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員工敲詐勒索案,任性的企業與傲慢的司法權打造的鬧劇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1-29 14:18


華為員工李洪元有13年工齡,離職時與企業協商解僱賠償金33萬餘元,企業在轉賬30萬餘元后控告李洪元敲詐勒索。最終在羈押251天之後,深圳龍崗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並對李洪元進行國家賠償。
講真我比較好奇的是這個敲詐勒索案是怎麼立上的,能不能請龍崗區公安分局給我們介紹下經驗,下次我們代理刑事控告業務時也好有所借鑑。
正常情況下,刑事案件立案真的太難了!如果説這麼寬鬆的立案標準只適用於影響力超羣的大企業,那當我沒説。
一、莫名其妙的立案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司法實務中對這個罪名是有共識的: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使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只要手段本身不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這種行為都應當認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而出罪。
比如前幾年比較出名的“毒奶粉敲詐勒索案”,一審判決郭某敲詐勒索罪成立,二審維持原判,最終再審宣判郭某無罪。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劉仁文説,在這些“消費者維權變敲詐”案件中,商家有過錯在先,消費者索賠是合法的。商家構成違約或者侵權後,賠償多少,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賠多少雙方可以協商,談不攏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消費者就算拿到新聞媒體曝光來要挾,也是正當的。(引自和訊網《施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父親因“敲詐”獲刑》)
員工被解僱索要賠償就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媒體報道,李洪元工齡13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得到26個月的工資,在深圳26的月的工資有33萬多根本不算是高工資。李洪元有權利拿到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也在合理範圍之內。何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一説?在有合法權利的基礎上,怎麼會以敲詐勒索罪立案的?

二、心生“恐懼”的華為
在敲詐勒索罪案件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加害人實施的暴力、威脅、恐嚇等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了心理,並在恐懼心理支配之下交付財產。
那麼李洪元到底實施了什麼暴力、脅迫的行為,足以使得華為產生恐懼心理呢?一般對企業來説,最嚴重的脅迫行為可能是通過媒體曝光企業黑幕,損害企業商譽。但本案相關媒體報道中並未對李洪元的加害行為作出明確陳述,不好猜測。
不管李洪元實施了什麼行為,這個行為都必須達到讓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程度。如果被害人不是基於恐懼心理而是基於其他心理支付財產的,雖然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最多也只能算是未遂。
比如某人孩子重病急需用錢,他得知某個公職人員收了別人現金,以舉報為由要錢,但不知道該公職人員早已將錢上交,不會對此產生恐懼心理。該公職人員感覺加害人也是個可憐人,就給了幾千塊錢,這個情況下加害人就只能算是敲詐勒索罪未遂。
總體來説,個人與強力對手相對抗的時候,由於實力差距太大,個人的行為是否足以使得企業產生恐懼心理就是司法機關必須要考量的因素。我們不知道華為這樣一個體量的企業是受到李洪元的什麼威脅而心生恐懼,夾緊菊花躲在角落裏瑟瑟發抖,渴求司法機關的保護的。
如果受到了威脅才給的錢,希望能把李洪元的加害行為公示,我們大家來幫華為主持公道。如果沒有受到實質威脅,錢給過之後轉身控告敲詐勒索,這與釣魚執法有什麼區別?
三、任性的司法權
從賠償決定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李洪元於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2019年3月21日移送審查起訴,之後經過退查,2019年8月22日決定不起訴。
外行人可能不明白這幾個日期意味着什麼,這幾個日期説明,司法機關把能夠對李洪元用的羈押期限基本用滿了。
刑事拘留拘留了37天,逮捕之後偵查羈押期用了兩個月移送審查起訴。從3月21日第一次移送到8月22日決定不起訴,用了五個月,從時間上推算,檢察院可能是退查了兩次才最終決定不起訴。
而且從可能判處的刑期來看,涉案金額30餘萬,按照廣東省高院和省檢2014年頒佈的《關於確定敲詐勒索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來看,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李洪元的涉案金額屬於數額巨大,超出起點二十萬。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敲詐勒索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也就是説,如果最終真的給李洪元定罪,他超出數額巨大起點二十萬,在三年至五年之間確定基準刑起點,並可以增加四次“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最終刑期可能會在五到九年之間,這已經是非常嚴重的刑罰了。
權力不僅是任性的,也是傲慢的。任性體現在處理如此嚴重的刑事案件毫無章法,毫無人性,説立就立,説拘就拘,説捕就捕,沒有絲毫的遲疑。傲慢體現在糾錯艱難,權力本身慣性巨大,如果沒有足夠強大的阻力,權力的車輪會毫不猶豫地碾過任何一個無辜的個體。司法實務中取保候審難度極大,一旦羈押期限過長,判決時就會實報實銷,按照實際羈押期而不是其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判罰。刑事案件做多了經常會遇到判決書拿到之後一兩個星期就從看守所放出來的情況。
我相信這個案件中,李洪元的辯護人應該是提供了強力的無罪辯護的,否則他的下場可能就是稀裏糊塗判個三四年、四五年了事。對不起,因為數額巨大,緩刑是不可能緩刑的了。就這麼着吧。
還有好人走的道嗎?——郭德綱、于謙《揭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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