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享受東道國承諾的税收優惠政策?四個關鍵點的操作建議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19-12-03 19:58
走出去智庫觀察
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中國鼓勵企業“走出去”戰略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正在積極進行海外投資,但中國企業走出去,特別是在“一帶一路”地區,多傾向於對政治風險、金融風險和業務風險的分析,而容易忽視税務風險,這為海外投資埋下了税收隱患。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為了發展經濟,吸引外商投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制訂了不少税收優惠政策。由於缺乏對投資東道國當地税法和簽訂的雙邊税收協議,以及中國税法反避税條款的充分理解,中國企業對相關投資活動是否需在當地繳税、適用何税種、適用税率及計税方法,投資項目是否滿足當地税收優惠條件,投資架構是否受到中國反避税條款限制等等專業判斷能力不足,更沒有全局性税務籌劃意識。
如何充分享受東道國的税收優惠政策?今天,我們刊發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國際財税專家、國家税務總局税務專家顧問梁紅星的文章,供關注國際税務管理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中資企業的投資項目時間往往較長,東道國的税制和徵税方式很有可能在此期間發生變動。因此,對合同條款要有預判,預留税收變化的保障條款。
2、企業在與東道國政府申請税收優惠時,不僅要力爭本企業(總承包方)的税收優惠,而且要力爭整個項目的税收優惠,要把與本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供應商、分包商的税收優惠都涵蓋進去。
3、中資企業(乙方)要特別重視在合同中專門約定税收優惠違約責任條款,要對業主(甲方)有詳細和明確的調價及賠償責任約定。這也是中資企業重要且可行的法律救濟措施。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梁紅星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國際財税專家
國家税務總局税務專家顧問
中國國際商會“一帶一路”税務研究小組副組長
如何充分享受到東道國承諾的税收優惠政策,是中國“走出去”企業重點關注的重要税務事項。從實踐看,“走出去”企業在投資意向談判階段和簽約博弈階段,就要抓住關鍵點,儘可能提前作出保障性安排,確保境外税收優惠落袋。
制定税收優惠政策,成為越來越多國家吸引外資的重要舉措。實踐表明,諸多中國“走出去”企業在享受東道國税收優惠上,走過彎路,受過損失。根據多年實操經驗,筆者建議中國企業注重做好以下方面的操作,最大程度地保障白紙黑字上的税收優惠落到實處。
關鍵點一:獲取權威法定機構的免税批文
■典型案例
某中資企業到東南亞某國承建水電站項目,與該國水電局(業主)簽約時達成了免税條款。中資企業認為“合同在手,免税無憂”,因而沒有進一步爭取獲得該國財政部門的免税函。
幾年過去後,該國財政緊張,便以整頓税收秩序、加強徵管為由,對所有外資企業進行稽查補税。
該國基層税務稽查人員認定,該項目雖有合同免税條款,但是沒有財政部門的免税函,仍屬程序不符,效力不夠,最終決定對該企業以前年度追溯補税。合同中的免税條款,終成一紙空文。
■分析建議
對於很多境外投資項目,中資企業是與東道國的相關政府部門(如能源部、水電局等)或國有企業談判並簽署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相應的税收優惠。中資企業自然而然地認為,所籤合同的税收優惠條款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效力上看,東道國的税法制定和執行部門,可以否定或不予認可民事合同中的税收優惠條款。**尤其在一些政局不穩定,立法、司法、執法相對分離,税制不健全的發展中國家,獲得最高法律程序上(國會或議會)税收優惠審核批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税收優惠的確定性。
因此,中資企業(一般是乙方承建方)在與東道國相關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一般是甲方業主)談籤合同時,**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業主)有義務幫助乙方(中資企業)向政府相關部門(如財政部)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獲取合同約定的税收優惠批文。**合同談籤後,中資企業要及時跟進,催促業主積極推進,履行合同義務,並進一步與東道國的財政部,甚至國會(或議會)溝通協調,及時獲取免税函或免税的總理令,或者國會批准通過的免税議案,以保障税收優惠條款得以有效落實。
