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盡可能減少家暴,就應該在法律中刪除“家暴”一詞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8333-2019-11-26 16:17
來源:微信公眾號“騷客文藝”
作者:王元濤
日前,又一個家暴新聞上了熱搜,這一次,受害者是papi醬旗下的仿妝達人宇芽。
宇芽因傳神的化妝技巧而走紅,其中尤以蒙娜麗莎仿妝最為著名。昨天,宇芽在微博上用圖文並茂的長篇內容,詳盡揭露並控訴了施暴者“沱沱的風魔教”對她實施的精神虐待和肉體暴力。其間,傷害與賠罪交替上演的戲碼,完全符合家暴的標準劇本。

據宇芽稱,她與“沱沱”相識於2018年8月,對方44歲,離過三次婚。第一次家暴,發生在他們在一起生活半年後,是“很用力地連續打了十幾下耳光”。宇芽表示震驚,但對方馬上道歉示好。
宇芽承認:“我念在是第一次,懦弱地原諒了他。”
之後,又發生了兩次扇耳光家暴,“沱沱”的道歉總是很及時,宇芽也就一再原諒了他。
到第四次家暴,就出現了令人髮指的場景。一段視頻顯示,“沱沱”像拖一隻無助的小動物一樣,粗暴地把大活人宇芽倒拖出電梯。宇芽説,“沱沱”還用力掐她的脖子,抓着她的頭使勁往牆上撞。

八天之後,又發生第五次家暴。“沱沱”抓住她的肩膀用力往地上一摔,致使她尾椎着地,雙腿短期失去知覺。宇芽出示的急診病歷顯示,她“被他人打傷跌地”,“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宇芽回憶説,她當時已經被打得無法站立,只好癱在地上求對方住手,對方繼續用腳踩她的臉,踹她的身體,還冷嘲熱諷説她“裝模作樣”。隨後,對方發現她確實無法站立,才打電話找人把宇芽接走。

為掩蓋毆打痕跡,對方還將宇芽被暴打後殘破的衣服扒下來,換上一條新裙子,結果新裙子還給穿反了。

施暴期間,對方一直對宇芽説:“你告我,也告不贏。”“你告我,也沒證據。”並威脅稱:“如果你去告我,我就自殺,我會寫遺書説是被你害死的。”
其實,家暴新聞之所以會週期性引爆,因為它是一種普遍存在。
每次引爆家暴新聞的主角不同,細節不同,但核心情節總是相似的:先是精神虐待,進而上升為肉體攻擊與折磨,隨後,不用等到受害者反抗,施暴者就會主動道歉賠罪,明明是欺騙,卻往往顯得至誠至真無底線:痛哭流涕、賭咒發誓,那是普通招數,下跪叩頭、自殘自傷更是必殺技。
如果受害者能跟施暴者達成諒解達成,雙方有時會迎來一個“小蜜月期”,甚至有“小掰勝新婚”的感覺——但這只是幻覺,而且很快會被打破。家暴彷彿一種毒癮,難以避免地定期發作,施暴、道歉、再施暴、再道歉,陷入解不開的惡性循環。
每一次道歉,好像都是下一次施暴的前戲。
宇芽的遭遇之所以格外引人關注,原因之一就在於,施暴者“沱沱”表現惡劣,屢犯不改。在宇芽決定揭露他的種種惡魔行徑後,其第一任妻子站出來作證,稱在她懷孕期間,曾被“沱沱”踹肚子、打耳光、掐脖子,甚至還拿菜刀威脅過她。而“沱沱”的第二任妻子也揭露,稱“沱沱”曾把她的手反鎖起來,並把她的頭往牆上撞。

