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形態之爭,爭的是啥?如何爭?_風聞
长风-2019-12-05 09:08
咱國家好像開始回過神來了,不再覺得“意識形態”之爭只要自己放棄就不存在了,開始認真的回過頭來思考在敵對政治勢力的意識形態的進攻面前,應該如何應對的問題了。
是時候了,再這麼渾渾噩噩下去,再沒個堅實立論,不説別的,單隻港台是不會“迴歸”的,因為人家就是想回歸都找不到標杆和方向;澳門也只會趨遠不會趨近。
那咱就論論這個意識形態之爭,到底爭啥、得怎麼爭。
所有自主意識的主動行為,必然要有動機初衷;若要自主伸張意志,那麼其行為必然要有既定的確定的內生性的邏輯,如此才有“理直氣壯”,理直氣壯才能心無旁騖、腳步堅實。若不明宗旨、將信將疑,那麼其行為必然魯莽草率、充滿失控的“隨機性”。因此,想要越走路越寬廣、越走腳步越堅實暢快,那就要建立起自身的自洽的、內生性的行為邏輯。此之謂,“立言”!立言立功立德之“立言”。立得住,才有名正言順,才有大義名分,才有主動騰挪的根據。
改開40年來,出於對“先進技術”的渴望,咱們國家其實是放棄了“意識形態”的鬥爭。説實話,這東西本來就不應該存在,這就是個沒事找事的無聊營生,但是,問題在於,別人拿這東西來攻擊咱呀。打架是不對的,不應該打架,但是,別人已經往自己身上招呼了,那就沒有啥不應該的了。特別是,“西方”,無論是philosophy還是religion,都是以攻訐異己為立身之據,人家是從骨子裏帶的本能的意識形態攻訐習慣,你還自以為自己不動手,就不會打起來了?人家就放過你了?philosophy以否定所有其它存在為自身存在的根據,亞伯拉罕諸教以消滅所有異己和異端為最高責任,人家憑啥放過你?
其實,更關鍵的是,在當下中國的普遍性的認知裏,包括“高層”的認知當中,對於“西方”的自我標榜的東西,那些看起來天花亂墜、實則自由心證不知所云的東西,還是有相當程度的迷信的。自鴉片戰爭以來,特別是“新文化運動”以來,在若干虔誠問學於“西方”、卻被浸淫於philosophy話術範式當中的“大師”們的析辨詭詞和巧言令色當中,普遍意義上,中國人的思維範式已經相當程度上採信了那一套精巧複雜但是實則荒悖矛盾的話術體系。
意識形態的對抗,本質上是制度的對抗,主要是指政治制度體系,經濟資源的分配宗旨,本質上也是政治制度,文化體系的根本,也是體現了政治邏輯。而政治邏輯的根本,是道德。政治邏輯是文化體系當中道德倫理的外化和具體化。有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平等精神,才有天下人是天下人的天下的政治邏輯;有成全維護的仁愛之心,才有施政以治而非私有產權的爭奪的政治原則;有公正嚴明的自律要求,才有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制精神;有知人善任、忠事信任的人際交往原則,才有團結、協作、協商的組織原則。
意識形態若要爭,那就是道德名分之爭,就是道德高地之爭。就是確定自己的自洽道德邏輯並顯化於現實,同時發現攻訐自己者所恃道德體系的荒悖之處並否定之!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爭”,華夏的道德邏輯是無敵的。因為,仁者,無敵。攻訐他人、以否定他人為自己的排他性存在,這本身就是對道德的褻瀆。善者不辯辯者不善,一個析辯詭辭巧言令色之人自詡道德以爭勝,那不是必敗麼?
但是,政治邏輯的對抗中,目前的中國基本上完全是被動挨打的狀態。因為近百年來,中國普遍的話語表述,都不能脱離“西方”的範式窠臼,在若干根本沒有確定意涵的自由心證的框框裏,被人家任意解釋、被人家牽着鼻子走,那你還怎麼跟人家“爭”?