關鍵點二:預留税收政策變化的保障條款
■典型案例
某中資施工企業投資卡塔爾某工程項目,在與該國業主簽訂合同時,因當時卡塔爾不徵收增值税,就沒有對未來新開徵税種進行預判和預留約定。
2018年下半年,卡塔爾進行了税改,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徵增值税,税率為5%,由業主支付工程款項時直接代扣代繳。
該業主以合同中沒有預先約定條款為由,不願調價或補償乙方(中資企業)相關税負。中資企業與業主協商無果,只得揹負起新增税種的税負,也直接影響到企業現金流。
■分析建議
中國“走出去”企業在談判初期,對合同中税收優惠條款的闡述應專業且具體。需要特別提醒是,**中資企業的投資項目時間往往較長,東道國的税制和徵税方式很有可能在此期間發生變動。**因此,對合同條款要有預判,預留税收變化的保障條款,將東道國現有税種和徵收方式做一個定性的歸類預設很有必要,即便以後東道國税制或徵税方式有變,還可以保障相同屬性和實質類似的税種,延續享受簽約時的税收優惠待遇。
比如,中資企業與越南業主合同的參考表述為:**與甲方(越南業主)就本合同適用於越南財政部、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對本合同所述的承建項目涉及徵收的所有税收,不論其徵收方式,將給予免税。**本合同適用的越南現行税種是:利潤税,利潤匯出税,增值税,關税,個人所得税。本合同也適用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越南政府徵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税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税收。甲方(越南業主)應將越南税法所作出的重要變動及時通知乙方(中資企業)。
關鍵點三:爭取整體項目的税收優惠
■典型案例
某中資企業在西非某國總承包開發礦區,獲得了免税20年的特殊優惠,是該國議會以法案形式特別審核通過的。但後來因情況有變,該中資企業準備將該國的採礦權和相關股權轉讓給中國第三方企業,並簽約了很多中國分包商和東道國當地供應商。
那麼,**這一特批的免税優惠能否由未來的股權受讓方(第三方中資企業)直接享受?其簽約的上下游分包商、供應商能否同樣享受?**最終的答覆是不可以,從而影響了該中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的簽訂價格和條件。
■分析建議
中國“走出去”企業如果在東道國承建大型的整體項目,如開發一個特殊經濟園區或一個資源礦區,整個項目將涉及很多上下游參建單位,那麼,企業在與東道國政府申請税收優惠時,不僅要力爭本企業(總承包方)的税收優惠,而且要力爭整個項目的税收優惠,要把與本企業相關的上下游供應商、分包商的税收優惠都涵蓋進去。因為若上下游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税收優惠,税負仍會以合同含税價的方式轉嫁給總承包方,最終影響到總承包方的總體税負。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中資企業以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項目申請最優的税收優惠(包括免税),而不僅申請本企業(總承包方)的税收優惠。**當總承包商將來需要轉讓股權給第三方或準備退出該項目時,原先與東道國相關政府部門或業主談定的税收優惠或免税批文,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承繼。
關鍵點四:提前約定税收損失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
在境外投資項目談判初期,某中資企業市場和商務人員在與業主談判時,更多地關注商務要點、後續項目與業主的合作等,對專門的税收優惠違約的調價和補償條款重視不夠,未能單獨明確約定。
當東道國基層税務部門因故不受理税收優惠合同、強行徵税後,這家企業陷入了與業主的無果談判,對於違約賠償的責任,業主推諉拖延,最終不了了之,相關税收損失只能由中資企業承擔。
■分析建議
**中資企業(乙方)要特別重視在合同中專門約定税收優惠違約責任條款,要對業主(甲方)有詳細和明確的調價及賠償責任約定。這也是中資企業重要且可行的法律救濟措施。**將來,當東道國税務部門就合同約定的税收優惠進行徵税或補税時,對於相應增加的税負,中資企業有權要求業主進行價格調增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特別是在中方融資貸款的方式下,最好能夠約定從融資劃款的源頭直接扣留相應的款項,以強有力地保障中資企業的税收利益。即便與業主有糾紛再談判,甚至提起訴訟,有此合同依據,也能促使業主與東道國財税部門進行溝通、協商,保障已簽訂税收優惠條款在投資經營過程中得到真正落實。
來源:中國税務報/税海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