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藏品被扣29年 起訴警方要求返還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0212-2019-11-28 08:00
(新京報)

潘澤黃家屬出示的扣押清單。 受訪者供圖

臨湘市公安局出示的涉案物品照片。中國庭審公開網截圖
134件藏品中有10餘件文物,村民申請國家賠償被拒;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成案件爭議焦點
1990年,湖南臨湘村民潘澤黃家中的134件藏品,被臨湘警方扣押。但此後,潘澤黃並未被處罰,被扣押的藏品也未返還。
2019年,72歲的潘澤黃向臨湘警方申請國家賠償被拒,向岳陽警方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於是,他起訴警方,要求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返還全部藏品。
11月26日下午,此案在岳陽市中院開庭審理。臨湘警方當庭提出,這134件藏品均於1990年交由臨湘市博物館,經鑑定藏品中有10餘件屬於文物。國家賠償法是否適用於此案,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潘澤黃的代理律師認為,臨湘警方的扣押行為雖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但由於扣押行為自案發時一直持續到現在,仍然適用2012年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臨湘警方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扣押發生在1990年,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不溯及過往。此案當庭未宣判。
警方扣押134件藏品未還
1990年9月25日,因涉嫌倒賣文物,臨湘警方前往潘澤黃家中進行搜查,將其家中31類134件疑似文物進行扣押,並出具了扣押清單。這份扣押物品清單顯示,被扣押物品包括:罍缸一隻,陶獅子一隻,銅錢50個,銀元25個,銀簪子1個,玉筆筒一個等共計134件。
潘澤黃的兒子潘新明稱,這134件藏品,部分是家中多年祖傳留下來的。另一部分,是父親1976年因工負傷殘疾後,收廢品合法購得。後來,警方沒有對潘澤黃做出結案處理,也沒給予處罰。
2015年9月21日,潘澤黃持扣押物品清單複印件,要求臨湘市公安局返還扣押的藏品。2015年10月13日,臨湘市公安局信訪答覆潘澤黃,經調查,其反映被公安局扣押物品情況屬實,1990年10月27日,該批扣押物品已交給了臨湘市博物館。
2016年8月10日,臨湘市博物館也出具了情況説明,臨湘市公安局通過偵查,在潘澤黃家現場查獲了一些文物。經該館初步鑑定,有10餘件文物。
但該説明書未説明被扣押的134件藏品中除認定文物的10餘件之外的藏品去向,潘家人也沒有在臨湘市博物館見到過涉案的這些藏品。
2015年,臨湘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宇良曾對媒體表示,警方在接到潘澤黃的反映後,與博物館方面進行過溝通,博物館方面稱,所扣押物品不適合個人收藏,目前已登記在檔案,歸屬於博物館,不再歸還給潘澤黃。
申請國家賠償遭拒
2019年,潘澤黃向臨湘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6月28日,臨湘市公安局決定不予賠償。臨湘市公安局認為,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該法不溯及既往,本案行為發生在1990年9月,在法律上不具有溯及力,不在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內,因此不予賠償。
同年7月12日,潘澤黃向岳陽市公安局申請複議。9月12日,岳陽市公安局也以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為由,維持了臨湘市公安局的決定。
“我爸爸身體不好,人生還有幾個29年?我只希望我爸爸在有生之年,能看到這些藏品,哪怕做善事或者有國家保護文物需要上交,我們也願意。”潘新明説。
潘新明決定起訴當地警方,請求返還藏品。11月26日下午,此案在岳陽市中院開庭審理。由於身體原因,潘澤黃未能參加庭審。
庭審直播顯示,對於這些藏品的去向,臨湘市公安局的訴訟代理人表示,1990年1月中旬,羣眾舉報潘澤黃有走私販賣國家文物的嫌疑,後立為刑事案件偵查。同年9月25日,警方對134件疑似文物扣押,扣押時有市博物館專業人員在場見證,警方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單。
臨湘市公安局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同年10月27日,鑑於警方對於扣押的文物沒有保管條件,根據當時的規定,這些藏品全部移交到臨湘市博物館,博物館委託專家鑑定,扣押的物品中有一件玉筆筒,為三級文物,12件為一般流散文物,其他的不屬於文物。目前涉案物品均在臨湘市博物館。
臨湘市公安局還出示了涉案藏品的照片和情況説明。由於潘澤黃未能出席庭審,當庭不能辨認這些照片是否屬於潘澤黃被扣押的藏品。其代理律師認為,這134件物品和當時被扣押的134件是否相同,還需要臨湘市公安局舉證説明。
潘新明介紹,他將照片拿給父親看過,父親説,這些照片裏的物品,不是自己當年被扣押的藏品:“比如這個玉筆筒的照片,顏色和大小都不對。照片的顏色是灰黑的,但我家裏的是白色的,是玉質的。”
該案當庭未宣判。
■ 焦點
未返還藏品應該如何處置?
潘澤黃的代理律師張鐵雁認為,刑事訴訟法中,經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涉案財物應予以退還。臨湘市公安局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物品來源非法,應當依法認定涉案物品為潘澤黃合法所有。
對於扣押這134件藏品的依據,以及為何沒有返還,又為何移交給博物館,臨湘市公安局的訴訟代理人回覆稱,根據相關檔案資料,警方當時對潘澤黃涉嫌販賣走私文物進行了刑事立案,這是扣押物品的事實依據,同時,根據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嫌疑人的概念,都是被告人。無論有罪無罪,都可以進行扣押。
該代理人還表示,當時公安局雖然沒有結案,但出於謹慎考慮,公安局不具備疑似文物保管的條件。根據1982年實施的文物保護法,疑似文物應該及時移交到文物部門。目前,這批疑似文物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均不在公安局。同時,從1990年10月27日到2015年9月,長達25年時間,潘澤黃從未向公安機關主張過權利。
對此,張鐵雁提出了異議。他認為,公安如果覺得沒有能力保管,可以委託其他機關代為保管,但不是移交。只有經過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才有權處置。在涉案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經過最終確認,就進行移交,本身就涉嫌違法:“即便臨湘市公安局根據當時的法律有權扣押,但也沒有權利進行處置。”
該案件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是否適用於此案,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
潘澤黃的代理律師提出,該案的涉案物品在被扣押後始終沒有返還,從事實上看,涉案物品的扣押狀態一直在持續;臨湘市公安局對涉案物品扣押後,也沒有對涉案物品進行罰沒等其他處置,因此從法律狀態上看,扣押行為也一直在持續,並沒有被其他行為所終結。同時,從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來看,該扣押行為在持續性地侵犯潘澤黃對涉案物品合法的所有權。
潘澤黃的代理律師據此認為,扣押行為雖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但由於扣押行為自案發時一直持續到現在,本案當然適用於2012年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
臨湘市公安局的訴訟代理人則堅持,該案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雖然潘澤黃強調自己一直在主張權利,但事實上,2015年9月,才通過信訪的途徑提出自己的主張,2016年6月16日,才正式提出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不溯及過往。”該訴訟代理人表示,扣押的行為和移交處置的行為均發生在1990年,雖然對於潘澤黃涉嫌販賣文物的行為沒有結案處理,潘至今也沒有取回扣押的疑似文物,但不能據此認為扣押行為至今仍處於持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