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強姦猥褻兒童一審無罪,檢方抗訴後改判12年?_風聞
拆台CT-公号拆台(chaitai2019),欢迎关注。2019-12-02 11:01
大噶好,我係熊蛾子。
今兒早上剛起來,
就看到觀察者網整了個“勁爆”消息:
《校長強姦猥褻兒童一審判無罪,
檢方抗訴後改判12年》。
這……???
相信大家在看到標題的第一眼,
心情和我最初的感覺應該差不多:
除了憤怒,還是憤怒。
但俗話説得好,事出無常則可能有妖,
校長強姦猥褻兒童一審能判無罪,
原因光看標題是瞅不見的。
而如果真的是司法出現了問題,
到時候再罵也不遲。
於是,我小心翼翼地點開了新聞,
果不其然,內文説的很清楚: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到案作證的學生的證言陳述不符合常理,
證人之間陳述有矛盾,
判決黃某權無罪。”
而檢方之所以在一審判決後提出抗訴,
則是他們在對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後發現,
該案的證據狀況與指導案例高度相似。
於是,在指導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下,
他們撇開了對成年人案件證據審查的常規思路,
轉而對符合未成年證人年齡、認知階段陳述的事實,
如若沒有違反認知規律,
或是有相反證據的,都予以釆信。
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檢方的抗訴意見,
依法對黃某權作出有罪判決。
“一審判決對言辭證據採信邏輯分析錯誤,
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原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權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依法判決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然而……即便新聞寫得如此清晰明瞭,
依然有人看都不看就質問:
“為何一審會判無罪,我認為應該好好查查。”
???好好查查,新聞不是寫得很明白嘛?
未成人證人的證詞有些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依照成人標準沒有采信。
檢方考慮到證人在認知等方面與成年人存在差異,
最終決定只要沒有違反認知規律,
或是與證據相矛盾,均予以採信。
而二審法院也採納了檢方的建議,
請問這還有什麼問題嗎?
我有點想不明白。
要知道,不輕信輿論情緒,
而對證人證詞進行嚴肅比對,
這本身就是在控制冤假錯案的產生。
還記得@白衣天使茉莉花 的那個案子嗎?
明明就是孩子自己來例假再加上尿牀,
而其叔叔卻根據這一“證據”懷疑她被強姦,
當時鬧得天翻地覆,可最後又查出些什麼?
大眾的善意被消費,徒留一地雞毛。
當然今天説的這事兒還有點差別,
剛開始審理的時候只是證據有些問題,
法院按無罪判決可能稍稍有些草率,
但後來檢方提出了新的思路,
而二審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終洗刷了受害人的冤屈,
怎麼正義的鍵盤俠還是一口一個,
“無罪判決是怎麼出來的”?
合計着您這麼義正言辭,
卻連文章陳述的最核心邏輯,
“對證據採信的標準不同”都沒讀懂?
那您可真的是太棒棒了。
我記得前幾天金政委還在微博釣魚:
“中國速度新解。
清華蘇世民學院外籍老師:
在一個超兩千萬人口的城市丟失了錢包,
12小時就找回了。”
這是政委微博的配圖
結果還真有魚上鈎了,
大義凜然地吐槽中國警方區別對待。
但實際上呢?
這事兒和警察根本就沒關係,
是網友撿到了他的錢包,
然後通過他的證件聯繫上了他。
不過,現在這條微博下沒什麼魚了,
但我還是敢下定論,
被釣上的大都是思維定勢所致,
就像上面那些急不可耐伸張正義的網友,
對事情的經過發展都還一無所知,
卻能本能地盲目跟風,
先黑一波中國再説。
其實就找東西這個事兒吧,
直白了説就是宣傳捅出來的簍子,
警方老是愛拿來當功績炫耀,
最後被噴了也是活該。
但話説回來,我們是不是對警方過於苛刻了?
要知道,中國警方幫中國人找回東西,
這樣的案例也不老實,
之前@江寧婆婆 就列舉了些許,
用來反駁類似的思維定勢,
可這玩意畢竟屬於最難宣傳的主流輿論,
不像幫外國人找東西的次主流輿論,
只要被人有意無意、稍稍一挑撥,
輿論立馬沸反盈天。
當然,即便我説了這麼多,
輿論的形勢也很難在短期內有所改變,
因為輿論世界和現實世界的邏輯,
本來就極為衝突。
但我還是希望,最起碼我的讀者,
在看到某些奇奇怪怪的事情,
尤其是不符合常理的時候,
能多留個心眼,
最起碼噴的時候也要有底氣,
而不該空有一腔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