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眾號「前 HR 隨筆」的文章《李案十問》?你是否認同其中的觀點?_風聞
人品高洁汉弗莱-2019-12-04 17:05
作者:劉姨 鏈接:如何看待公眾號「前 HR 隨筆」的文章《李案十問》?你是否認同其中的觀點? - 劉姨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59084306/answer/92157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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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績效差這個問題。口説無憑,網易那事兒已經看得出來了,公司績效都能改,員工只要沒提前保留證據,公司想給打多少績效打多少績效。用原文的邏輯的話可以這樣,在華為能幹12年這説明了一切,華為在員工10年內合同終止直接不續約就好,何必繞圈子鑽法律漏洞,搞八年重籤的計量。他的業績如果還比不上個工作了三五年的本科生,華為何必要冒着違法風險讓他一直工作到12年呢?日常績效可想而知。
2.合同到期不續約給n+1這事兒,李都已經工作12年了,合同法規定應該籤無限期合同,現在沒簽就算了還説合同到期真有點不要臉。合同法規定如果是已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續簽,是違法終止。是違法終止不是違法解除。一樣可以要求支付2N。
3.迫使主管給錢這事兒,沒有證據口説無憑。根據現有證據和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來看,沒有存在威脅強迫,只是正常談判。
4.網友坦言???聽網友的不聽司法機關的?另外假定這是真的,你們不起訴這個主管?
567同上。
8.最開始報警批捕的罪名可是職務侵佔啊!這是內部調查清楚後的結果?然後罪名還能一直改?
9.不用你吹捧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都不予起訴起訴並且國家賠償了,你馬屁拍在馬腿上。這部分也就是説,雖然李有證據,我沒證據,但是李才是壞人。呵呵,我信你個鬼。
10.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華為公司)及其父親所在的工作單位發函,要求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見《刑事賠償決定書》。這位hr意思是不遵守檢察院的函嘍?
總結:洗地水平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