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與“賤民”的廢除_風聞
瘟疫公司搬砖部-最近在看《宋案重审》2019-12-02 00:01
文:馮爾康
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雍正帝接到了監察御史年熙請求除豁山西、陝西樂户賤籍的上書。
山陝樂户的祖先,是明初燕王朱棣起兵“靖難”爭天下時,堅決擁護建文帝的官員。朱棣奪權成功當上永樂皇帝后,除嚴酷加害這些政敵本人外,還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世代相傳,久習賤業。三百年來,他們一心想脱離卑賤處境,惜因深陷樂籍,官府不準,地方上的紳衿惡霸更以之為蹂躪的對象,也不容他們跳出火坑。

年熙在奏疏中説,樂户們是忠義之士的後代,沉淪至此,無由自新,朝廷理應開豁他們的賤籍,准許其改業從良。
此時的雍正帝胤禛,剛剛在驚心動魄的儲位之爭中勝出,登基不過百餘日,朝野上下,仍瀰漫着一片懸疑氣氛。他有閒情去關心社會最底層蟻民的苦樂嗎?
新皇上任三把火
年熙是年羹堯的長子,也就是雍正帝賜給舅舅隆科多為子的“得住”。年羹堯正在川陝總督任上,山西也是年氏勢力所及之處,年熙的上書事前很可能跟他生父商量過。生父、義父同為新皇帝股肱之臣,年熙本人跟胤禛關係又密切,或許早已窺知主子的心意。他的條議上呈之後,雍正帝馬上説很好,諭令禮部議行。
王大臣們秉從聖意,紛紛表示“壓良為賤,前朝弊政,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儀廉恥為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帝隨即下旨,批准山陝樂户改業從良,同時命各省檢查,若有類似賤民,一律准許“出賤為良”。於是其他省區的賤民,也沐浴了新政的春風,得以開豁。
削除樂籍,是一項仁政。後來年羹堯失寵遭整肅,署理山西巡撫伊都立參劾他,説他將皇上乾綱獨斷的樂户出籍一事攘為己功,且向樂户竇經榮索取謝銀十萬兩。雍正帝命年羹堯回奏,年辯白説:改樂户為良,是“聖主首端風化”,他沒敢掠奪為己功。此一番辯駁,實可表明樂户除籍之議發端於年羹堯,裁決於雍正帝。

山陝樂户削籍的同時,雍正帝又命除豁京中教坊司樂户。清初定製,凡“宮懸大樂”(朝中重大典禮的樂曲),均由教坊司演奏,雍正帝讓樂户從良,另選精通音樂的良人(即平民),充當教坊司樂工,從事演奏。這使教坊司的樂人改變了屬籍,成為良人的職業了。
到了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帝改教坊司為和聲署,歸掌宮廷事務的內務府管理,主管官員由內務府、太常寺(掌禮樂)、鴻臚寺(掌朝會禮儀)官兼任。原來,第一次改革時,教坊司樂工雖改用良人,但人們習慣觀念上仍以其為“樂户”,難免名實不一。改名和聲署,明確此乃良人充役的常規機構,這才把樂户除籍的成果進一步鞏固下來。
還是在雍正元年的七月,兩浙巡鹽御史噶爾泰得知朝廷為樂户削籍,上奏摺請求除豁浙江紹興府惰民丐籍。他的摺子概述了惰民的基本情況:
所謂惰民者,細問土人,並查紹興志書,相傳為宋罪俘之遺,故擯之,而名以惰民。其內外率習污賤無賴,四民中居業不得佔,四民中所籍不得籍,即四民中所常服彼亦不得服,特別以辱之者也。……男子只許捕蛙、賣餳(軟糖塊)、逐鬼為業,婦則習媒,或伴良家新娶嫁,為人髻冠梳髮,或穿珠花,羣走市巷,兼就所私,醜穢不堪,辱賤已極,實於樂籍無二。間有流入他方者,人皆賤之。
據説,惰民的來源是宋代罪人的遺胤,也有數百年曆史了。惰民籍屬丐户,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是為賤籍,不許改變。他們的職業,是士農工商所不屑於乾的,男子作小手藝和小買賣,塑造土牛、木偶,拗竹燈檠(竹製燈具),編機扣,捕蛙、龜,賣糖、餅,或者當吹鼓手,演戲,抬轎子,女子保媒,當伴娘,充櫛工(理髮匠),賣珠,做收生婆。他們從事的是服務性的、被當時人賤視的工作。
