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回應來了!李洪元案疑竇叢叢,十個問題把你的困惑都告訴你-轉載(轉)_風聞
绵羊-2019-12-04 09:31
轉發——來自:大國競爭(微信)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離職後被起訴敲詐勒索,羈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釋放。近日,李洪元接受多家媒體採訪並表達了個人訴求。
華為終於作出回應:
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李洪元案疑竇叢叢
李洪元可能也沒想到,和華為的離職糾紛會在一年後引起軒然大波。去年10月,他還在為仲裁、起訴奔走,目的是向華為追回20多萬年終獎。
當時,記者遇見他是在另一位華為離職同事的仲裁案上,李洪元前來現場支持和交流。通常華為離職員工都是拿N+1的賠償金離開,極少數會為了獲取補償或者年終獎等利益和華為對簿公堂。
離職談判開始,雙方在N+1和2N的賠償上有些爭議,按照李洪元對記者的説法,當時部門領導同意了2N的方案,還包括年終獎。與此同時,李洪元將對話錄音,這也成為他的重要證據。
在確定離職後,2018年3月,李洪元收到了383651.24元和應補發的工資。然而,年終獎並未到位。
因此,李洪元開始起訴華為,要求賠償年終獎,期間也經過多次開庭,也期望通過媒體來擴大影響。直至2018年10月,訴訟的結果還未有定論,各方都在等待解決方案。
誰知,2018年12月,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間,李洪元的罪名有過變更。
一開始,公安機關以其侵犯商業秘密為由進行拘留,但是2018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對李洪元進行了三次訊問後,確認他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2018年12月28日,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某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採用敲詐的方式,迫使何某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何某東迫於壓力,不得不同意給他33萬元。李洪元的罪名又變成了敲詐勒索。
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被逮捕。但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9年8月23日被釋放,總共被羈押了251天。
律師在《法律意見書》裏寫道,“《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錄音資料文字版證明當時的商談是在雙方有説有笑的基礎上進行的,最終經過2小時12分24秒的充分協商,達成了離職補償協議,整個過程並無李洪元實施威脅或要挾的語言。”
直至近日,隨着檢察院的決定書等被曝光,一石激起千層浪,將李洪元和華為一同推上風口浪尖。
從輿情來看,當前全國都在對公司的勞資關係進行討論,從網易事件開始,“離職員工”的話題就在風口上。
那麼李洪元何去何從?
事實上,李洪元去年就已經準備創業,在經歷了和律師的戰鬥後,為離職員工提供法律協助也成為了他規劃的創業方向之一。而事件曝光後,李洪元既想恢復聲譽,也想借由此事在華為內部發聲,甚至獲得華為高層的關注,甚至認為可能有助於自己創業。
也有李洪元的朋友認為,他是受了律師的影響,才會有這些舉動,甚至想和律師一起辦理所謂的法律協助平台,喜歡這篇文章的讀者,小編推薦大家微信搜索關注公眾號 觀察的眼 可閲讀更多精彩好文。
而李洪元是一個離職的個案,至今最讓大家疑惑的是,華為相關人員為什麼要對李洪元進行報案?
每個公司每年都會有不少人離職,一般也並不會對每個辭職人員舉報。一類説法是,華為在查賬時發現了30萬元的異常,才對外報案。也有離職人士告訴記者,華為是在選擇典型進行威懾,公司也不需要多少成本。
十問,把你的困惑都告訴你!根據網上資料整理(網上信息整理和推斷):
1、李為什麼被解僱?
答案:他不是合同未到期被解僱,他是合同到期不續約;原因是績效差。在華為幹12年還15級説明一切,因為華為本科應屆生通常為13級,一般3-5年可以升到15級、績效越好升得越快,他幹12年才15級類似讀了12年小學還沒有畢業,日常績效可想而知。
**2、公司為什麼不通過對公賬户直接給他2N補助?**或者給N+1(N為連續合同服務年數)?
他原來隱藏了真相了,公司已經在對公賬户直接按標準給了N+1;根據勞動法,不續約給N+1,不能給2N。他之前只告訴公眾通過私人賬號給錢,有意不告訴公司已經給N+1,讓大家以為是公司設局搞他。
3、為什麼通過秘書賬號私人轉30萬?
因為這是李通過辦法迫使其主管給他補償到2N,相當於N-1的工資,不是公司給的。
所以如果李認為公司該給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他不,他迫使部門主管給,這就奇怪了。
**4、他為什麼能迫使主管?**網友坦言因為主管業務造假
在公司產品線,按照IPD理念,產品線不僅僅要管研發,還要管生產、採購、銷售和服務,其中研發是強管理,其他是相對弱管理。所以李作為銷售管理,其實是一個機要而不重要的崗位,可以接觸很多合同信息,但產品線裏面重要的是研發。
產品線業務部門因為業務造假(虛報合同訂貨額),主管被嚴懲。這個純粹是公司內部管理,因為有個訂貨KPI,完成好,獎金很多;個別銷售主管就虛報合同,產品線知道不説,負連帶責任、直接責任是一線搞假合同的。
這個和營收沒有關係,增加營收要發貨和回款,很難造假;更和網上造謠的所謂騙國家補貼的惡意抹黑沒關係,因為光伏發電國家並不補貼設備廠家,是補貼發電站。也就是説營收很難造假多營收,造假不僅沒有補貼,多交税倒是會。所以這個是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外部,實際上不怕曝光,公司也敢報警。
因主管怕被舉報給公司領導,所以就選擇息事寧人給錢,這個N-1相當於是主管被迫的封口費。
5、主管錢哪裏來?
