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華為當成袁崇煥_風聞
大民工-侠之大者 为国为民-近期更新教员系列!2019-12-03 18:42
明,崇禎三年八月,北京城中的百姓早早聚在菜市口,很多人腰間纏着一吊吊的銅錢。這個錢都是各家各户從牙縫裏省出來,好不容易湊個整,拿來買賣國賊袁崇煥身上割下的肉吃的,也算是皇天體恤,聖天子下旨對這個賊子處以磔刑,這千刀萬剮之下,總是能多讓幾户百姓泄泄心頭之氣。
唯獨不美之處,這袁蠻子不但性格孤峻,連身上也只有百十來斤肉,往細裏切也就是三千多塊。這讓那些排隊在後面的和沒有錢的窮人倒是不能如願了,他們也是吃不到肉不甘心,他們看到買到肉的人走出來就上前直接搶,然後就是一羣人搶一塊指甲大的肉,搶到就馬上塞進嘴裏吃掉,吃完大聲慶祝道:“我吃到肉了,吃到了!”好像高中狀元一樣開心快樂,旁邊的人滿滿的羨慕之情溢於言表。
公元,2019年12月。中國外交部宣佈對美國一批不幹好事的NGO進行制裁,在舉國點讚的當口,卻有人推着“華為”又火了一把,事出反常必有妖,這難免會給人一些聯想。看着滿屏的“聖母”,看着各種對華為的謾罵,工頭心裏挺不是滋味,或許當年袁崇煥看着那些對着他腦袋扔過來的石頭時,心裏也是這種滋味。

是啊,一批啃着人血饅頭的畜生,站在人羣中喊着口號;一羣被鮮血迷紅了眼睛的愚民,對着假想的敵人蜂擁向前;車馬踩踏、人來人往,天亮的時候,愚民們累了,前方是被啃斷的民族脊樑,森森白骨;回頭望去,吃飽饅頭的傢伙早已回家安歇,千秋大夢;這時,肚子一聲巨響,對啊,這還沒吃飯呢。
於是,喊上婆娘,趕緊回家抓上兩把米下鍋,天熱了脱件衣服,天涼了填把柴火,人生無非吃喝拉撒四字,什麼英雄、什麼國家、什麼民族,與我何干?
再説下去,工頭可能就要承受網絡噴子的無差別射擊了,別介,我認個慫,你也節約個子彈,別噴我。畢竟,在你們的嘴裏,我這網絡小V的咖都是拜你所賜啊。
今天,我們來談談法律,真的,談談法律,我們看看華為到底錯在哪裏?能讓你們這麼義憤填膺。東北有句話特別好,我一再引用,雖然好幾個朋友都跟我説,這不是東北的,是哪哪的,管他呢,我就認死是東北的俗語,有錯就得認,捱打就立正,這麼剛的話語,除了我大東北,想象不出還有哪疙瘩的人能有這豪氣了。
目前,網絡流傳的公開信息是兩份法律文書,分別是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刑不訴【2019】637號不起訴決定書和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賠決【2019】18號刑事賠償決定書。


從這兩資料中,我們來捋一捋相關事實:
被不起訴人李洪元,是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以向華為公司上級審計、稽查部門舉報其部門主管在部門業務上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以此勒索其部門主管人民幣30萬元;2018年3月8日,該部門主管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户向李洪元轉款人民幣30萬元。其後,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因涉嫌犯有敲詐勒罪,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10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於2019年3月21日將案件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在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和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後,在2019年8月22日,做出不起訴決定書。
李洪元於2019年10月24日以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因證據不足被終止刑事責任為由,請求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賠償。
下面,我們來學習下相關法律常識。
報案人
根據坊間傳聞,李洪元被抓是因為華為公司報案,那麼華為能不能作為報案主體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那麼根據最後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對李洪元立案,華為公司報案,是依法合規的選擇,沒有任何不當之處。
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中,公安機關的認定事實裏,明確載明,李洪元以向華為公司上級審計、稽查部門舉報其部門主管在部門業務上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以此勒索其部門主管人民幣30萬元。
2018年3月8日,該部門主管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户向李洪元轉款人民幣30萬元。李洪元的行為滿足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而至於説,相關報道中提到李洪元妻子提供的錄音最終使其脱罪,因為沒有證據呈現,在此不作評論。
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中,明確載明,因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同時,還註明,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以內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這裏,工頭想告訴大家的是,不起訴與審判中的無罪是兩個概念。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李洪元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賠償請求,就是要求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對批准對他的逮捕,而造成他271天羈押所導致的損害的一種賠償。
很簡單的案情,很簡單的一個案件,不管是華為的報案,還是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的處置,都在依法合規的法定程序下進行。
有沒有人想過,一件已經塵埃落定的事情,為何在時隔一個多月後,在中國外交部對美國NGO制裁的當天,“華為”被人為地扣以“店大欺客”,“無良奸商”的帽子呢?是誰在惡意引導?是誰在盲目跟從?始作俑者,其心可誅。搖旗吶喊,蠢不如豬。而在這個事件中,我們是什麼?看客?幫兇?無知愚民?
公元1644年4月25日,李自成破京師,明崇禎帝與太監王承恩於煤山上吊自殺,當他凝望遠處那被戰火染成血色的天空,鮮豔的晚霞中隱約有個人向他招呼:“陛下,臣袁崇煥,恭候聖駕多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