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安:發展戰略轉型期法治中國建設的制度結構|研討會實錄_風聞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官方账号-知识为民,知识报国,知识为人类。2019-12-04 16:11
**【編者按】**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2019年11月22日,由中共央宣傳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指導,清華大學國情研究院、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黨委共同主辦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研討會”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舉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長於安作了題為《發展戰略轉型期法治中國建設的制度結構——關於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解決“制度高牆”問題的法律制度建設》的發言。以下根據於安教授現場發言整理,已經於安教授本人審定。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中心是制度建設和治理能力建設。《決定》提出了一系列與制度有關的要求,包括制度意識、制度權威、尊崇制度、執行制度、維護制度,**把制度的執行力和治理能力作為今後使用和管理幹部的重要標準。**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進展。
以制度為中心和基礎的國家治理方針,對法治中國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制度的構成形式上,法律和政策歷來都是制度的基本表現形式。在國家的重大戰略安排中更多地考慮法治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可取的。
我國正在研究和籌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應當重點考慮以法律為基本形式的制度建設問題。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期是我國兩個百年發展戰略歷史轉換期。從發展戰略的角度看,這一時期的重要特徵“中等收入陷阱”風險的存在。因此,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向高收入國家邁進,應當是設計“十四五”規劃期間法治中國建設的中心議題。
中國發展的所謂**“制度高牆”**,是十年前《哈佛商業評論雜誌》(2009年三月號)(Harvard Business Review, March 2009)上Antonio Fatas 和 llian Mihov發表的文章提出來的一個命題。他們認為,在人均收入進入1萬到1.2萬美元時期,制度質量將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新挑戰。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張軍擴研究員致力於這一命題的研究,最近他在《管理世界》雜誌2019年第11期上發表**“突破‘制度高牆’與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一文。他從經驗分析和理論研究相結合的角度,認可了這一命題的意義並提出了破解的途徑和建議。
如果所謂“制度高牆”的命題能夠有效成立,那麼**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期的法治中國建設,就應當是以高質量發展為中心展開。**這一考慮包括相互關聯的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中國小康社會建設的制度化定型;第二,以創新型國家建設為中心的高質量發展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第三,防範發展風險的國家安全制度建設。
以向高收入國家邁進為目標,服務於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制度和高質量法治體系,應當是第十四個五年規劃期的法治中國建設的中心任務。小康社會建設定型化是高質量發展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克服風險的安全法律體系是高質量發展的保障。
**我國小康社會建設道路的定型化和小康社會水平的制度化法治化,應當以分配製度作為基礎和方向。**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出了三次分配的分配製度結構和維護分配秩序的基本要求,這是我們從法律制度上確認我國小康社會建設的基礎和依據。根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要求,我國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將把舉國體制和市場體制有機地結合起來。戰略性科技力量、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和基礎研究問題等都需要國家的組織和支持。
所以,法治體系建設應當在教育制度、科技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治理結構制度和市場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能應當以創新型國家建設為中心進行建設和制度質量提升。在國內外環境不確定性增加的現實條件下,解決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是發展型法治所不可缺少的。國家安全制度的重點保護對象,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我國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我國的發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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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s Note: In the “Symposium on Studying the Spirit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9th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held in November 22, 2019, Yu An pointed that the central focus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9th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is a more perfect governance system, including the respect, authority,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aining of the system, while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is an important standard for using and managing cadres. Hence, the state governance places higher requirements on the rule of law, as laws and policies have always been the basic manifestations of the system.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shall witness a historical transition as envisaged in China ’s two centennial goals. Therefore, to leapfrog the “middle-income trap” and enter high-income countries with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should be the centr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i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interrelated aspects: first,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ell-off society; second, the legalisation system centred on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n innovative country; and third, the installation of a national security system in prevention of development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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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編輯|王其珍 王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