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被狗撞傷殘:到底該不該認定工傷?_風聞
简单快乐-2019-11-25 23:00
文/馬進彪
成都一男子下班騎車途中與狗相撞導致九級傷殘,但工傷認定受阻。他的左臂不僅仍打着吊帶,還面臨後續治療和索賠的困難,申請工傷認定也遭遇尷尬。尷尬的原因在於,撞倒鍾科的不是人,而是一條狗。相關交警部門認為,“狗沒有路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參與者,不能給狗劃分責任”,因而不能認定此事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澎湃新聞11月24日)

交警部門認為,“狗沒有路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參與者,不能給狗劃分責任”,這樣的説法雖然很“教條”,但也並非沒有一點道理。而有些聲音認為,後來出現在事發現場的那位女士就是狗主人,而狗的主人就等同於狗的“監護人”,也可以理解為狗後面的交通參與者角色。邏輯的依託在於,如果這條狗受主人之託參與了某項寵物抽獎或比賽活動並抽到了大獎,那麼這個大獎的受益權也理應屬於狗的主人,同理,狗出現在了道路上,並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就應當由狗主人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客觀而言,具體從這件事來説,這樣的歸責邏輯是可行的,因為這條狗有着明確無誤且毫無爭議的狗主人,雖然這位受傷男子在後期工傷認定上受阻,並且因為交警的認定而無法繼續申請工傷認定,但這位狗主人支付了前期近八萬元的醫療費。從這個角度來説,狗主人是確定的,並履行了部分可預見的義務,這一切的行為都是對自己狗主人身份的無異義表現,因此,從這個個案來説,這位男子雖然在認定工傷方面受阻,但他卻是不幸中的萬幸,更是惡運中的“好運”。

然而,在現實的城市交通狀態中,很多人卻沒有這麼萬幸,更沒有這樣的“好運”,因為城市中的寵物狗越來越多,流浪狗更是無法計數,很多司機因為躲避路上的狗而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撞的傷亡事件並不少見,當然也更有不少是撞到了路上的行人,還有很多狗更是直接追着騎自行車的人撲咬,至使騎車人摔地受傷,這在城市交通中呈現越來越多的趨勢。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卻沒有狗主人出來認領引發事故的狗,而狗也會跑得沒了蹤影,這使得司機或受傷者找不到責任主體,只能自認倒黴。
但問題來了,如果與這位成都男子相撞的是一隻沒有主人的流浪狗,那麼交警到底該怎樣處理呢?顯然,即使交警們不“教條”,也會使他們陷入歸責認定上的困局:有狗主人認領的就判狗主人承擔責任,而沒有狗主人認領的,或與流浪狗相撞的就只能判受傷者自認倒黴,而這樣依據有沒有狗主人的判定,本身就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亂現象,這不但會使各地的交警們陷入狗主人與路權的困局,也會使受害者找不到解決問題明確化規範化法律化的路徑。

因此,在這起事故認定中,交警部門認為“狗沒有路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參與者,不能給狗劃分責任”的説法,並不是“教條”,而是出於沒有具體司法解釋的結果,因為交警作為執法者,而不是立法者,就沒有權限按着自己的想法對交通法規給予人性化的變通或釋義,而對於執法者來説,“教條”並不是壞事。另一方面,對於工傷認定部門來説,其實也不是有意人為設置阻礙,而同樣也是因為對認定條款不能按着自己的同情而給予人性化變通,因為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同樣沒有這樣的權限。
由此可以看出,交警部門與工傷認定部門,在一些方面都有自己無法突破,並且也不應該、不充許突破的制度限制,因此,也可以看出,“工傷認定受阻”與“狗沒有路權,不是法律認可的交通參與者,因而不能認定此事為交通事故”的説法並不奇葩,而它折射的,恰恰是現有交通法規和工傷認定條款方面的某種滯後,而這種對現實反饋的滯後,就是此案裏交警部門和工傷認定部門以及受傷者共同面臨的客觀困局。

社會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説也是各種現行法規與制度的完善和升級,法規與制度是社會對已知現象解決方案的集合,它包含的所有已知現象和處理方案,都是現實的總結與寫照。但法規與制度,並不能時時同步於社會現象的變化與新增,因為法規與制度必須還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避免過於頻繁的修改,這也是社會平穩運行的前提。
但與此相對應的是,既要避免過於頻繁的修改,也要及時出台司法解釋或給出參照案例才能讓那些新增社會現象得到最佳的解決方案。這樣的司法解釋或給出的參照案例,對全社會而言,既節約了法律與仲裁的公共資源,大幅降低了社會運行的成本,同時也明確了同類情況下的責任自我預測,消除僥心理,提高了全社會運轉的效率。因此要破解此類困局,從長遠上看,就要對法規與制度條款給予與時俱進的修訂和升級,而從眼前來説,則需要相關部門出台司法解釋,和給出恰當的參照案例,使各方都能預期到明確化、規範化、法律化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