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又發站內信,有什麼新信息?長達 8 個月溝通中網易做錯了什麼?_風聞
琅邪杨文理-走马百战场,嘴贱万人敌2019-11-26 14:43
網易的騷操作真是一波又一波。先瞅瞅土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目瞭然,員工即便不能勝任工作,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且需賠付N+1的經濟補償金。
再強調一遍:培訓或調崗是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約的必經法定程序,且舉證責任在單位。
網易這號連續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即可單方面辭退的土辦法顯系違法規定,違法規定當然無效。

因此,網易依據違法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顯然已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也即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俗稱的2N。當然,勞動者還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恢復勞動關係期間的足額工資,這是大殺器,若成功足夠單位喝一壺。
所以,當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後,網易即麻溜支付了N+1的補償以求調解。
還能説啥呢?標準的越描越黑,咋看網易的HR和法務都該去領N+1了。
當然,感覺勞動者的代理人也很不專業,放棄很有可能勝訴的經濟賠償金選擇了調解,撤訴後又申請新案。一事不二理,對其二次仲裁的前景實在不怎麼看好。績效工資與加班工資都是勞動爭議中的難點,相較之下,因舉證責任倒置,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於勞動者更易證明。
希望勞動者在糾紛發生後不要急於訴訟,應該對法律規定及代理人有充分了解,謀定而動,否則一旦進了程序,落子無悔,很多能爭取的權益就在不經意中灰飛煙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