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李案的梳理_風聞
石头打鱼-2019-12-04 11:02
這幾天華為李案鬧得沸沸揚揚,鑑於網上帶節奏的太多,我覺得大家還是迴歸事件本身,再次先花點時間梳理一下到底發生了什麼。
時間線:
2005年10月8日 李洪元入職華為
2014年左右 開始在網絡能源逆變器部門工作
2016年11月21日 李洪元舉報部門存在的一些問題
2017年3月 華為審計組在逆變器部門開展調查
2017年6月 李洪元被解除管理職務
2017年12月 人力資源部的袁某通知李洪元公司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018年1月31日 李洪元從華為離職,離職時通過公司正規財務口獲得**(N+1)**的離職補償(按華為公司的制度)
2018年3月8日 李洪元從部門何姓HR秘書周某處收到人民幣304742.98元,備註是:離職經濟補償(N-1,與前面的N+1合計共為2N)(被員工投訴後,華為審計部門發現何姓HR違規使用公章,並違規挪用公費)
2018年3月13日 何姓HR被免除職務
2018年5月31日 何姓HR離開團隊
2018年11月7日 李洪元起訴華為想得到20餘萬元的年終獎(後華為出具會議紀要證明李洪元績效不佳,不應該支付其年終獎,李洪元對此存疑)
2018年11月-12月 華為報案(具體時間不明,罪名應該是侵犯商業秘密)
2018年12月16日 李洪元被深圳市刑事拘留,同日公安機關認為李洪元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28日 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李洪元的罪名變為涉嫌敲詐勒索
2019年1月22日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逮捕李洪元
2019年3月21日 公安局將此案送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理起訴
2019年4月 李洪元妻子提交談判錄音給檢查機關
2019年4月19日 案子被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5月17日補查重報
2019年6月14日 龍崗區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7月12日補查重報
2019年7月 何姓HR更改口供
2019年8月22日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8月23人 李洪元被釋放,共羈押251天
2019年11月20日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洪元賠償人民幣107,055.94?元(人身自由損害賠償79300.94+精神損害撫慰金27755)(國家賠償)
然後就出現了網上各種帶節奏的,其中有多少水軍,有多少拿錢發言的鬼才知道。
最後是我的一點分析,稍帶點腦洞:
1、李洪元的離職有沒有打擊報復的成分?這個不好説,就算有,那也是網絡能源逆變器部門內部的人事鬥爭,上升不到華為整體的高度。同時也要注意到李洪元是在合同期滿後自動離職,並不存在違規解聘,華為公司最開始按公司政策支付了N+1的補償金。
2、有人説華為應該是2018年3月就發現了何HR私用公章,挪用公款的問題,但是沒有起訴表明是認可了在N+1的方案上再補償N-1的方案。但我覺得華為不見得是認同,無非是自己的HR沒管好,違規操作了,再加上華為家大業大,一開始也沒打算跟李洪元在這30萬上扯,就做了冷處理。
3、為什麼後來又報案了呢?我認為是2018年11月7日李洪元起訴華為想要20萬的年終獎把華為給撩到了。這個時候何姓HR的證言就很關鍵了,他最開始的説法肯定是當初受到了李洪元的脅迫要挾才轉的那30萬,於是華為決定報案。
4、為什麼會被關251天,這個問題就很扯了,不過從目前的信息來看案件一直在往前推進,並沒有華為干預司法的證據,一切過程都是在法律框架下各方圍繞案件在行使自己的權力。當然這個時間確實拉得太長,對李洪元造成了損害,我覺得過錯方應該在檢方,檢查機關也依照法律賠償了李洪元10萬元。
5、站在華為的角度該不該報案?如果你開公司,莫名其妙被支付了30萬,後來又被起訴要求支付20萬的年終獎,這個時候如果你有法律武器可以選擇,你用不用?
6、網上的公知天天説要講契約精神,講法律,可是人家華為講法律的時候,公知又説華為冷冰冰,不講人情。難道就因為華為個頭大就應該被指責?如果法律最後都失去了作用,沒了底線,大家都打感情牌,按鬧分配,這才是社會最大的損失。
總結:我認為這件事就是一起普通的司法案件,但是由於涉及到華為,大家才這麼關心。華為有錯嗎?每個人都有一杆秤,但最終還是需要司法判定。華為也支持李洪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如果李洪元認為應該起訴,我支持他,甚至如果他要眾籌打官司,我也捐款,因為一場公開公正的審理既能講清楚事情,也能教育人民。
最後説一句: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