中國人習慣性的善意待人,加上物理上被擊潰導致的自卑,以及由此而生的對“西方”的仰慕,中國人在與“西方”交流的過程中,不自覺的將原本粗疏鄙陋的“西方”文化概念,用華夏文化的高遠境界過度的拔高了。比如自由、民主、權力、權利、法治,這些概念原本的意涵,能與這些漢字 所承載的意涵相提並論麼?就跟“上帝”似的,那個YHWH,夠得上“上”還是“帝”?那就是個剛愎自用、粗暴無能 、只知以勢壓人的奴隸主暴君,還“上”?還“帝”?“西方”的所有政治邏輯,都是與政治本身相悖的。但是人家西方通過原罪化政治體系,在否定政治本身的前提下,把悖逆於政治秩序本身的排他性個體存在給當成了政治,其“自由 ”體現為斥於政治秩序(的約束);“民主”體現為悖離政治秩序本身的以多為勝、恃強凌弱;人家可不知道啥是“權”,人家不知道啥是組織內的臨時性、有限性的“權”,人家只知有“力”(power),誰有power誰就説了算;其“法治”,就是資本豢養的訟棍之治,完全悖離了“不別親疏不疏貴賤一斷於法”的法制宗旨,……。
還有那個“納税人”的角色,更是個自相矛盾的概念。税,可不是商業生意。商業的應用範圍只能是能夠量化的物資交換過程,但是國與民之間,那可沒法套用錢貨兩清就再無瓜葛的商業關係。税,是因為你已經自社會體系當中獲了利益,因此要給予你賴以生產創造的社會體系以回饋,你獲益多就該回饋多。税,是已獲利益的回饋,可不是未來的保證金,更不是你能夠於國家予取予求的資本投入。再粗暴一點説,你納了税,那税金是誰的?該由誰支配?你付了房租,那租金還是你的?房東怎麼支配還得問你?你收了工資,那工資還是你老闆的?你怎麼支配,還得你老闆點頭?納税若是資本的話,那麼納税多,是不是就該“擁有”更多的國家機器的“服務”?是不是要是納税足夠多的話,整個國家就得是他的私有財產了?
還有“公民”。話説citizen的詞根是city,人家説的本來就是個“市民”,哪有“公”的意涵?公,天下為公的公,公正公開的公,大公無私、天下公器的公,這個“公”的概念,在華夏之外的地方壓根都沒有抽象出來,他們壓根都不理解華夏語境當中的“公”!公,是所有私的求同抽象,而非是私的對立,與任何一個“私”的對立者,必然是另一個私,而不可能是“公”。所有“公民”這個概念出現的地方,所指代的都是“私”,而非“公”,那扯這個“公”是幹嘛?掛羊頭賣狗肉?民,可以是村民、市民、國民,卻不可能是“公民”,“公”,就不可能是“民”,公,只可以是“公器”,只能是一個具體組織體系的其大無外的意志所在,絕對不可能有私的對象與之並立。“民”是現實具體存在,其的立場與視角,只有具體的顯示的利益所在,沒有“公”的意涵。公,只能是個其大無外的抽象,沒有具體的“私”的現實利益的關聯。
民,為國家之本,不是獨立於國家機器,更不是對立於國家機器;國家政權實體當中的每一個個體,都來自於民,可不是來自一個與“民”涇渭分明的特定階層——貴族、精英。國家機器與民,是純粹的利益共同體,而非利益互斥的零和博弈的存在。
簡言之,“西方”的整個政治邏輯,在政治上就是個自毀自戕的存在。
但是,就這些自相矛盾的玩意,咱們現在普遍意義上可是採信了不少呢,可是完全不忍心否認呢。話説 ,若要鬥爭,若要爭勝,光指着自我辯護是不行的,你得有能力否定對方啊!要麼,你就全盤 接受那些天花亂墜的説辭,是不是自己又不敢?是不是自己本能的感覺 ,真按那套路走,那是十成十的會自毀自戕吧。既然那套東西與現實需要相悖,那就找到其錯誤之處,否定之!有一條 華夏宗旨是無疑的正確的,指正別人的錯誤,於他是有益有用的!你還不忍心否定之,那麼他繼續犯錯誤就是在自毀自戕!
