬰,否則要遭報應云云,而且殺女嬰導致性別比例不平衡,違背了乾坤各分一半的樸素宇宙論的運行規則,這恰恰説明東漢時已經有了風行頗盛的殺女嬰行為。
在古代編户齊民的小農、自然經濟模式下,人口的增長速度和社會總的政治環境、災害、疾病以及自然環境的演變有直接關聯。

作者:胖殼1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5225002/answer/901691992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明初依舊是“生女多不舉”、“棄女者載道”的局面: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員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談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處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兒之後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則在上奏皇帝時,説:“此弊不獨三府,延及寧、紹、金華,並江西、福建、南直隸亦然。此風各直省所在皆有,福建較多,惟江西尤甚”。
嘉靖時期的《豐乘》一書卷三《風俗志》中説南昌:“度其心不過慮婚費之難供也。夫婚費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體而分,猶吾之骨血也,寧忍以無罪殺之乎。斷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時猶不忍焉,寧忍以方離於裹之子而殺之乎?漢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遊士。今參藩潘公潢嘗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賈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崇禎《壽寧待志·風俗》説:“閩俗重男輕女,壽寧亦然,生女則溺之
浙江人曾在福建任過地方官的宋儀望(嘉靖二十六年進士)就説:“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殲天地之和,無父子之親,此豈細故也。”
台州府,天台溺女嚴重,約在正德時,陳蘭坡為縣令,因“台故僻,俗賤女,生輒不舉,故痛治之。”另有人也説“台多溺女”。處州府,正統年間,處州知府“因恚生女不收溺於水”而禁之。
清初順治年間政府雖然專門下令“溺女惡俗,殊可痛恨,著嚴行禁革。”可世人仍然是“溺女之風甚多。”當時的文人們總結了這種現象:“溺女為俗,相沿已久,皆以為當然。”想來是把弄死女嬰當作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林紓在《閩中新樂府·水無情》的刻畫格外令人心碎,“孰道水無情/有情偏浸出胎嬰/女兒原是賠錢貨……/臍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門關”
乾隆年間福建省《與夏彝重書》描述道,“細詢諸生,溺女之事究系何人下手?據云,當分娩之際母氏強半昏暈,且畏試水;男人又不入房;所有妯娌姑嫜,凡屬女流,恇怯者亦十而八九,惟穩婆實左右其間。
史料記載:“凡胞胎初下,穩婆率舉以兩手審視,女也,則以一手覆而置於盆,問:‘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兒首倒入之,兒有健而躍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兒輾轉其間甚苦,母氏或汪然淚下。有頃,兒無聲,撩之不動,始置起。