官府不許惰民讀書應舉,不能做官,不得充當吏員、里長,不準與良人通婚,也不得與良人平等相處。為侮辱他們,還在居住地區、房屋式樣、穿着打扮、行路乘車等方面,都作了規定。故惰民同樂户一樣,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沒有人格,沒有尊嚴,是被侮辱、被損害的受壓迫最重的低等人羣。
噶爾泰認為,應給惰民自新之路,請求照山陝樂籍例開豁,雍正帝命禮部議奏。禮部反饋説,捕龜、賣餅、穿珠、做媒系貧民餬口職業,若除其籍,就是不許他們再幹這些事,他們反而無法為生,不同意削籍。
雍正帝的態度倒是很鮮明,他説除籍“亦繫好事”,禮部不要反對了。於是令惰民放棄原來職業,別習新職,脱離丐籍,轉為民户,按照良民標準納税服役。
雍正便裝畫像

“本屬良民,無可輕賤”
雍正五年,雍正帝親自提出安徽寧國府“世僕”、徽州府“伴當”的開豁為良問題。他説:
近聞江南省中,徽州府則有伴當,寧國府則有世僕,本地呼為細民。其籍業下賤,幾與樂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譬如二姓,丁户村莊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當、世僕,彼姓凡有婚喪之事,此姓即往執役,有如奴隸,稍有不合,人人皆得加以棰楚(拷打),迨訊其僕役起自何時,則皆茫然無考,非實有上下之分,不過相沿惡習耳。此朕得諸傳聞者,若果有此等之人,應予開豁為良,俾得奮興向上,免至污賤終身,且及於後裔。
清前期江南省大體相當於今江蘇、安徽兩省轄境。雍正帝從傳聞中得知,安徽的徽州、寧國二府的“伴當”“世僕”,下賤地位與樂户、惰民相近,卻並非如後兩者一樣,是前代罪人子孫,而是“起自何時,則皆茫然無考”,“不過相沿惡習耳”。於是,他下令安徽巡撫魏廷珍查核,提出處理意見。
魏廷珍經調查後,上奏議請區別對待:紳衿之家典買奴僕,有文契可考,未經贖身者,本身及其子孫俱應聽從主家使役;即已贖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孫,仍應有主僕名分;奴僕在贖身後所生子孫,與原主沒有也不應再有主僕名分,應准許豁免為良;年代久遠,沒有文契,也不受主家豢養的,一概不許以伴當、世僕對待。
雍正帝覺得魏廷珍所議允當,批准執行。其實世僕、伴當所受壓迫,除雍正提到的種種以外,還與惰民一樣,多以鼓吹、抬轎為生,不得報考科舉,不與大姓聯姻,也不能與大姓平等相稱、同坐共食。雍正帝的除豁令,使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免遭主姓凌辱,得為編户齊民。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對那些年代久遠、文契無存的賤民,如何區別豢養與非豢養,不好把握,依然紛爭不已。
此外,江南蘇州常熟、昭文二縣有一種乞丐,籍屬、社會地位與浙江的惰民完全一樣。雍正八年,江蘇巡撫尹繼善以他們業已“化行俗美,深知愧恥,欲滌前污”,請照樂户、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編户。雍正帝答應了他的請求。
在華南的廣東沿江沿海,生活着一種疍民(或寫作旦民)。早在宋元時期,他們就採集真珠(珍珠),向政府納貢,被稱為“烏旦户”,明代又稱“龍户”,清初稱為“獺家”。在廣州河泊所下轄的疍民,每年按户按船交納魚課,少數人已略通文字,上岸居住。雍正帝於雍正二年親書硃諭,命將這些疍民編立埠次,加以約束。雍正七年,他向廣東督撫發出上諭:
旦户即苗蠻之類,以船為家,以捕魚為業。通省河路,俱有旦船,生齒繁多,不可數計。粵民視旦户為卑賤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旦户亦不敢與平民抗衡,威威隱忍,跼蹐舟中,終身不獲安居之樂,深可憫惻。旦户本屬良民,無可輕賤擯棄之處,且彼輸納魚課,與齊民一體,安得因地方積習,強為區別,而使之飄蕩靡寧乎。