來,我試着找找否定“西方”的意識形態攻訐的路徑。
有一點是明確的,在政治 邏輯上,華夏文明的探索和成就,在古今中外的人類歷史上,是鶴立雞羣,一覽眾山小。沒有哪個文明能夠在政治邏輯方面充任華夏的老師。
政治體系,起於“人多力量大”的簡單邏輯,始於:
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 羣,彼不能羣也。人何以能羣?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 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裁萬物, 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也。故人生不能無羣,羣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離,離則弱,弱則不能勝物; 故宮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頃舍禮義之謂也。能以事親謂之孝,能以事兄謂之弟, 能以事上謂之順,能以使下謂之君。君者,善羣也。羣道當,則萬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長,羣生皆得其命。故 養長時,則六畜育;殺生時,則草木殖;政令時,則百姓一,賢良服。
政治秩序 的基石,是最高的、唯一的、確定的、組織體系內絕對的組織 意志 。政治秩序體系的存在意義是統一自洽,而非對立衝突,要對立衝突那就分家各過各的就得,幹嘛 硬湊 一起?政治秩序體系本身的運作,就需要不同職責權位置的互相配合,互相配合本身就是有限的、互相制約的。無法協調協商的對立,那是敵人仇人,那不是同志同事。政治體系的最高意志,是自生內生的,不是外授的。中共一大13個黨員代表,是人家自發組織參加的,沒有誰給授權;中共犧牲了370萬黨員才建立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那370萬黨員的犧牲可不是誰授權的。49年,中共與國民黨政府各自組織了兩個全國代表大會,那麼哪個才是全體國民的代表?那是會議組織者説的算,那是會議組織者授的權,而非是哪個國民授予會議組織者。再者説,全體國民要形成統一意志給誰授權,那不還是得有個實體組織麼?那個實體組織,不就是政府麼?所有的中共黨員、政府成員,本來就是來自於國民當中啊,他們又不是一個獨立於“平民”的固化“精英”階層。而形成了唯一的組織意志之後,組織體系內運作所需之“權”,源頭都是政治體系的最高意志,都是那最高意志直接或間接所授。(注:組織意志必須由某個組織成員代行,但是並不等價於組織成員本身的個體意志。)
所有現實存在,所求者唯有利益而已,所求者不外是利己益己。人類之所以選擇了社會化體系,選擇了以互助互益的道德宗旨維繫的社會體系,是因為這個體系能夠更長遠、更穩定、更少消極作用的為體系內成員提供更好更多的利己益己的條件和機會。因此,組織體系 之所以 是一個統一的自洽體系,是因為組織體系內的所有個體,存在足夠的共同利益基礎,而非是互斥利益各搶各的。還是那句話,若沒有足夠的共同利益基礎,那大家各過各的就是了。
對了,“西方”嘴邊最喜歡掛的政治概念就是“人權”。那咱就論論。權,是組織體系內運作的臨時性令牌 ,是特定崗位上、基於特定職責權 界定的組織成員,針對特定事務,而臨時性的代行組織意志的組織內令牌標識。權,應事而生,事成則滅。這不是法西斯,不是個具體存在,更不是絕對的具體個體。
所以,“人權”這個詞就是個自悖的存在。權,必是公務範疇,只管公務。“人”,是個體,與公務無關的個體事務,與權無關。不牽涉公務的任何個體事務,國家體系壓根不管。這根本不需要什麼 “權”。權,必有授與收,能授,就能收。話説我嘴巴長在我腦袋上 ,我要説話還需要誰給我授個權?我説話,需要什麼“權(人權)”麼?我若需要,那麼豈不是授我者隨時可收回?
不過,“西方 ”的這套析辨詭詞 、巧言令色,之所以有如此的蠱惑能力 ,也是人家數千年堅持不懈的鍛鍊的成果。人家philosophy專研槓精技巧,亞伯拉罕一神教還有一手析辨詭詞充善人,一手拿刀物理消滅的“完善”體系,想要在他們的攻訐當中立定理論還能反駁之,那可是得花點心思、鍛鍊一下定力。
但是,只需要 知道 一條 。但凡是不遺餘力想要通過攻訐別人來刷存在感的,其必然對自身之論也無確定認知。一個人若能確定自己之論是正確的、可驗可證的,他壓根不會在乎別人是否“認同”自己。華夏教人,可有 上趕着 求 人家 的 ?
童蒙求我,非我求童蒙,初噬告,再三瀆,瀆則不告。
來求教於我,我還得看看他資質德行,別所傳非人,不僅砸 我 招牌,還可能害人害己。所以,就那將所有異己立為假想敵、不遺餘力攻訐之的“西方”之論,也就是個色厲內荏的貨,只是未逢真知而已。一遇真知灼見,那“西方”必然就如向火冰雪,剎那間就得冰消雪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