可是,面對新聞曝光,面對大眾批評,“沱沱”表現出一副完全不在乎的態度。在遭到宇芽指控後的第一時間,他神閒氣定地曬出美食照,還陰陽怪氣地配文:“如果回望深淵,深淵也正在凝視你。所以不如凝望白砍雞。”
説實話,施害者“沱沱”的表現,一方面讓瓜眾胸悶氣結,另一方面也會給我們一個小小的提醒:自媒體時代,新聞類訊息缺少編審程序,因而情節大反轉的事時有發生。對此,任何一個審慎的論者,都應懷有適度的惕戒,不宜把義憤填膺表達得過於火花四濺。
只不過,就算宇芽事件後續曝出再多所謂的內幕,有一點也是不可動搖的:家暴,是絕對的惡,絕不應該被原諒。
可是,這種絕對的惡,在現實生活中卻很難受到法律的及時適度懲罰,因而施害成本低,反覆發作率高。
就在宇芽家暴事件曝光前不久,並不遙遠的韓國,繼藝人雪莉自殺身亡之後,歌唱組合明星具荷拉又不明原因死亡。媒體分析,自殺的可能性極大。具荷拉,就是家暴的又一位直接受害者,施害方不僅嚴重家暴,而且用性愛視頻威脅她。

事件曝光後,曾有二十萬韓國民眾走上街頭遊行,對具荷拉表示堅定支持。饒是如此,經司法審理後,施暴者最後受到的懲罰,不過是區區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且還緩刑三年!
眾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的剛性原則;那麼,法律面前,所有的暴力傷害是不是也應該地位平等?暴力傷害,因為發生在家庭內部,為什麼法律就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
完全忽略暴力行為的家庭背景,讓同等程度的暴力傷害,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懲罰,這難道不也應該成為法的剛性原則嗎?
暴力傷害就是暴力傷害,家暴受害者所感受到的痛苦與恐懼,與其他類型暴力受害者所感受到的痛苦與恐懼,並沒有任何不同。那麼,一種暴力傷害所應受到的懲罰,與施害者和受害者雙方是否存在夫妻或其他親人關係,又有什麼相干呢?
因此,必須説,現在我們需要一份鄭重的倡議:在法律中剔除“家暴”一詞,把家庭暴力歸於一般暴力的行列,讓家庭暴力施害者受到與其他暴力施害者同等的法律懲處。
當然,我們很容易可以想到,如果把家暴等同於一般暴力違法或犯罪,家暴的隱蔽性將進一步增強。生活是複雜的,有一些家暴受害者,多方面長期受制於施害者,如生活來源完全依賴對方等,因此,一旦家暴發生,受害者反而會第一個拒絕法律的即時介入,不願意讓施害者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也就不肯向外界透露任何信息,這無疑會讓受害者失去救濟機會。這種不幸的情況,也是一種客觀存在。
但是,我們必須同時認識到,沒有哪一種法律條文是十全十美的。把家暴等同於一般暴力違法或犯罪進行懲罰,將會給另一些家暴受害者提供巨大的支持力量。這類受害者,大多較有勇氣與決心,敢於對家暴説不,勇於向社會和法律求助,可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人的求助,往往得不到強有力的支持,這些人經常被告知:家庭內部事務,法律沒辦法管得太深。
這是對家暴的一種變相縱容,其結果,是令越來越多的受害者失去自救的勇氣與信心,一想到法律對家暴實施者都無可奈何,受害者除了無窮無盡地忍耐,還有什麼更好的選擇?
想一想有關家暴的經典劇目《不要和陌生人説話》,我們很容易帶着恨鐵不成鋼的心理,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受害者千萬不要軟弱,一定要足夠剛強。可是,如果法律無法讓“馮遠征”帶着那張陰鷙的臉低下頭,被一次一次暴打到頭破血流的“梅婷”又怎麼有機會挺有胸膛?

是的,面對層出不窮的家暴,我們必須實實在在地做點什麼,而不是等到又事件再次發生,我們就義憤填膺地把“家暴要麼零次要麼無數次”的理論重複一次。
再這樣下去,我們大腦負責憤怒的部位都會發出警告的:我的發怒激素快不夠用了!
因此,再強調一遍,我們能做的最實實在在的事,就是鄭重地發出倡議:在法律中剔除“家暴”一詞,讓家庭內部發生的一切暴力傷害,都受到與其他暴力傷害同等的懲罰。這種舉措,當然不可能完美,但無疑是一種無需辯論的利大於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