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 [美]唐.布萊克_風聞
WINDTWO-2019-12-03 09:57




羣體不僅比個人更喜歡打官司,而且更容易勝訴(正如在第二章中提到的)。在美國,民事訴訟案件中,以組織名義起訴要比以個人名義起訴易於勝訴,尤其當起訴對象是個人而不是團體時更是如此種族歧視案中起訴政府的委員會,由組織(比如國家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發起比由個人發起勝訴的機會要大。種族歧視案中起訴的對象如果是個人而不是組織,那麼組織作為原告,勝訴的機率相當大。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當原告是紐織團體時,他們不服原判並向高一級法院上訴的勝數更大。
當個人被指控侵犯了團體的利益時,刑事法庭傾向於判處個人有罪。與此相關的是,刑事被告比民事被告敗訴的可能性大。例如在美國約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處有罪;民事案件中,被告敗訴的比例僅佔一半。這一現象可以用如下事實得到部分的解釋:刑事案件的被告與是組織(政府)對抗的個人;而民事案件中,有時候組織就是被指控的對象,起訴它的常常是弧立的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中很大部分甚至放棄抗拒,其中大約有90%的刑事被告主動認罪。被告為組織而被刑事法庭定罪的案件十分少見,其中認罪服法的可能性非常小。個人把政府告上法庭的情形也不一樣:在美國,僅僅只有在政府明確表示對某一類具體傷害承擔責任時,才會有個人去告政府的情形出現。舉例來説,美國政府就對其武裝力量在執行任務時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或侵擾拒絕承擔責任。然而,個人要對侵害行為負法律責任,這顯然是毫無言的。
以美國為例,現代社會具有兩套法律體系:一套針對個人設置,另一套為組織或團體而設。刑法公正首先要解決的是個人的行為不當。祾搜身逮捕、質問騷擾監禁或者遭到其他於段的侵犯,或因此被剝奪了應有權利的僅僅是個人。遺受殘害的僅僅是個人。各種懲罰大部分是針對個人違法的情況。巴西的夏距特部落社會也只是懲處個人,而個人必定首先會喪失其所在羣體對他的支持:
如果成員遭所屬宗派否決,則部落作為一個整休,只能採取行動反對該成員…一旦個人被其宗派否定或拋棄,實際上他就不再受到合法保護了。如果對他有一樁嚴重的指控,他將無法逃避部落處決他的決定,因而他只能逃往其她部落
現代社會中儘管沒有如此極端的情形,但組織享有的特殊優勢確實能使組織逃脱懲罰。例如,美國政府經常對各類組織頒佈一種名“為承諾判決”,這是一種相當温和的法律處理方式,該判決要求組織(通常是經營性公司)做出允諾,今後不再違背某項具體法規。這樣一來組織不必承認其有過失,甚至可以不接受官方的起訴。然而,在所有案例中,受指控的不當行為是隱藏在程序背後的。事實上,政府和組織間的這種協議正式地、明確地準允糾織否認其在過去的任何時間裏曾涉嫌某種不當行為,而違法的個人。如盜竊案或搶動案的當事人,即使也期盼有類似的温和處置,但是他們沒有這樣的機會。不管是充當原告還是作為被告,組織的處境要比個人好。
得到廣泛承認的一點是,立法常常是偏向於利益集團和各類組織的,如商業團體、勞工聯盟等等。在此必須指出,具體案情的處當中也有類似情況發生。現代法制中存在的社會偏見,最極端的形式之一就是這類**“組織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