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榮成市公安局回應“被法院罰款十萬元”:等調查後答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0212-2019-12-07 09:49
(澎湃新聞)

山東商報微信公眾號 圖
12月6日,針對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下達的十萬元罰款決定,榮成市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目前正在對決定書所述事件進行調查,暫無更多信息。“當時為何不配合律師?是繳納罰款還是申請複議?都要等調查以後才能作出答覆。”
同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繫當事孫姓律師,但截至發稿其手機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2月4日,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下達決定書,榮成市公安局因拒不配合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招遠市人民法院罰款十萬元。
(2019)魯0685司懲5號《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書》顯示,招遠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被告主張曾向榮成市公安局報警稱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受脅迫所致。為此,招遠市人民法院出具了調查令,授權律師持調查令去榮成市公安局複印當時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榮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該決定書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如下: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元,限於2019年12月20日前交納。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餘超針對此事向澎湃新聞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好事情,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寫明: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其中就包括“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山東省此前也有過類似案例。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曾於2018年11月2日發佈消息稱: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配合律師持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的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