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前員工被羈押251天,誰該為此負責?_風聞
雾满拦江-雾满拦江官方账号-当代著名畅销书作家,天使投资人,腾云智库成员2019-12-03 19:59
作者| 老霧
來源| 霧滿攔江

(01)
華為坐到了火山口上。
羈押前員工251天,搞到最後是起冤案。
依據媒體報道,梳理一下事件流程:
第一階段:打工。
李洪元先生,2005年入職華為,前後七次續簽勞務合同,工作時間長達12年。
第二階段:舉報。
2016年11月,李洪元先生髮現“一些問題”,遂以“一名華為員工”身份,向集團投訴郵箱發了匿名郵件,5個月後,公司審計組展開調查,應該是查出來了李洪元先生,他被解除管理職務。
2017年12月,人力資源部告訴他:勞務合同到期,華為將不再與他續簽。
第三階段:談判。
李洪元先生與人力資源部展開談判,他很機智的打開了兜裏的錄音筆,錄下了全部過程。
他要求按2N的標準支付其離職經濟補償。
2N的意思,就是他在華為工作的年頭乘以2。
對方談笑風生,立即簽字。
李洪元先生先後收到了税後離職經濟補償383651.24元和應補發的工資——但其中304742.98元的離職經濟補償,是公司委託員工,通過其私人賬户轉款。
這是2018年年初的事兒。
第四階段:抓捕。
李洪元先生應該是愉快的度過了2018年,但到了年底,週末早上7點多,他正在家裏睡得香,便衣警察敲門,把他抓走了。
此後他的人生經歷,變得非同一般的光怪陸離。
(02)
澎湃新聞的報道稱:2018年12月16日,離職近一年的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但從拘留到逮捕,可憐的李洪元先生也是不省心,又經歷了一大堆怪奇罪名。
第一個罪名:涉嫌職務侵佔。
這個罪名,是李洪林先生被便衣從家中帶走時的解釋。
等到了警局,罪名已經變了。
第二個罪名:侵犯商業秘密。
李洪元先生陳述:“兩個多小時後,我被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公安機關又説我涉嫌的罪名是侵犯商業秘密,因為我曾經在華為公司拷貝和打印了一些文檔。”
既然你有拷貝打印文檔,那就開審吧。
三次審訊過後,警方確認李洪元先生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謝天謝地,總算還了李洪元先生的清白,那就趕緊放人吧。
但是並沒有。
李洪元先生的罪名,又改了。
(03)
李洪元先生的罪名,又改成了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是個巨坑爹的罪名,是勞資博弈或是消費者對商家時極可怕的陷阱。
這個罪名有兩個要件:
01
非法佔有。
02
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手段。
對於李洪元來説,這個罪名更類似於“態度罪”,就是他能夠證明自己在與公司談判時,心平氣和有説有笑,沒有恐嚇也沒有威脅。或是公司能夠證明他威脅或恐嚇了。總之吧,這個罪名是否能夠落實,看就看你談判的現場,是不是態度足夠温和。
——最終,此案兩次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而李洪元家人出示的談判現場錄音表明,當時談判現場雙方有説有笑,沒有恐嚇,沒有威脅,也沒有要挾。
最終,李洪元在羈押251天后,被無罪釋放。
(04)
李洪元先生無端被羈押251天,這事到底要怪誰呢?
——第一個,華為的管理,出了大問題。
抓捕一名前員工,對華為的品牌、經營或市場,沒有一點好處。跟社會責任也扯不上關係,徹底背離企業行為,屬於典型的損人而不利已。
這是極端非理性事件,從事情發生到釀成輿論風波,竟不見管理層有絲毫糾錯意識,必是管理層出了大問題。
——第二個,華為的法務,出了大問題。
李洪元從離職到被抓,期間隔了9個月的時間。
猜測這件事,應該不是華為人力資源給李洪元先生下套。李先生的離職補償要求,在人力資源看來是合乎情理的。如不然,李洪元先生應該在收到錢的當日,就被抓了。他之所以悠哉優哉了9個月,就是因為這件事,在當時是能夠接受的。
不怕沒好事,就怕沒好人。也不知哪個二貨,在9個月後又把這事兒翻出來了。媒體報道稱,華為離職員工,多見N+1補償,極少有2N的,就是華為公司,也不知哪個貨嫌李洪元先生拿錢多了。
就算是有二貨嫌李先生的補償高了,但法務應該守住這道門。
但並沒有。
誠然,法務拿了華為的錢,以維護華為利益為已任。但事情是否涉及犯罪,普通員工不清楚,你法務心裏是明白的。明明知道李洪元無涉犯罪,偏要惡搞,讓華為多年心血積累的品牌進入凜冬。此事法務難辭其咎。
——第三個,檢察院和警方,出了紕漏。
澎湃新聞報道,華為回應前員工李洪元事件稱: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這個鍋甩得漂亮。
意思是説,告不告,是華為的權利。
但抓不抓人,這事華為説了不算。
警方説了算。
刑律之事,慎之又慎,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哪有先抓人再找罪名,先定罪名再找證據的道理?華為胡來一氣,有司腦殼進水,這兩樁事湊在一起,才會有李洪元先生拘役所251天觀光之遊。細想起來,李洪元能夠無罪釋放,幸虧這人脾性蠻好,在談判現場有説有笑,如果他當時急氣吼兩句,真不知道他又該如何脱身。
——第四個,華為的品牌運營及公關部,權利太小了。
多數公司的公關部門,都只是支滅火隊,老闆或是別人弄出事來,他們負責衝上前去擺平。公關部並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捅出簍子的人也不告訴他們。所以這個部門的公關效果,可想而知了。
如果授予權公關及品牌參予公司的法務事務,從公司的形象、美譽與品牌建設等方面,對法務行動提出影響性評估方案,如李洪元事件,根本就不會發生。
所以此次事件,華為的管理和法務要擔責30%,檢察院和警方,擔責30%。
還有40%的責任,落在華為掌門人的身上。
——第五個,掌門人對華為的制度設計,出了大問題。
法務不能制止管理層惡搞,公關或品牌又無權發表意見,惡搞的不需要承擔責任,擔責的又只能洗地,這個叫制衡失靈。事發之後不肯反思,以整個華為的形象為代價,替幾枚非理性人士背黑鍋,這是連一般的破企業都不會幹的蠢事。
最後,這件事告訴我們的是,我們面對的並非是一個理性的世界,企業會失控,有司也會腦殼進水。一個理想的、完全沒有差錯的現實並不存在。無論在何種惡劣情境之下,都不能亂了方寸,不能陷入情緒化。如前所述,如果李洪元先生在離職談判時,一時失態吼叫幾句,那完了,到時候你再辨解你的吼叫不是恐嚇、不是威脅也不是要挾,誰會聽信你?所以我們在非理性事態面前,必須要保持高度的理性,平靜,温和,微笑,關注,只有嫺靜如水的心態,才有可能幫助我們熬過艱難。
(*本文圖片均來自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