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兩層地下室危及樓內居民生命安全,業主獲刑4年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2103-2019-11-26 21:39
來源:北京晚報
去年5月,西城區半步橋13號院拆違意外發現私挖地下室一事曾備受社會關注。上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此案的裁判結果:私挖地下室的業主鄧某被西城法院判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5萬元搶修費用向鄧某繼續追繳。二中院已終審駁回鄧某上訴,維持原判。
一次街道拆違 曝光兩層私挖地下室
西城區半步橋13號院4號樓是小區沿街的一棟樓,一道建築圍擋將4號樓與樓前的小馬路分隔。記者進入小區看到,4號樓南側目前還處於整修狀態,地上鋪着綠色苫布,一台小型挖掘機孤零零地停在樓前。之前私挖地下室的地方,如今已看不出任何痕跡。
一位居民告訴記者,在私挖地下室被發現後,街道對這棟樓半地下室的陽台部分全部進行了統一改造,將居民私搭擴出的違建部分拆除,恢復到了樓體原始的位置。4號樓前在建施工,屬於道路擴寬工程,地下室當時就被回填了。
原來,一年半以前,4號樓南側這片用苫布覆蓋的位置還是綠化帶,因為其中存在違法建築,西城區白紙坊街道於去年5月4日調來了推土機準備拆除。


被曝光的私挖地下室
當大型機械向4號樓最東側靠近時,在旁邊圍觀的業主鄧某突然情緒失控,大喊大叫,“下面是空的,危險”“不要靠近”……並衝上去阻攔推土機繼續前進。兩名街道保安見此情況,趕忙抱住鄧某,以免受傷。
在場的社區民警覺得奇怪,此前拆違建時,鄧某也阻止過,但從沒有像這次反應如此激烈。工人停工後,民警進入鄧某家進行檢查。該房屋是半地下室,在一間屋子的角落裏,民警發現一個被遮蓋的洞口。打開之後,民警眼前竟然出現了一大片地下空間,從鄧某家地下一直延伸到綠化帶地下位置。
整個地下室有兩層,第一層約40平方米,高度2米多,第二層面積更大,高度4米左右。地下室牆體和頂板都是鋼筋混凝土結構,內部還有施工用的木方和梯子。民警立即將此情況向上級彙報。警方迅速立案調查,將鄧某傳喚至派出所。
兩年夜間施工 危及樓內居民生命安全
鄧某家在半步橋13號院4號樓的同一層有兩套兩居室,都是半地下室。按鄧某妻子的説法,這兩套房都是鄧某父母拆遷分來的。一套房子可開門自由出入門前綠地。兩套房子都由丈夫開辦公司使用。
附近的老街坊們回憶道,大約從2016年起,每隔十來天,就會有一輛四輪農用車深更半夜出現在鄧某家樓下,因為噪音大,街坊們經常被吵醒。有人看見工人們從鄧某家院裏揹着裝滿渣土的編織袋運到車上,一裝就是幾個小時。還有人看到過鄧某往門口卸沙子、水泥和鋼筋,運到屋裏。
因為噪音擾民,以及私自搭建違章建築遮擋居民採光等問題,鄧某在社區沒少被街坊們投訴。但是,誰也沒想到,他竟然膽敢在自家偷偷開挖地下室。
經測量,鄧某開挖的地下空間,淨尺寸為東西方向10.7米、南北方向5.28米、半地下室地面至開挖空間底板之間為5.9米。如果按照鄧某分隔成的上下兩層來計算,面積達到100多平方米。

被曝光的私挖地下室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現場檢測時發現,該地下空間的土方開挖範圍已經進入A軸牆體基礎應力擴散區。一旦發生地震、強降水等情況,會造成上部結構坍塌。另外,地下空間開挖過程中,造成原建築東南角處A外軸牆體基礎懸空,採用方木臨時支撐,起不到支撐作用。懸空位置附近的牆體隨時可能發生坍塌。
4號樓住着百餘户居民,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將嚴重危及樓內居民生命安全。為此,街道成立了臨時指揮部,並聘請專家進行應急安全評估。指揮部根據評估意見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對掏挖的地下空間進行混凝土回填,消除了安全隱患。搶修工程的價格認定為35萬餘元。


私挖的地下室已經回填
四年有期徒刑 判定業主危害公共安全
鄧某被提起公訴後,當庭為自己辯解説,房屋因歷史原因影響正常居住,後因為水管爆裂造成坍塌。由於情況緊急,他才在沒有施工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做主進行搶修。為了保證樓體安全,施工時做好了牢固措施。而且,在街道拆違建的時候,還主動告訴施工人員機器不能上去,地下是空的,避免了施工人員受傷。
鄧某的辯護人還認為,鄧某具有自首情節、制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客觀行為,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西城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人鄧某於2016年至2017年間,在未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及不具備相關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間。經鑑定,地下室的土方開挖範圍已經進入A軸牆體基礎應力擴散區,可導致基礎不均勻沉降、結構開裂或傾斜,威脅房屋安全。
法院認為,鄧某在未取得資質的情況下,私自開挖地下室,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鄧某及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意見,法院認為,鄧某在圍觀拆違過程中,情緒失控阻攔推土機前進。民警對其反應產生懷疑,進入鄧某家中檢查發現了地下空間,因此鄧某的行為並不符合自首的規定。但是,法院也認定,鄧某在案發過程中主動阻止推土機施工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記者在判決書中注意到,鄧某早在15歲時,就因攔路行兇被少年管教3年。2017年又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此次私挖地下室還在緩刑考驗期內。
法院認為,鑑於鄧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法院判決: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與前罪所判拘役4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
此外,尚未追繳的搶修費35萬餘元繼續予以追繳,追繳後發還白紙坊街道辦事處。
一審判決後,鄧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中院裁定駁回鄧某上訴,維持原判。
兩個反面教材 違法翻建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在鄧某之前,還有一位任性業主因私挖地下室出了名。
這位名叫李寶俊的江蘇商人買下北京市西城區德內大街93號院後,僱傭無建築資質條件的個體施工隊進行院落改造,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範圍建設地下室、深挖基坑。2015年1月24日凌晨,施工現場發生坍塌,東側毗鄰的德勝門內大街道路塌陷,北側毗鄰的部分民房倒塌損壞,西側、南側毗鄰的辦公樓受到損壞。
2016年8月19日,西城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寶俊有期徒刑5年。李寶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中院最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前後兩位業主,都是私挖地下室,為什麼所犯罪名一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個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斌律師告訴記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危險犯,只要給公共安全帶來了危險,不需要造成損害後果,就構成這個犯罪。鑑定意見顯示,鄧某的行為已經給周邊公共安全帶來了危險,所以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屬於結果犯,只有發生了事故結果,才構成犯罪。李寶俊一案中已經發生了坍塌,造成了損害公共財產、公共秩序的損失。雖説兩個業主的行為都是私自建設地下室,但後果不同,責任追究不同,懲罰程度也不同。比較起來,重大責任事故罪更重。
兩個業主被判刑的教訓足夠深刻,希望也能給社會敲響警鐘。王斌律師説,翻建或修繕房屋一定要事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並嚴格按照許可範圍進行施工。違法翻修不僅不能得償所願,而且業主還可能背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