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貪財?專家斥營銷文:謊言連篇,毫無可取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554801-2019-12-04 18:29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新聞週刊”
作者:莊夢蕾
“消費”已故名人要有底線

“公眾號侮辱魯迅”一事最近登上新浪微博熱搜榜。這是源於一篇題為《貪財的魯迅》的自媒體文章,被認為是夾帶私貨、混淆是非,對魯迅的名篇及個人進行庸俗化解讀。
此文調侃魯迅“憑藉過人的商業天賦,在文字變現上實現了利益最大化”“殊不知離開了獨立的經濟來源,魯迅的骨頭還能硬多久”,而後筆鋒一轉,藉機兜售理財課。
以批判精神著稱的魯迅,如今成了自媒體賺取流量的法寶。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發輿論批評和公眾質疑。
實質上,包括魯迅在內,一些文化名人被各大營銷號消費甚至扭曲污衊的事件並不鮮見。名人之後因此而訴諸法律的情況也屢見報端。由此也引起討論:名人“身後名”的客觀評價與主觀臆想,甚至惡意消費的界限,究竟在哪?
“謊話連篇”
在公眾的認知裏,魯迅和“貪財”這樣的字眼是萬萬無法聯繫在一起的。國人對魯迅最放肆的玩笑,也止於將自己認可的某些隻言片語的出處,安排到魯迅筆下。彷彿每一句普通的言論,冠以“魯迅曾經曾説過”的開頭,可信度便會高漲。
基於這樣的大眾心理,近年來蹭魯迅熱度的營銷文章層出不窮。
此次引起爭議的營銷文,開篇便將魯迅的名篇《故鄉》“剖析”了一通,作者認為小説中的“閏土”,以及影射魯迅本人的“我”,生活艱辛的根本原因是“窮”。並稱“幼年的家道中落令他(即魯迅)分外瞭解金錢的重要”。
最讓讀者以及魯迅研究學者難以忍受的,文章編造稱:“(魯迅)憑藉過人的商業天賦,在文字變現上實現了利益最大化”“殊不知離開了獨立的經濟來源,魯迅的骨頭還能硬多久”。
好氣之後還有好笑,原來魯迅先生的名篇和人生經歷都只是奪人眼球的鋪墊,最後作者的目的是售賣“理財課”——“ 至於怎麼賺錢,今天我要向大家隆重推介XX的小白理財訓練營”。
有網友戲謔稱,電商盛行的今天,魯迅竟然也躲不過“被帶貨”。新華網則發評論稱:“帶貨”當有規矩,歷史豈容胡説?對這種毫無敬畏、挑戰底線的劣行,該好好治治了。
值得關注的是,這篇文章發佈於今年7月。騰訊微信平台方曾解釋道,該文發表沒多久便被多位網友投訴,隨後平台對文章進行了刪除。不想,時隔數月後卻突然被翻出。
目前,該公眾號仍正常運營,“消費魯迅”事件被輿論斥責之後,該文作者辯稱:“我文中所引魯迅事蹟與言論,皆有詳細史料可考。”
對此,上海師範大學教授,主要從事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魯迅研究的薛毅的評價是:謊言連篇,毫無可取。
營銷文中寫道:“厭倦了與出版商鬥智鬥勇,魯迅索性自己下海做了書商,開了三閒書屋、野草書屋等出版社。”但薛毅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野草書屋並不是魯迅開的,而魯迅開三閒書屋“根本就是賠錢的,他也沒想過在這‘生意’上賺錢”。
中國新聞週刊查閲資料發現,魯迅開三閒書屋時,投資了1000元,虧了800元。為什麼會虧這麼多?
“開書屋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出版有政治風險或者賠錢的書,比方説蘇聯的小説《毀滅》、《鐵流》,這類書籍出版公司不願意接,魯迅卻很看重。另一方面是滿足魯迅對書籍裝幀、紙型的要求,在三閒書屋出書能夠完全貫徹魯迅的要求而不用擔心成本,尤其是出版畫冊的時候。但魯迅絕大部分著述不在三閒出版。”薛毅説。
至於對待財富的態度,薛毅同樣認為此類營銷文大多在誤導讀者。薛毅舉了一個例子——瞿秋白在上海養病期間,沒有生活來源,魯迅幫他找出版社,希望能出版瞿秋白翻譯的蘇俄小説集,但沒有出版社願意接收。
後來,魯迅乾脆把自己的《二心集》版權賣給對方,對方才同意出瞿的書。此外,魯迅曾聯合瞿秋白編了一本《蕭伯納在上海》,稿費全歸瞿秋白。而瞿秋白編撰《魯迅雜感選集》之後,出版社還沒發稿費,魯迅就墊付了兩百元送交瞿秋白。
在專家眼中,魯迅慷慨大方,樂於助人,甚至幹過不少“賠本買賣”。所謂“憑藉過人的商業天賦,他終於在文字變現上實現了利益最大化”的表述,顯然站不住腳。
灰色地帶
魯迅長孫周令飛曾説:“魯迅的姓名權、肖像權,所謂的人身權益,魯迅的有形的財富、遺產,和無形的遺產,在我們今天這個社會里面,應該怎麼去看待?不能夠在消費主義橫行的今天,把它當成一個搖錢樹,也不能把它當成小集團的,或者某一個既得利益的團體的私人佔有的東西。”
而對於此次被薛毅認為“謊話連篇”的營銷文,周令飛卻很淡定:“不必大驚小怪。可以不用理睬,他們就是炒作而已。”
周令飛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如果真的有人用心不良、污衊魯迅造成不良影響,家屬會保留用法律武器維護魯迅形象的權利。另一方面,“消費魯迅的營銷號太多了,我相信公眾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相比周令飛先生的“淡定”,有法律從業者則認為,在已故名人的名譽權和生平解讀、評價上,還是存在很模糊的灰色地帶,這也是近年來出現過諸如“狼牙山五壯士”遺屬訴訟維權案的主要原因。但名譽權的維護,也常常在家屬的不堪其擾、不勝其煩中被忽視。
北京律眾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萌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人故去之後,名譽權仍然受到保護,名人也不例外。所謂名譽權的保護範圍則包括:不被濫用,不被醜化,不被商業化利用等等。但一般認為,名人之後也要容忍他人在合理範圍內的批評、評論、披露。
“如果已故名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目前法律規定其近親屬有權提起訴訟維權。”而近年來,最知名的案件便是“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侵害名譽權案。
2013年,《炎黃春秋》雜誌刊發《“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該文通過援引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時期的報刊資料等, 揣測壯士“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麼跳的” “‘五壯士’是否拔了羣眾的蘿蔔”等,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蹟中的細節提出質疑。該文章發表後,“狼牙山五壯士”中的兩位英烈後人認為,該文抹黑了“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訴至法院,要求該文作者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這場官司原告勝訴。
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以及此類訴訟的判決思路,吳萌認為,儘管名人的故事、生平完全可以解讀,但需要遵守一些規則。如果涉及當事人的名譽,都應當有充分的依據,不能以“本故事純屬虛構”進行免責。
吳萌特別強調,要重視“事實與評論的區分原則”。“對於事實的描述需要依據,評論則可以更加自由。但應當讓受眾明確感受到哪些是事實的描述,哪些是作者的觀點。避免將觀點誤作事實的情況。”
“作為名人的評價,很多時候是與歷史背景以及歷史事件密不可分的。也就是俗稱的‘蓋棺定論’。如果要從不同角度得出不同的結論,那一定要慎重,要有充分依據。尤其是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一定要避免人身攻擊。”吳萌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