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251事件起源解析,鑽空子留下的爛攤子_風聞
Francis-2019-12-06 11:25
華為251事件刷屏,我看很多人都關注在階級鬥爭,境外勢力,有毒媒體,推牆黨等等問題上,但對這件事的起因還是不清不楚,要麼就是各執一詞。
我大致在這裏捋一下此事的因果起源,但是不涉及之後的輿論紛爭。如有錯漏還請大家指出。
事實:
無論怎樣的推推斷都不能違背事實,這裏我把我在網上能找到的,各方都無異議的事實列一下。
事件當事人李洪元李先生,從2005年起他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工作了12年。2018年初第7次合同到期後,華為決定不再與其續約,離職前,他的職級還是2005年剛入職華為時的15級,也是華為的持股員工。隨後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這是N+1的補償。
但是李先生認為自己作為十二年老員工理應享受2N的補償,所以又經過一輪私下交涉後,於2018年3月,李洪元過去所在部門的秘書,通過私人賬户向其轉款304742.98元。
但拿到這筆補償金的9個月後,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2019年8月23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隨後李洪元被釋放,總共被羈押了251天。決定對李洪元予以國家賠償10餘萬。
在之後,就是輿情的亂象了。
法條:
既然此事起因是勞資糾紛,那麼相關法律自然是必須的。以下法條都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簡單説,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公司要按照正常手續辭退他,就要付N的補償。(N+1的1可以代表最後一個月工資,也可代表提前一個月通知。)
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不走正當程序辭退員工,則要以2N的方式補償。
看到這裏,華為的手段合法合規,但是勞動法裏還有一條。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這就是説,當一個員工在公司內連續工作滿十年之後,公司想要用“末位淘汰”“績效不達標”等慣常手段辭退,就很難了。
鑽空子:
我們知道,華為薪酬高壓力也大,每年很多新人想入職,也有很多老人跟不上而被清退。
而從上面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到,十年老員工的保護法律對高壓力的公司並不友好,但是華為早有準備,華為員工在入職第八年的時候會被統一買斷一次工齡,拿到8+1的補償,然後重新入職,從這個層面看,華為很少有“十年老員工”。現在我們搜“華為買斷工齡”直接能看到2007年的新聞,可見執行多年,效果不錯。
這方法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還需要專業法律人士來解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一種鑽空子的行為。
只是鑽空子不是某一家的專利,你能鑽,別人也能。
矛盾:
現在我們從已知的材料可以推斷出現在雙方的矛盾所在了。
華為方的A觀點: 李在我司工作了八年 又 四年,現在我們按照八年 又 四年的標準來把他辭退,並給以補償,法律為憑,協議為證。
李方的B觀點:我在華為實際工作了十二年,他們辭退我應該按照十二年的標準來,否則就應該以無正當理由辭退十二年員工的標準來補償,法律為憑,協議為證。
哪方是對,哪方是錯? 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貌似都行得通,剩下的就是雙方律師在法庭上的扯皮了。
值得一説的是之前的新聞裏出現了“華為離職員工維權羣”這個詞,我相信應該不止有一個老員工曾在這個問題上和老東家對簿公堂,顯然華為總是贏,當初買斷工齡不就是為了現在麼?
但是李洪元是個例外,他和其他維權離職員工的區別在哪呢?
攻守:
其他離職員工想拿2N,是要從華為那拿錢,他們需要用自己的B觀點碰撞華為的A觀點,他們是攻,華為是守。
本來個人告大企業就是以弱擊強,在法律上,雙方也各有其正確,難分對錯。華為肯定是不肯掏錢安撫人心的,否則一切都是白用功了。你要告就告,你告不贏,也拖不起。
而李洪元則是前已落袋,華為要是想把錢直接拿回來,那就是要用自己的A觀點碰撞李德B觀點。
攻守之勢異也
華為恐怕沒有想這麼幹,於是選擇了迂迴路線,我不需要證明這錢本身是不是合法,只要我證明你用非法的手段拿到了錢,那不就行了麼?
但李洪元早有準備。
我看一些帖子説李用敲詐勒索的手段拿了錢,又巧妙地引導對話內容,只保留了對自己有力的部分。我承認這很有可能,但終究口説無憑。
刑罰:
羈押了251天后,李洪元“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被釋放,並拿到了十萬元的賠償。
進了局子吃了官司最後沒定罪的是有很多,這確實不能證明李洪元不是罪犯,但是類似的嫌疑人裏面有幾個能拿到國家賠償的?
強力機關的態度,已然清晰。
證據確實是不足,但是這個案情也不復雜,能查的,能想的我相信深圳警方早就做完了。檢方恐怕早已清楚李這人幹了什麼事,也清楚就他乾的這點事,讓他蹲大牢八個半月,真的是過分了。
深圳檢察機關還要點矜持,賠錢了。
餘波? 海嘯!
整個事件到輿論發酵為止,就是一個普通的勞資糾紛。公司和員工在法律框架內鬥智鬥勇,有輸有贏。
只是李洪元和多數看客沒想到的是,自己也鑽空子的華為讓人鑽了空子之後會這麼認真,好好教育了一下自己的前員工,什麼叫做在法律的框架下使用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