他承認旦户被抑為賤民的不合理,應以他們交納魚課為基本事實,視作平民百姓。因此指示廣東督撫:
凡無力之旦户,聽其在船自便,不必強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棲身者,準其在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户,以便稽查,勢豪土棍不得藉端欺凌驅逐。並令有司勸諭旦户,開墾荒地,播種力田,共為務本之人。
這道上諭,為疍民開闢了“從良”自新之路。
穿着疍民服飾的廣東女子

“弊政”與“仁政”
雍正帝在短短的幾年中,宣佈削除樂户等賤民民籍,試圖解決數百年來遺留的社會問題。促使他這樣做的原因有四:
第一,釐革前朝弊政。雍正帝君臣以清除前代積弊為政治綱領,明永樂帝“壓良為賤”產生的山陝樂户,固然是“前朝弊政”,故“亟宜革除”;宋朝有罪的惰民,其後人到了清朝並沒有罪,再加繼承,於理不順,應當“特沛恩綸”,給予出路。因此,開豁賤民,同攤丁入糧、耗羨歸公、改土歸流等各項政事一樣,是雍正朝雷厲風行的改革政治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獲取政治資本。據記載,樂户除籍“令下之日,人皆流涕”。伊都立揭發失勢的年羹堯攘奪皇帝這份功績,正好説明,在朝野輿論看來,除豁賤民是極大的功德,當權者都想靠它掙個好名聲。嘎爾泰請求削除紹興惰民丐籍,説此舉“使堯天舜日之中,無一物不被其澤,豈獨浙省惰民生者結環,死者銜草,即千萬世之後,共戴皇恩於無既矣”。可見釋放賤民作為一種“仁政”,可以大大提高皇帝的威望。
雍正朝初年,胤禛面對“繼位不正”的質疑和非議,以及爭位失敗的兄弟們的怨恨,統治遠不能説穩固,特別需要普通民眾的擁戴支持,這大概也是他登基伊始即忙於處理賤民問題的原因之一。
第三,移風易俗,維護傳統秩序和倫理。歷朝歷代統治階級對待賤民的態度,大致有兩種,一是堅持等級制度,殘暴地奴役賤民,一是主張部分釋放賤民。後者如明初建文、永樂兩朝官至內閣首輔的解縉,就曾説過:“夫罪人不孥,罰弗及嗣。……律以人倫為重,而有給配婦女之條,聽之於不義,則又何取夫節義哉?此風化之所由也”。他從維護倫常風化出發,反對降罪人於樂户。
雍正帝君臣與解縉等人的思想相一致。有朝臣説:“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為先”,賤民“有傷風化”,理應清除。雍正自己則表示:“朕以移風易俗為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以自新之路。”令賤民改業從良,就是“勵廉恥,而廣風化也”。表明他們此舉的動機,是維護統治階級自定的道德準則,要與破壞這些道德準則的人作鬥爭。

第四,壓抑紳權與消弭賤民反抗。雍正帝即位後,嚴厲執行打擊不法紳衿的政策,賤民主要受紳衿控制,為他們服務,賤民要脱籍,觸犯紳衿的利益,這些人自然不樂意。所以雍正除豁賤民的法令中,特別包含禁止紳衿土棍阻攔賤民出籍的條文。
賤民常年備受欺凌,不滿情緒鬱積,時或爆發反抗鬥爭。江南等地賤民,以前只是默默忍受非人的虐待,到了康熙年間態度大變,他們奮發反抗,已被統治者視為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社會問題。
如寧國府涇縣的“附丁”,即雍正帝所説的“一姓奴役一姓”關係中的世僕,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公開要求開户獨立,擺脱主姓的控制。因為聲勢甚大,牽連日廣,清廷不得不予以允准。
同一年,江蘇常熟因造船之需,向當地一些以制繩為業的丐户勒派催交繩索。丐户陸三、周文等向江蘇巡撫上告,反對額外差派,經江蘇知府查明,是常熟縣奸徒搞的鬼,於是在該縣立碑,予以禁止,如有違犯,“即嚴拿究解,官以失察指參,役以篾功令處死”。
到了雍正六年,針對世僕、伴當的“開豁令”下達,但在實際執行中受到地方紳衿阻撓。雍正十二年,世僕葛遇等十人到北京上訪,鳴冤告狀,請求立户,最終得償所願。
“天地為之廓清矣”?
