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型敲詐勒索案中的注意事項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2-02 18:21

近年來維權型敲詐勒索案件頻發,比如黃靜VS華碩案,郭利VS雅士利案,以及最近的。。。嗯~~~最近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絕對沒有!
這些案件結果也都還好,黃靜沒有被起訴,郭利再審改判無罪,説明維權型敲詐勒索案件的無罪辯護成功率還是比較高的,究其原因,是因為這種案件根本就他×不是犯罪!
平復下情緒。
法律保護合法合規的維權行為。刑法是有牙齒的法律,刑罰是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是可以處分公民財產權、人身自由權甚至生命權的處罰手段,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毀滅性後果,豈可輕動?在其他部門法律能夠有效調解的社會關係中,刑法是沒有用武之地的,這是刑法謙抑性的基本要求。如果廣大羣眾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中隨時可能招致牢獄之災的話,受害人還有活路嗎?
道理大家都懂,但這種維權型敲詐勒索案件多發也是不爭的事實。作為法律工作者,筆者感覺有責任跟大家探討下,萬一我們遇到動用國家公器對維權者進行降維打擊的自然人或者企業,應該怎麼應對。
一、維權理由合法充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司法實務中一般認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使使用部分維權手段存在一定的脅迫性質,只要手段本身達不到構成犯罪的程度,這種行為都應當認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而出罪。
也就是説,維護的權利應當具有合法來源。維權本質上就是討“債”,這個債是指民法意義上的債,包括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等。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上邊所講比較抽象,可以舉一些我們日常比較常見的實例,比如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索要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購買消費品後發現質量問題維權;打架鬥毆後受害人要求財產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財產被徵收徵用或者損壞後索賠;還有以前很難想到的維護勞動權益索賠。
當你維護的權益是合法權益時,應該不會有刑事風險的。哪怕有點風險關個兩百五十幾天也能不起訴拿國家賠償的。如果訴求沒有合法依據就不好講了,比如某明星坐牢的小三索賠的是青春損失費,就被認為不是合法訴求,一步被坑到位了。
二、金額計算有理有度
我們能夠看到的維權型敲詐勒索案,往往是索賠金額遠遠超過合理金額的,除了某33萬,這個看來看去不像超出合理金額範圍的。
金額的計算應當有理有度,最起碼不要相差太多。當然這個也分情況。有的損害賠償標準有法律明確規定。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除返還購買原有商品或服務金額外,追加賠償該金額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計;若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嚴重損害,償付各項費用外,還有消費者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也有關於“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賠償數額的規定。
有的是實際的經濟損害,也好衡量,比如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精神損害各地只有一些參考金額,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標準。比如我到飯店吃個麪條,突然吃出一條蟲子,這個對我的精神造成的損害是沒法衡量的,店家説要賠三碗麪錢,我要一萬,也不能説我是敲詐勒索。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劉仁文説,在這些“消費者維權變敲詐”案件中,商家有過錯在先,消費者索賠是合法的。商家構成違約或者侵權後,賠償多少,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賠多少雙方可以協商,談不攏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消費者就算拿到新聞媒體曝光來要挾,也是正當的。(引自和訊網《施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父親因“敲詐”獲刑》)
三、維權手段要合法、透明
維權時常用的手段有公共途徑和私力途徑。公共途徑包括向主管部門投訴,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私力途徑包括調解、發帖、向媒體曝光、拉橫幅、堵門等等。
筆者鼓勵公共途徑維權。
向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部門投訴是消費者維權的正當途徑,訴訟是國家司法程序,是維權的終極殺器。這些維權手段全程透明且在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監管之下,當事人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表明當事人認可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威,將自己的權益交由國家裁斷。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沒有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假訴訟,當事人不管索要金額多少,都不能説是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比如之前一個事件,小孩騎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屬起訴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索賠787萬,這個金額明顯是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的,但也不能説當事人是敲詐勒索。
最容易發生刑事風險是私力途徑。
首先,調解過程中就存在風險。因為調解是雙方私下就權益賠付問題進行協調,當事人在協調過程中必然會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尤其是調解初期,給出的調解方案往往是超出實際賠付金額的,因為大家本能都認為對方會有討價還價的磋商過程,這樣如果對方心存惡意,比如上邊提到的小三坐牢案中,小三要多少給多少,轉手控告敲詐勒索,就防不勝防了。
除調解以外,維權過程中常見的私力救濟手段還包括要挾向媒體曝光對方的侵權行為,拉橫幅、貼大字報干擾對方正常經營,言語辱罵威脅,甚至可能包括一些輕微暴力。
向媒體曝光本身屬於合法手段,只要維護的權益是合法的,就不會有刑事風險。比如某開發商的房子質量存在問題,業主要求維修賠償,開發商拒絕,業主以向媒體曝光為由相要挾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再比如毒奶粉案中,父親以向媒體曝光相要挾索要賠償,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如果適用媒體曝光過程中捏造事實,就可能犯罪。比如李海峯與今麥郎案中,李海峯購買的今麥郎方便麪過期且醋包中汞含量超標,李海峯反覆多次維權無果後,捏造了一些事實,稱其母親因為長期食用今麥郎產品得了乳腺癌,併發網貼,索賠450萬元,最終判有期徒刑五年。
拉橫幅、辱罵、威脅、干擾經營、拘禁人身自由甚至包括一些輕微暴力手段絕對屬於高風險行為,達不到特別嚴重的程度時可能就是維權過度沒什麼大事;再嚴重一些可能屬於治安案件,拘留幾天罰點款。真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就有刑事風險,即使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也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或者非法拘禁或者故意傷害等罪名了。
四、保留磋商證據
手段的選擇很重要。磋商過程透明、規範且保留痕跡更重要。比如和用人單位協商離職賠償時,賠償主體一定要是公司,而不能是某個財務人員,哪怕轉錢的是公司的股東、老闆也不規範,如果用私人賬户轉錢,要求對方備註資金用途。磋商過程最好用微信或者電子郵件,方便保留證據,用錄音筆錄音也可以,但一是搞不好會暴露,二是錄音內容往往不能全面反映磋商對象和過程。但也許在個別案件中,錄音也能發揮重要作用也説不定呢。
當我們不能讓司法保持理智的時候,最起碼我們自己要保持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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