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的容積與重量單位略考_風聞
5v-2019-12-01 21:25
本文寫於2018年2月5日。
我國古代的傳統容積單位“鬥”和重量單位“石”的實際大小,一直是歷史愛好者們考據、辯論的集中點之一,而對二者之間的具體關係的考據,似乎所見不多。在百度百科對於“斛”字的解説中,有如下內容:
斛 (漢語拼音hú) 是古代容積單位。唐朝之前,斛為民間對石的俗稱,1斛=1石,1石=10鬥=120斤。這種通俗化的解釋,真的對麼?
我們知道,在中國古代,“石”是重量單位,而“鬥”是容積單位;因此,1石=10鬥這樣的等式,就象10牛頓=1升,是説不通的。
據《漢書•律曆志》,西漢時期人們以中等大小的黑黍來作為確定容積和重量單位的標準“標定物”:
“量者,龠、合、升、鬥、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而五量嘉矣。”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這兩段文字的大意是説:
用中等大小的黑黍1200粒裝在“龠(yuè)”中,其所佔體積的大小定義為一“龠”;2“龠”定義為1“合”;10“合”定義為1“升”;10“升”定義為1“鬥”;10“鬥”定義為1“斛”。這些都是容積單位。
1“龠”容納1200粒中等大小的黑黍,定義其重量為12“銖”;兩倍的這樣的重量(也就是24“銖”)定義為1“兩”;16“兩”定義為1“斤”;30“斤”定義為1“鈞”;4“鈞”定義為1“石”。這些都是重量單位。
綜上,可以看出,首先,作為容積單位的“斛”是有國家標準定義的正式計量單位,而不是什麼“民間對石的俗稱”;其次,作為容積和重量單位的共同“標定物”,西漢的人們用“中等大小的黑黍”使二者(容積單位和重量單位)產生了內在的關聯,那就是:2400粒中等大小的黑黍,其所佔體積為1“合”,而其重量則為1“兩”。由此,我們可以計算得知:
1“斤”=16“兩”,即1“斤”所對應的容積為16“合”,即1“升”6“合”;1“鈞”=30“斤”,即1“鈞”所對應的容積為48“升”,即4“鬥”8“升”;1“石”=4“鈞”,即1“石”所對應的容積為19“鬥”2“升”,即1“斛”9“鬥”2“升”。反過來的對應關係則是:
1“升”=10“合”,即1“升”所對應的重量為10“兩”;1“鬥”=10“升”,即1“鬥”所對應的重量為100“兩”,即6“斤”4“兩”;1“斛”=10“鬥”,即1“斛”所對應的重量為60“斤”40“兩”,即62“斤”8“兩”(也就是62.5“斤”)。可以看出,至少對於西漢時期的情況而言,本文開頭引用的百度百科的內容(上文中帶有下劃線的文字)是錯誤的。
在古代,不論是百姓繳納税糧、租糧,還是朝廷度支軍糧、賑災糧,或者官員、貴族領取俸糧,多是採取計量體積的方式(即用“鬥”或“斛”來量),而極少採用稱重的方式(估計與古代科技不發達,很難製造稱重量大的磅秤有關係吧)。因此,在計量糧食時,人們更熟悉的、更常用的,還是容積單位,直到清代都是如此——例如,根據現存的清宮檔案,清宮后妃按照等級每日可以得到不同的食物配給,其中涉及到糧食的,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都是作為容積單位的“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