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安排的任務不合法會有什麼後果?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2-04 17:43

**任何人的指令都不能大於法。**這是一個大家都會説,但沒多少人真的當回事的法律常識。真到吃虧的時候就後悔莫及了。
河南省永城市就發生過這樣一個典型案例。原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夏明旭、原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劉予永就因為執行了違法的會議紀要被定濫用職權罪。以下內容整理自周口中院刑事裁定書(2017)豫16刑終482號裁定書:
因河南永陽花苑小區建設地下車庫問題,小區業主多次向相關主管部門上訪。為解決這一問題,2012年11月2日,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紅梅委託河南省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長駱某、市政府黨組成員、市住建局局長梁廷振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永陽花苑地下車庫有關信訪問題,該市政府辦、維穩辦、信訪局、城鄉規劃服務中心、城鄉建設服務中心、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綜合執法大隊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形成了“關於解決永陽花苑地下車庫信訪問題的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決定,小區開發公司停止建設地下車庫,為彌補小區損失,同意永城市永陽置業有限公司建設的永陽花苑33號樓增加6層,其建設的江南世家小區2號樓增加9層,3號樓增加10層,新增加建築不計算在原已批建築總面積內。
這個會議紀要的制定是由信訪引發,市委常委委託,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多個執法部門制定,看上去合法合規,但裏面的內容卻違法變更了既定的建設規劃。城市建設規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章也對建設規劃的變更規定了明確的流程。
尤其是住建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第五條更是直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兩人在審理過程中均以自己是在執行領導會議紀要,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認定濫用職權罪的理由進行辯護,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夏明旭、劉予永作為規劃單位的主要領導應知悉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但其仍按永城建領〔2013〕4號文件對江南世家A2、A3號樓違法建築重新辦理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其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為。
長期的人治傳統容易讓人忽視我們現在身處法治社會,領導、上級的意見和批示已經不再是金科玉律,更不是擋箭牌。法律是衡量行為是否應當處罰的唯一依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明知上級命令違法時,公職人員的唯一選擇是拒絕執行。都説官大一級壓死人,難辦歸難辦,但往大了説這是建設法治社會必須承受的代價,往小了説,這考量着一個人正確評估職業風險的智慧。
法治始終在進步。把領導的違法指示頂回去可能會很艱難,總好過蹲監獄、丟公職吧。話又説回來,在當前的法治環境之下,這種不知收斂、目無法紀,動輒向下屬下達違法指令的領導,要不幾天可能就不再是領導了。
寫在國家憲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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