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口口聲聲説支持李洪元走法律程序的人,就不能有點人性?_風聞
xunk-2019-12-03 11:50
觀察者網的用户年齡相對比較大,我希望大家能換位思考。
如果你是一個四十多歲的中年失業男人,上有老下有小,一天在家裏閒來無事小憩,突然警察上門把你關進了拘留所,上天無路入地無門,明明掌握着錄音這樣的關鍵證據,卻被有關部門,用盡所有手段,關滿了251天,這種中間連給自己的至親盡孝都做不到,你會是什麼心理?就算再有心氣的男人,被關了251天放出來,看着自己的老婆孩子也該知道什麼是恐懼了吧?
現在你讓這個男人,再拿起法律的武器,和龐然大物鬥,你認為他還敢嗎?
他不是不相信法律啊,他相信過法律,華為也的確是誣告啊,國家都給賠償了,但是哪又如何?華為僅憑三個證人的證詞,以及一筆轉賬記錄就能把一個人送進拘留所,如果惹惱了這麼一個龐然大物,你還怎麼在這個國家混?
這個男人是做光伏逆變器的,整個國家圈子就這麼大,惹惱了華為,還能吃這碗飯?這時候不做低伏小,讓華為大人不記小人過放自己一馬,華為隨便下點絆子,讓老婆孩子去喝西北風去啊?
最後附上從評論裏看到的時間線,希望大家能從自己的階級立場上思考這件事,別當精神資本家。
1、2018年12月16日到2019年1月22日37天,這個是公安機關最長拘留期限,適用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團伙作案。
2、1月22日檢察院批准逮捕到3月21日公安局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兩個月,也是公安機關一般意義上偵查期限的極限。(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但是比較複雜)
3、第一次審查起訴是3月21至4月21日,21日是週日我不知道休息不,如果休息那可能順延到4月22日,此時檢察院可能第一次做出了退回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的決定,一個月是一般意義上檢察院最長審查期。
4、4月22日至5月22日為公安局第一次補充偵查,也是打滿了一個月的最長期。
5、5月22日至6月21日或者22日(因為22日是週六所以可能到21號,我也不確定),是檢察院第二次審查起訴,顯然這次也沒有結果,所以就發回公安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同樣是一個月用完了。
6、6月22日到7月22日(或者是6月21日到7月21日)為公安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也是打滿了一個月的最長期。
7、7月22日到8月22日為檢察院第三次審查起訴期,而此時檢察院已經無法退回補偵,所有要麼硬着頭皮起訴,要麼做出不起訴決定。顯然檢察院做出了後者,但同樣是耗光了時間。這裏我願意相信檢察院的同仁是秉着一顆公平公正的心,不願意將一位無辜的公民送上法庭。
總結:每一步都是踩着最長期限的點,中間週六週日可能還在工作,這其中的原因大家去想吧,反正我不認為一個普通的敲詐勒索案件會這麼複雜,讓當地檢查機關公安機關如此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