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李洪元 華為又一前員工被羈押90天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0212-2019-12-03 10:08
來源:財經女記者部落
繼華為員工胡玲5千字控訴“研發累死累活,文員卻鶯歌燕舞”之後,11月28日,一份《刑事賠償決定書》將華為前員工因一筆30萬元離職賠償款反成“敲詐勒索金”,遭251天拘留一事,置於風口浪尖上。
實際上,華為與員工之間有關離職賠償的矛盾由來已久。
在此之前,華為無線地區部前員工曾夢曾以社交賬號“華為北非林夕”透露自己因離職賠償被羈押90余天一事。今日,小財女聯繫到曾夢,試圖重現他從被羈押到被釋放的過程。
|| 從被待崗到被羈押90余天
自2012年入職華為,曾夢輾轉GTS服務部門、無線行銷、西非無線地區部、北非無線地區部。
2018年4月,其所屬的北非HR BP紀某與他溝通不暢後,最終以北非HR董佳同意以2N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同時,曾夢的律師要求在賠償中增加年終獎部分。
商議賠償期間,曾夢已經回到深圳待崗,華為也一直未曾安排工作。直到2018年5月,曾夢使用年假卻被華為HR部門認定為未經主管同意而擅自休假,為此曾夢特地“請求二審判決書補上,完整還原事情真相”。
2018年12月30日,在泰國遊玩的曾夢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羈押。此前,他多次聯繫包括李洪元在內的三位同事,均聯繫不上,猜測其也被羈押。
從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3月29日,被羈押的90天的時間裏,曾夢與華為雙方從未直接溝通。
值得注意的是,據曾夢透露,今年1月被遣送回國後,華為向警方變更了一次逮捕原因。


“華為員工251事件”發酵後,網絡上關於被起訴後無罪釋放的離職員工為什麼沒有機會取保候審,而是一直被羈押話題下,曾夢詢問當時押送其的李警官類似的問題,李警官回答曾夢:“可以,但是不會批。申請取保是你的權利,而批不批是他們的權利。”
關於取保候審的問題,小財女諮詢了北京市萬思恆律師事務所吳剛律師。他認為,我國刑訴法規定只有當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符合上述條件,公檢法依法可以不同意他們取保候審,從而會導致他們被長期羈押在看守所。但是羈押期限也要符合刑訴法關於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法定期限。哪怕是被羈押251天的李洪元,相比於其他一些重大複雜刑事案件而言,不算長。
|| 30萬元離職賠償款反成敲詐勒索金
與曾夢相同的是,被羈押後又被釋放的李洪元所持的也是“息事寧人”的態度。
11月30日,李洪元在華為心聲社區上發佈了一篇名為《給任總的一封公開信》的帖子,其中寫到:“今天網絡上的輿情洶洶並不是我本意,我的確會向公司討要説法,但絕不期望是以這種方式。”
在面對界面記者的採訪中,李洪元再度重申意願“不是我主動曝光”“結果不知道是誰發到外面去了,我自己也非常着急”。
過去251天被羈押的經歷要從李洪元從華為離職説起。按照李洪元所言,當初離職是因為2016年11月因為逆變器業務,他認為公司大量資金被佔用,倉儲、存貨方面都面臨鉅額損失,因此李洪元向公司舉報了這件事情,為此受到了主管的“針對”。
2017年底,在李洪元續簽合同時,部門主管向其提出不續簽。2018年1月31日,華為網絡能源產品線HR提出N+1(含年終獎)賠償方案,後被李洪元拒絕,最終雙方也以2N和解。
2018年3月8日下午,李洪元收到了由華為網絡能源產品線HR秘書私人賬户轉來的大概30萬元。由於是私人賬號,李洪元為此還詢問過華為HR熱線和向税務部門反映此事。
然而,這30萬元中並未包含李洪元的年終獎。因而,2018年11月7日,李洪元起訴華為想要拿回20餘萬年終獎。緊接着,同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以侵犯商業機密羈押李洪元。
一直到今年4月16日,李洪元才知曉自己被抓的原因是網絡能源產品線HR控告其敲詐勒索30萬,第二天李洪元的妻子才將錄音交給檢察機關。今年7月份,華為HR突然改口供,稱沒有敲詐勒索,直至今年8月被釋放。
關於李洪元被羈押251天是否合法,另有專業法律人士向小財女表示:“李洪元於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間剛好壓在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期限的37天最後一天。被批捕後,公安機關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個月。偵查結束後,本案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每次期限30天),又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最長期限30天)再起訴,最後一次審查起訴(共三次)時又延長了15天。
根據上述辦案期限,李洪元最長可以被羈押292天,而李洪元實際被羈押251天,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本案扭轉局面的關鍵證據(2小時離職協商錄音)由李洪元的妻子於2019年4月交至檢察院,但李洪元卻於同年8月才被釋放。如果李洪元妻子提交的錄音證據能夠證實其可能無罪,且李洪元的近親屬或代理律師為其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李洪元有可能提前被取保候審,但這會由司法機關根據證據情況綜合判定。
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被批准逮捕,此後才發現其可能無罪的,説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此前在採取強制措施時都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對此釋放也會比較謹慎,通常情況下都是在檢察機關會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予以放人。
|| 錯告還是誣告需要更多證據
員工賠償退則難以維護自身權益,進則被訴“敲詐勒索”,在吳剛律師認為,只要員工是依據勞動法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或者其與用人單位友好協商簽訂了支付高於合法補償款的補償協議,員工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等刑事罪名。
反之,如果員工索賠補償款的金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用人單位也不同意,員工又採取威脅、要挾、恫嚇等非法手段,導致用人單位被迫同意支付補償款,犯罪金額一般達到2000-5000元以上的(各地立案金額不一致),就涉嫌敲詐勒索罪。總之,勞動法保護的是員工依法索賠。
在這起事件中,“華為合法合規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公司名下的賬户匯給李洪元補償款,不應通過個人賬户匯款。”
因為不涉及需要華為另外支付税費的問題,只會涉及李洪元是否需要交納個税。因此,要交税的人只能是李洪元。華為為什麼要通過個人匯款給李洪元,在合法性上沒有依據,但有可能出於財務做賬或其他方面的考慮。
“何某改口説明之前華為舉報李某的理由和事實不存在,但華為究竟是因誤解而錯告李某,還是故意誣告李某入罪,這需要審查全部相關案卷材料尤其是華為的報案材料後才能判斷。因此不宜從網絡上的外圍報道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