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遞員把車速降下來之前,“以罰代管”制度應該先踩剎車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554801-2019-11-25 19:55
來源:@隔壁車間王主任
28億件包裹、3.5億件的日均快遞處理量——在“雙十一”全民狂歡氛圍下,屏幕後產生的巨大交易額,最終都需要一個個快遞員、一趟趟快遞車才能變成屏幕前的消費者收到的貨物。今年“雙十一”購物節期間,一線快遞員平均每人每天要送248件快遞,超過日常處理量的兩倍。因此,當我們對“雙十一”投去關注的目光時,我們的視線始終繞不開快遞員羣體。
然而,我們往往只看見快遞員面前堆積如山的包裹,卻忽略了籠罩在他們頭頂的處罰制度——一旦收到消費者的差評,或是快件超時未送達,快遞員便會陷入輕則扣工資,重則丟工作的境地。快遞公司為了提升服務質量以及管理快遞員,以武斷的處理方式,將內部管理責任轉嫁給快遞員,在這樣“以罰代管”的管理模式下,快遞員縱使認為管理機制不公平,往往也難逃處罰,可為了保住工資和工作,他們依然頂着被罰款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每日穿梭在城市中。
罰款、雙重處罰、影響晉升……
回顧我們自己收快遞的經歷,不難理解,快遞員派件往往需要達到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快遞企業簽收率、簽收時效上的硬性規定,另一方面則是滿足不同消費者的各類需求——送上樓還是擺在樓下快遞櫃、工作日送貨還是週末才能上門……可是,當這兩方面説起來並不複雜的要求落到快遞員身上,卻顯得十分殘酷——它們都與處罰制度緊密掛鈎,簽收率未達標、超過簽收時效要罰款,沒有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從而遭到投訴也要罰款。
此前有媒體總結過幾家加盟制企業的處罰方式,其中中通、申通、韻達的快遞員一旦被投訴,就會面臨罰款;而順豐和德邦快遞的快遞員,被投訴將會影響其工資和晉升。加之快遞行業普遍以網點加盟的模式來運營,快遞員若被顧客投訴,往往要受到公司規章制度、網點管理辦法的雙重處罰,這往往意味着一天工資打水漂。因此,縱使快遞員身心疲憊地對鏡頭説出“別説抽煙,多説一句話的時間都沒有”,當他們再次發動電動車時,也只能把車開得再快一點、再多搶幾個紅燈,力求能在規定時間內按下“確認送達”的鍵。
偷懶的快遞公司,默默承受的快遞員
現實中,很多問題並非出現在最末端快遞員環節,但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指標一旦未完成、投訴一旦出現,直接承擔者卻是快遞員。以罰款的方式處罰快遞員,使得公司無需審視內部制度的合理性,公司仗着自己掌握着發工資的生殺大權,只需要通過經濟懲罰給員工施加壓力,就能迫使他們服從企業的相應規定。哪怕是不合理、完不成的要求——顧客惡意投訴但快遞員申訴無門,只能默默吞下罰款;遇到收件人不在家、電話打不通,這些非快遞員導致的超過簽收時效,還是隻能由快遞員“承擔責任”。
設定各類指標以及消費者投訴制度,本是旨在提升快遞行業整體的服務水平以及時效,可是,當快遞企業毫無彈性地執行這些制度,這無疑是在逃避自身制定合理、有效管理制度的責任。一邊是管理成本、一邊是管理效率,企業有責任維持這架天平微妙的平衡,但是高舉“以罰代管”大旗的企業卻義無反顧地滑向管理效率的一端,企業應有的協商管理也無限趨近於不平等管理。

“以罰代管”屬於剋扣工資嗎?
“以罰代管”的所謂潛規並非快遞行業的專利,這一制度下的受害者還有掃不乾淨就扣錢的環衞行業,遲到、未完成工作任務就扣工資的白領等等,但回顧我國勞動法與過去的司法判決,我們不難發現,普遍存在的“以罰代管”其實並沒有法律依據。
“以罰代管”本質上是企業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單方面的經濟資源剝奪,這原本是規定在1982年出台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的企業權利,但是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生效,行政管理色彩濃厚的《獎懲條例》已不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隨即廢止;與此同時,隨着法律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增強,對財產的處罰現階段也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因此,現行的勞動法並未規定企業的罰款權,企業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無權制定罰款內容的內部規章。
當前,“以罰代管”讓快遞企業和快遞員陷入了惡性循環,企業出台嚴苛的處罰機制,快遞員為了避免剋扣工資,只能冒着安全風險違反交通規則,傷到自己亦或路人也變得在所難免;只能在快件未送達的情況下先按下“確認送達”,雖然這不乏事後被收件人投訴的可能。
今年“雙十一”前,國家郵政局召開部分快遞企業座談會,提出要遏制“以罰代管”,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投訴處理機制也必須完善。在快遞員把車速降下來之前,是企業的“以罰代管”制度應該先踩剎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