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的突然離去,誰來負責?_風聞
微视聚焦-2019-11-28 21:29
高以翔走了。
就那麼突然的,不帶任何預兆。

就在昨天凌晨三點,微博忽然爆出了藝人高以翔,在錄製節目期間暈倒。
雖然被迅速送往醫院救治,但五點半時仍傳來了令人絕望的信息。
所有得知這個消息的網友,無一不在懷疑其真實性。
大家始終都懸着一顆心,固執地想要等官方消息,期待着奇蹟的降臨。
但是很遺憾,高以翔的經紀公司最終確認了這個事實:
我們震驚且悲痛萬分,至今仍無法接受這個消息。
隨後,《追我吧》節目組也發佈了聲明,證實了這個消息。
就那麼一個大活人,忽然離開了這個人世。
的確,看高以翔平時的狀態,完全就是一個健身達人。
從小就喜歡打籃球的他,最初的夢想不是出道當一個藝人,而是成為一個籃球運動員。

觀眾們總能看到他打球時的身影,
他和林書豪、馬布裏等職業球員,還是關係非常不錯的好友。
與此同時,崩潰的還有他的好友黃景瑜,也是浙江衞視《追我吧》的常駐嘉賓。
據瞭解,高以翔平時錄製大陸節目的片酬是100萬-150萬台幣(摺合人民幣23-34萬之間)。
而這次在好友的邀請下,他以友情價66萬台幣(摺合人民幣15萬)參加了錄製。
可沒想到的是,這次老友相聚,竟然成為了他們最後一次見面。
回顧整個事件的發生,節目組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他們的聲明卻顯然有些避重就輕。
《追我吧》這檔節目的主題,就是挑戰明星極限,以刺激的追逐和驚險的闖關而聞名。
在這裏,明星們不但要踩着會晃動的梅花樁徒手用臀力過橋,
快速通過旋轉的巨大菱形轉輪,

在兩座大樓之間高空滑行;

徒手的無助力攀巖;

憑藉一根繩子穿越牆壁;

而追逐他們的素人嘉賓,大多都是訓練有素的健身冠軍。
可即便如此,這些賽道於他們而言,都是一種不小的挑戰。
就連奧運冠軍鄒市明和李小鵬,也難以承受如此高強度的體力極限。
一個在節目中累得喘不過氣;
一個大喊我不行了;
畢雯珺、範丞丞更是在錄製節目過程中多次嘔吐,李振寧更是去車上吸氧……
運動健將陳偉霆曾在採訪中提及:
錄製《追我吧》實在是太累了,每天收工都是凌晨六七點,我雖然喜歡運動,但真的沒有到這個地步。
就像嘉賓們在聊天時開的玩笑,這個節目就是想把人逼死。
可就是這樣一個連死字都要雙引號的節目,卻沒能保持住明星的生命安全。
凌晨一點,明明是人體機能最差的時候,他們卻要求明星在這個時候進行極限運動。
高以翔最終被確診的病是心源性猝死,根據專業人士透露,這種突發情況的最佳救治時間僅有黃金四分鐘。
科普一分鐘
心臟驟停(cardiac arrest, CA)
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心臟射血功能的突然中止,是臨牀最緊急的危險情況,如果不及時處理,會造成全身組織器官尤其是腦的不可逆損害而導致死亡。
通常表現為:
1、意識突然喪失,伴有或不伴有抽搐。
2、呼吸呈嘆息樣或停止。
3、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
4、心搏及大動脈搏動消失。
“心源性猝死發生時,3秒鐘頭暈,5秒鐘眼睛發黑、7秒鐘開始出現意識問題,10秒鐘就開始抽搐……4分鐘腦死亡,一般人不會意識到,生命非常脆弱。
而倒地4分鐘內是急救的最關鍵時間,被稱為"黃金4分鐘":越早救治,生命存活率越高。
然而浙江衞視的工作人員以為這是劇本,並沒有人上前關注,眼睜睜地看着他喪失求生機會。
因為當時沒有閉麥,現場觀眾還能聽到隊友黃景瑜的大聲呼救,急得他直爆粗口。
可是因為場地太大,醫生直到15分鐘後才姍姍來遲,還用手進行了10分鐘的心臟復甦。
現場的嘉賓顯然都被嚇壞了,圍繞在高以翔的身邊,而陳偉霆則在一邊祈禱,希望他一切安好。
但是很明顯,送去醫院的高以翔,已經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
據相關醫院透露,高以翔在送到醫院時,瞳孔已經外翻到邊緣,早已無力迴天。
雖然不願意相信,但這件事情已經成為了現實。
我們永遠都不會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來到。
節目組有法律責任嗎?
《追我吧》以拼體力著稱,節目的模式與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圍中突破體能極限,錄製時間一般都在深夜。據《新聞晨報》報道,高以翔參加的那期節目從26日晚間8點半左右開始錄製,事件發生時,節目嘉賓已經參與了5個小時左右。
那麼,在高以翔事件中,《追我吧》節目組究竟有無法律責任呢?
一般演藝公司在與節目組簽訂合同時,都會考慮到一些意外情況,尤其是野外節目,因此此事主要看高以翔所屬公司與《追我吧》節目組的相關合同條例。
如果高以翔確實是在這次節目的錄製中因為太高強度的活動量導致猝死的話,(節目組)肯定有一部分責任不可避免,因為活動是節目組組織的,理應考慮到參加錄製藝人的體力。雖然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會產生民事賠償。
這其實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演藝公司與節目組)之間的關係,很多時候這個關係取決於哪個主體更加大牌、更加強勢,往往強勢的一方會把責任推給對方,(節目組)會有一定的免責條約。
如果節目組與演藝公司的相關合同中沒有考慮到意外發生的情況,就應該去認定這是否可以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佈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認定成工傷,演藝公司或家屬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索賠。
如果不能認定工傷,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家屬有權去起訴經紀公司以及《追我吧》節目組,這是家屬可以追究的兩個主體。“死因報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報告牽扯到解剖的問題,家屬方面不一定願意解剖。如果家屬不同意解剖的話,就只能出一個簡單的死因説明。”
在錄製節目過程中,藝人發生意外這並不是第一次。比如:劉德華在泰國拍廣告發生過墜傷,王寶強參加活動時右腿骨折等等。
建議,藝人在錄製節目之前,應該和經紀公司聯繫好,購買意外保險,“即使節目方比較強勢,有免責條款,但是安全條款一定要寫好。在傷亡這種不可避免的結果出現後,我們只能做好後續的賠償,作為藝人,哪怕節目組不給買保險,也一定要讓經紀公司買。”
斯人已逝,願高以翔安息。
願收視率至上、流量至上的思維
會得到真正的反思和整頓;
願安全第一、責任第一的理念能真正落實!
特別聲明: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其他(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轉載請註明來源及作者。
轉自:科雲法律;
編輯:微視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