清陸心源《宋史翼.羅欽若傳》:“紹興間,通判贛州。州俗憎女,生則溺之。乃下《誡溺女文》,下於十邑,禁民之溺女者。”
“溺女一事,不知起何自年代,相習成風,不以為怪。”(同治《鉛山縣誌》)
“初生一女,猶或翼其存留,連產兩胎,不肯容其長大,甫離母腹,即坐冤盆,未試啼聲,已登鬼篆。”(光緒《昔政輯要》)
“吾鄉恥賣女,雖貧乏之家,不肯常為妾騰,故思而溺之,不以為怪。且有溺女以求子者,尤可痛恨。”(同治《冶川縣誌》)
湖南長沙縣誌記載:“此邦風俗,向有溺女陋習,至今相沿,牢不可破。”
同治年間的《南昌府志》記載,對於女嬰,“願養者十之一二,溺斃者已十之八九。
俞樾在《右台仙館筆記》卷三中記載,清末一個寧波男子親手殺死三個女兒之事,駭人聽聞:“有客自寧波來,言其地有焚死女嬰一事。於空地積薪,置女嬰其上,舉火而焚之。始則呱呱啼,繼則動,久之皮骨俱焦,不復成人形矣。乃遂以石而投之江,觀者數百人,鹹為嘆息。問其故,則此家已生二女,皆溺死之。至是復生女,故不斃之水,而斃之火,冀其魂魄知懼,不敢復來也。”當眾燒殺親生骨內,還振振有辭,這種人簡直不能稱之為人
封建統治者意識到棄殺女嬰帶來的社會危害和道德問題開始嚴厲懲戒,為了確保棄殺女嬰的隱秘性,江西一帶的地方誌中甚至出現了用搗碎的生薑塞進女嬰口鼻,然後用胎盤包緊緻使窒息死亡的記載。
某些人説的富貴人家就不會殺女嬰
江西瑞金縣富家巨族多信風水,認為“初胎生女,如不溺死,則必連育之女,而得子必遲,所以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當必拋溺”,再如江西弋陽縣民也常常認為“生女則必然分其祖墓之蔭,而本支反為之衰,結果大肆戕殺其親生之女,並且相沿成俗。”
曾國藩母親江家,連續九代洗女,若先生的是女孩,就殺掉她。江家洗女的傳統延續了六代,繁衍了28個男孩,卻沒有一個女孩活下來。曾國藩外公江佩霖當大女兒生下來後,將她丟棄在地上,想讓她自行餓死凍死,但半夜去看,還活着,想用石頭砸死她時,恍惚間,石頭掉下,砸在自己腳上,突然醒悟過來,覺得孩子太可憐了,於是決定養她,並給孩子起了憐妹子的小名。後來,憐妹子嫁到曾家,生了曾國藩兄弟。
福州嬰兒塔:“嬰兒塔”大多分佈於荒郊野外,塔高約半米,通常由灰色石磚砌成,頂為鼓形,塔身四面均留有小洞,遠遠望去與飼養鴿子的鴿舍相似,這些築於荒野的小塔是用來放置嬰幼兒屍骨和棄嬰的。因為年紀尚小、身體尚未發育,一些人認為沒必要用棺槨專門為嬰孩安葬,便會將準備丟棄的嬰孩或早夭孩童的屍骨交給苦力運到“嬰兒塔”,而後棄之。當時被丟棄塔內的嬰孩以女嬰居多,還有一些沒錢為孩子治病、建墓的父母也會選擇把嬰孩及屍骨扔進塔內。
湖南省韶山市民國初年一個“拯溺局”遺址。
這些房屋,建於上個世紀20年代中葉民國初期以前。其中一面牆壁上鑲嵌一塊1米多長、約半米寬的漢白玉石碑,顯示這一遺址曾有特殊的社會功能。碑文中記錄了當時令人觸目驚心的溺殺女嬰行為:當時一些人生下女孩後,有的因為孩子太多“厭而溺之”、有的因為生下多胎都是女孩“憤而溺之”,有的怕因為哺乳女孩影響下一胎生育男孩“急而溺之”,還有的則因為家庭貧困或者擔心將來沒有財力為女兒準備嫁妝“吝而溺之”。碑文指斥這種行為“絕滅生道”、破壞人類社會自然和諧發展(“幹天地之和”),是人倫的悲劇(“失其本心者也”)。
非常諷刺的是,明清時期,閩粵兩地形成了“契兄弟”的風俗,契兄弟除部分兩情相悦的以外,大都是貧困家庭將自家容貌秀麗的兒子送入另一人家,收取所謂的“聘禮”。而作為契兄的一方,一般都要承擔契弟的生活支出以及今後結婚的一部分費用。可謂是開了LGBT的先河,十分的先進 。至於形成的原因嗎:當時在閩粵之地,很多家庭會將生出的女嬰溺死。於是當地男女比例達到了可怕的1.5~2.5:1。明孝宗弘治十五年,福建全省的婦女比重為總人口的25.37%,男子比重則達到驚人的74.63%,大量男子無法娶妻,只能通過契兄弟習俗來滿足生理需求。這對現在也算是個啓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