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離職員工事件不斷髮酵,我們究竟該質疑什麼?_風聞
CHSirius-2019-12-03 11:07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離職後被檢察機關起訴敲詐勒索,在羈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釋放。檢察院在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後,發佈《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給予李洪元國家賠償。

隨着華為前離職員工李洪元事件的不斷髮酵,華為受到的質疑之聲也越來越大。但是,如果根據時間線仔細梳理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事實,會發現整個事件依舊存在諸多疑點。
而這些疑點通過李洪元事件的時間線整理了一些重點事實,其實不難發現:
1) 2005年10月,李洪元入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任工程師職務。在逆變器業務部門工作期間,發現業務造假問題。在2016年11月21日,他向公司發送了舉報郵件。據李洪元回憶,自此之後,他感覺到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受到主管針對,直到2017年7月被徹底邊緣化。剛好2017年底,李洪元合同到期,當時,其主管和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負責人都向其表達了不再續簽合同的意見。
2) 2018年1月31日,華為網絡能源產品線的HR的何某來與李洪元談判,李洪元答應離職。何某給出的方案是N+1(含年終獎),李洪元則提出2N的方案。何某答應後,雙方簽署了離職協議。
3)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與華為人力資源部門正式簽訂了確認書,當天晚上,他收到了何某私人秘書周某私人賬户轉過來的30餘萬元。李洪元表示:“我疑惑過,為什麼是私人賬户,還曾打電話給60169(華為HR熱線)詢問原因,但對方説這是我們部門的事情,不歸他們管。後來,我還向税務部門反映過這筆款項沒交税的問題,税務部門通知公司補繳税款。”
這裏暴露了整個事件的第一個疑點:為何華為公司的HR何某要通過私人秘書個人賬户打給李洪元離職協議款?
李洪元表示,自己知道不下5位華為同事的離職賠償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的,所以他認為這是華為一種變通的處理方法。
承接上述第一疑點,如果此處李洪元所講確實屬實,那麼通過公司秘書個人賬户打給離職員工離職協議款是否可以視為華為相關部門的一貫操作方式?這一點華為公司並沒有給出相關説明。
4) 2018年11月7日,因為沒有給年終獎,所以李洪元起訴了華為。
5) 2018年12月16日,距離李洪元正式離職已有9月有餘,警察突然上門把李洪元電腦、手機收走,稱李洪元“涉嫌職務侵佔”。進派出所後,李洪元又被告知,罪名變更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6) 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了逮捕證,罪名再次變更為“涉嫌敲詐勒索”。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將此案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李洪元表示,自己在今4月讓妻子提交了他和華為HR的談話錄音。7月,何某更改口供,説李洪元沒有敲詐勒索。
據《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間,李洪元以向華為公司上級審計、稽查部門舉報其部門主管在部門業務上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進行要挾,從其部門主管何某處勒索人民幣30萬元。2018年3月8日,何某被迫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户向李洪元轉款30萬元。
這裏暴露了另外兩個疑點:第一,華為公司是否是基於通過公司秘書個人賬户向李洪元打款這一事實舉報的李洪元?第二,公安檢察機關是否是根據華為的部門主管何某的口供將起訴罪名變更為敲詐勒索?
而在李洪元拿出談話錄音證據表明自己清白之時,何某隨即改口説李洪元沒有敲詐勒索,這裏又是一個疑點:何某之前的有關“李洪元敲詐勒索”的口供是否是何某有意為之?
依據目前透露出來的一系列事實縱觀整個事件,華為有關部門針對離職員工的一系列動作的確不得不令人產生不利於華為的質疑:整個針對李洪元的案件是否是華為為了惡意報復離職員工而製造的結果?從私人賬户打離職款這一不同尋常的操作,到以此為依據舉報離職員工,一切是否是華為方面事先有所安排?
但是,恐怕現在下結論還為時過早,因為本文指出的所有關鍵疑點,目前都沒有的到華為方面的澄清。
12月2日,華為晚間作出簡單的回應: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華為方面形式上的回應並沒有對案件涉及的具體事實進行明確説明,也許調查還在進行之中。在案件涉及疑點未澄清之前,這一輪針對華為浪潮般的質疑,方向和對象也許並不準確,而華為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的個別行為,並不一定能夠代表華為公司的整體立場。
不過值得提醒的一點是,我國法律針對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利用司法機關誣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期待華為方面能夠儘早針對此次案件中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行為給出更明確的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