每年每個部門都有一部分團隊建設和激勵經費預算,部門可以通過申請發團隊個人獎勵、旅遊聚餐團建等申請。如果給個人的,那麼就扣税發到個人工資賬户;如果團隊建設的,就發票報銷,先墊付再領錢,統一放在部門秘書。當然部分主管也會違規多給員工項目獎金,然後再部分回收到部門做團建經費、也是統一放在部門秘書,但被發現會被處罰的。這個主管他就是違規把部分錢發給員工再部分收回到秘書做團建經費,繞過公司管理。實際上秘書管錢,主管分配,財、權分開也是一種制衡,要公示的。
所以主管相當於把團建經費支付給李了,本質上是李侵害了他部門的前同事們的權益,類似眾籌送他錢了。
6、主管想陷害李嗎?
不是的,主管是真心和解,雖然被迫,但是花部門的錢買自己的位置(被舉報會被降職乃至開除),所以就違規妥協,和HR一起友好的談判好給錢,讓秘書打錢。當然部門HR也會被處罰,因為沒有執行公司政策,而變成主管的辦事員了,就像趙剛不僅僅要配合李雲龍,在李雲龍瞎干時候也要報告旅長才對。
主管這麼做,違規不違法,不算貪污公款、因為不是進入自己口袋,屬於鑽公司管理空子。這件事最不願意曝光就是主管,根本就不是陰謀論者説的故意搞個大金額讓人坐牢很久,因為金額數量就是李自己要的。
7、怎麼曝光的?
因為團建經費大規模支出,員工卻沒有看到錢影子,有人就投訴到公司;結果公司審計部門一審計發現,主管違規給李這個外人錢,而不是花在員工團隊激勵上。
主管於是坦白事件來龍去脈,公司認為李把一個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拿來打主管,導致公司損失幾十萬元,當然要報警。因為李看管理問題可以舉報給公司審計部門等,拿來壓迫主管拿錢就違法了。
8、為什麼拿錢幾個月後才報警抓人,是不是故意的?
因為公司發現問題時間就是李和主管交易後幾個月後呀,難道會未卜先知嗎?所以當然就是發現後內部調查清楚就報警,所以幾個月後才報警。
9、為什麼251?
司法機關都是經驗豐富,這種事情一聽就知道七七八八,人證(多人口供)物證和犯罪邏輯等等清楚,當然就會批捕。
本着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起訴是更加嚴格要求鐵證如山的、是疑罪從無的不冤枉一個好人為主導的。
所以就會被反覆要求補充證據了。至於保釋制度,不在這裏討論,平衡得好皆大歡喜,平衡不好,老百姓會感覺壞人怎麼才進去又出來。像香港廢青,警察早上送進入,法官明天放出,其實也難。
李聰明就聰明在,如何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談判2N的,他不錄音。錄音部分就是和主管HR愉快談判2N支付等辦法,所以證據當然有利了。至於主管和HR,本來就沒想去搞人,想息事寧人,當然沒有錄音了,也就無法鐵證如山。
懂行朋友知道怎麼回事,但是有時候就是無能為力的,該賠得賠;但是哪天要真是發現有鐵證了,照樣會進去的。
10、公司為什麼不説明。
因為司法機關都裁決了,沒辦法説呀,説什麼呢?説別人勒索,那涉及誹謗了,因為司法已經説明沒有充足證據;説道歉,我錯了,那更荒謬,明明就是公司被人搞走幾十萬,依法報案呀,這事情就是打碎牙齒和血吞。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團建經費管好,把HR體系培訓好,把主管管理能力提升。
總結:
李績效差不續約,公司給N+1。李知道仲裁不會贏2N,通過掌握把柄迫使主管給,談判時候選擇有利時間錄音。主管違規把部門團建經費給李,被員工投訴後,審計部門發現問題,東窗事發;主管坦白,公司報警。批准刑拘,但是因為主管沒有留鐵證,多次補充後無法起訴,在法規時間到後司法機關放人並賠償。
這個事情無論主管和公司都一開始都沒有要難為員工;公司是按N+1給了,主管是私下給了,息事寧人, 公司審計發現損失後報警。沒有任何計謀或者做局,也沒有什麼不光彩不能告訴人的地方。
**律師:**普通案件,沒有不合法之處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童彬超認為:
這個不是拘留,這是一個刑事羈押,刑事羈押分成拘留和逮捕兩個措施。拘留最長可以拘留37天,一般來説,公安機關發現可以拘留一般是拘留3天,3天之後如果認為案情比較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30天,到30天之後就要申請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來批准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來決定要不要逮捕,這樣來説最長的期限就是37天,喜歡這篇文章的讀者,小編推薦大家微信搜索關注公眾號 觀察的眼 可閲讀更多精彩好文。
如果檢察院通過審查同意逮捕之後,這個案件就進入了偵查羈押的期限。偵查羈押就叫逮捕,逮捕一般是2個月的時間,2個月之後公安如果認為案情複雜可以延長,37天之後,逮捕時間最長可以延長到7個多月的時間,這是公安的時間。公安偵查之後移動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啓動期限一般是30天,可以延長15天,所以一次審查最長時間就是45天,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退回給公安機關偵查,偵查期限是一個月,公安機關送回來,檢察院重新計算期限,可以退兩次,審查階段就有195天。總之,最後200多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至於誣告,目前不能夠得出誣告的結論。檢察院有很多種情況不起訴。這裏是説證據不足不起訴,業內叫存疑不起訴。並不是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該案指控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並不能得出嫌疑人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結論,也不能據此反推出華為一方必然成立誣告陷害罪。就算是華為刻意誣告陷害,也需要員工去舉證,證明華為誣告陷害。
在律師看來,這是一個普通的案件,目前事實尚未對社會公眾披露,內情如何不得而知。單就羈押期限而言,並沒有不合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