自雍正朝起,清廷着手開豁賤民,但此後對從良的賤民要求卻非常苛刻。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定例,出籍賤民科舉應試資格,要從報官改業的人算起,“下逮四世,本族親枝皆清白者方準報捐應試,若僅一二世及親伯叔姑姐尚習猥業者,一概不許濫廁士類”。即整個直系家族四代人裏沒有賤民身份、且無一人從事賤業,方才算數(詳見本版相關文章《清代“賤民”翻身不易》)。這個門檻實在太高了,光靠雍正帝一紙上諭及某些地方開明官員的努力,還談不上真能拯救賤民脱離苦海。
歸根到底,賤民的解放,不是某個人(即便是雍正帝這樣強勢的君主)一己的意志所能決定的,它仍要取決於當時社會的實際狀況。賤民欲改業從良,首先要求社會給他們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可是雍正朝時顯然不太具備這個條件。如前所述,朝中羣臣討論嘎爾泰請求豁除紹興府惰民丐籍的建議時,禮部官員就曾指出,惰民出籍後,就業問題一時無法解決,可見他們也考慮實際困難,而不是一味固執保守。
儘管如此,雍正帝的開豁令仍有一定意義,它為賤民脱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賤民解放的開始。具體一點説,削籍令是政府宣佈取消對賤民的特殊控制法,使賤民有了離開賤籍的可能。賤民只要依照政府的條件申請改業從良,就可以按平民的方式生活,一定期限之後能應試出仕。假若與平民發生糾紛,也能以良人身分告官,不會像過去那樣僅僅因為是賤民就遭到無端的歧視和打擊。
換言之,至少在原則上講,賤民的除籍,使他們數百年來的積鬱有所申舒,生活慾望有所增強,奴性有所削減,一向受到極大壓抑的創造力,也有機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釋放。
丐户、樂户、旦户、世僕、伴當等賤民,都是持續幾百年的歷史遺留問題了。晚明著名文人沈德符曾不解地問:“何以自宋迄今六百餘年”,惰民“不蒙寬宥”?其實對改善賤民的處境,明代帝王也不是完全無所作為的。如明英宗(1435~1449年、1457~1464年兩次在位)曾釋放教坊司樂工3800餘人為民,他弟弟代宗(1449~1457年在位)時則議準,凡原為民人而落入樂户的,准許改回去,原為樂户而願從良的,也允許申請改業,與民一體當差。到了清康熙年間,一度裁革過揚州樂户。

但這幾位君主,只是對他們有機會接觸的樂户行些好事,小打小鬧,未能惠及更多賤民,唯有雍正帝真是大刀闊斧,推行全面改革。故清人俞正燮研究樂户、丐户史時指出:“本朝盡除其籍,而天地為之廓清矣。”“天地為之廓清”,未免為過譽諛詞,而雍正帝為世代困苦的賤民做了一件實事,那是誰都不能否認的。難怪明清以來諸多專制君主中,執政不過區區十三年的雍正帝,能以具有政治氣魄,敢於革除舊弊,使王朝政治一度趨於修明而為人所稱道。
當然,如前所述,雍正帝賤民除籍令下之後,真正受惠改業從良的賤民畢竟有限,多數賤民屈辱地位依然固舊。安徽賤民與紳衿的鬥爭,一直拖到清朝末年,紳衿頑固地制馭世僕,不容改業。如祁門縣有周姓為李姓世僕,嘉慶十四年(1809年)按雍正朝例開豁為良,但周姓恐李姓不依,照舊服役。到了道光元年(1821年),李姓的李應芳強迫周覺春充當吹鼓手,雙方發生衝突,以致鬧出驚動一時的人命案子。
而寧波府惰民未能削籍為良的人數也很多,釀成重重矛盾,終於在清王朝覆亡前數年,即光緒三十年(1904年),爆發了又一次嚴重的“除豁”事件。此是後話,按下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