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下的萊茵模式_風聞
慕峰-传播知识,分享思考|公众号:太阳照常升起2019-12-08 13:35
本文首發於《瞭望》雜誌
部分美國政客和輿論將美國貧富差距拉大等問題歸咎於全球化,認為是“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導致美國製造業競爭力大幅下降,大量穩定而優渥的工作崗位流失,中國從中獲益同時造成美國中下層的苦難。”
但從全球比較視角出發,德國同樣是深度參與全球化的發達國家,而且德國對中國市場的依賴要比美國對中國市場的依賴大得多,但德國仍然在鋼鐵、銅、鋁、機械設備製造、汽車這些傳統的、在美國已然衰退的生產性行業中佔據着全球領先地位。
埃裏克·萊曼和戴維·奧德茲在《德國的七個秘密》一書中指出,當美國製造業佔GDP份額降至13%、英國降至12%時,德國製造業佔GDP份額仍高達21%。德國2019年2月發佈的《工業戰略2030》,甚至明確提出到2030年時,逐步將工業在德國和歐盟的增加值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分別擴大到25%和20%。
更有意思的是,根據托馬斯·皮凱蒂的研究,在1970年代以來,當所有的盎格魯薩克遜國家前0.1%人羣的收入佔總收入比重都出現“急劇上升”的同時,歐洲大陸和日本的此類比重卻“幾乎沒有增加”(皮凱蒂,2014)。在全球化進程中,德國究竟有哪些不一樣,究竟做了什麼?這是本文將要探討的內容。
一、從社團市場經濟到社會市場經濟
1873年自由放任主義下的全球大蕭條後,德意志帝國的鐵血首相俾斯麥開始領導德國轉向。競爭規制領域的競爭原則被合作原則取代,秩序政策中的自由放任被生產性動員取代,社會政策領域的有組織自助被社團自我管理取代,對外貿易政策領域的自由貿易主義被“開明”保護(關税保護)取代。
這一與盎格魯-撒克遜模式自由放任市場經濟截然不同的市場經濟模式,深刻地改變了德國人的思維和行動方式,從制度層面產生了卡特爾組織、社會保險、全能銀行、股份公司、地區能源企業、各類協會和研究機構、普遍化的工會等德國現代經濟組織。1897年德意志帝國法院更是在經濟蕭條期結束後為卡特爾合同提供法律制度保護,廢除了原有的自由主義市場憲法。(阿貝爾斯豪塞,2018)
德國經濟史學家阿貝爾斯豪塞認為,19世紀末德國發展出一套穩定的新型社會生產體系,其基本原則是促進經濟活動參與者之間的合作而非競爭。具體表現在勞資共決的股份公司雙層管理架構、主銀行為公司提供長期金融支持並在雙層管理架構的上層(監事會)任命銀行業代表、行業間普遍的卡特爾同盟、面向工業企業的雙元制教育培訓體系等等。
這種19世紀末開始形成的經濟體制並非以公司股東利益為中心,而是着眼公司的長期性和持久性,進而實現股東、公司、債權人(銀行)、員工和產業上下游之間的協調共生。這種經濟體制中擁有“話語權”的既非個人也非國家,而是一整套嚴密的制度和組織體系,因而被稱為“社團主義市場經濟”,也被稱為“萊茵模式”。俾斯麥執政時期對全球而言具有開創性的三項社會保障立法(1883年《疾病保險法》、1884年《工人賠償法》和1889年《傷殘和養老保險法》),也深刻地打上了萊茵模式的時代烙印。
萊茵模式是對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的否定。它貫穿整個德意志近現代史,並對歐陸乃至東亞都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1919年《魏瑪憲法》明確拒絕了“自由放任主義制度”,提出“為了公共利益的”私有財產社會公益義務。德國經濟學家阿爾伯特·亨塞爾認為,《魏瑪憲法》對所有經濟活動都給予了“社會條件限制”,它雖未與占主導地位的締約自由正面對立,卻對其進行了實質性修正。現行的德國《基本法》(相當於德國的《憲法》)第14條仍然規定:“財產權負有責任,對財產的使用應當同時有利於公眾利益。”
阿貝爾斯豪塞認為,德國經濟這種自治、自我管理的狀態對企業家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德意志帝國時期的經濟學家古斯塔夫·施莫勒把社團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意義”看作是對共同利益必要性的認識。
信奉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的企業家對此則不以為然。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認為,在一個自由經濟體系內只存在一項責任:企業家在領導企業遵守既定規則——即自由的市場競爭規則、不欺詐、不弄虛作假——的同時必須將稀缺的資源用於獲取最多利潤,即實現投資回報率的最大化。但阿貝爾斯豪塞認為,在德國的固有觀念中,企業家的特殊責任在於,在體系的框架內以保障這種體系功能的方式使用或支配自有財產並使其結果為“公眾福祉”服務。
19世紀末期德國社團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徵之一,是在1873年全球大蕭條之後卡特爾組織的興起。卡特爾是獨立企業在自願基礎上以合同形式組成的聯盟,通常以行業共同體的形式出現,其目標在於控制和佔領市場。阿貝爾斯豪塞認為,自願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在自由競爭機制下開展合作曾是且一直是德國社團主義市場經濟的核心。
1930-1940年代,既反對引起大蕭條的自由放任主義、也批判納粹式的國家干預,進而強調秩序自由的弗萊堡學派逐漸在德國產生影響。二戰結束後,德國的改革自由主義者對納粹的罪行進行了反思,他們認為國家干預是造成戰爭期間經濟危機和停滯的罪魁禍首,而卡特爾聯盟充滿官僚作風。去卡特爾化,成為了改革派的追求。時任聯邦經濟和勞工部部長、後來成為西德第二任總理的路德維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採納了秩序自由主義的觀點,首先提出要全面禁止卡特爾同盟。
艾哈德被喻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之父,在納粹統制經濟帶來災害之後,他明確提出“競爭是獲致繁榮和保證繁榮最有效的手段”(艾哈德,2017)。艾哈德在戰後頂着巨大壓力推行了市場化改革。二戰結束後,德國被分為四區佔領,英美法佔領西德,蘇聯佔領東德。當時,除蘇聯施行計劃經濟外,英國由工黨執政,西德佔領軍“寧願要充分就業,而不要貨幣穩定”,英美佔領軍達成一致,對西德改革後的大量入超大為驚慌,擔心馬歇爾計劃將終止,從而集體反對西德的市場經濟改革(艾哈德,2017)。
此時大多數德國企業家也都反對取消卡特爾同盟,在經濟聯合會和基民盟/基社盟的強力阻撓下,艾哈德即使後來獲得了佔領國的支持,《卡特爾法》從1949至1950年七易其稿,也未獲通過。1951年朝鮮戰爭頂峯時期,為了更有效地“保衞自由世界”,美國對德佔領當局一反之前態度,迫使德國勉強接受了採購工業領域的卡特爾組織,這進一步強化了反對者對卡特爾的青睞。
當1957年《卡特爾法》頒佈出台時,與艾哈德最初的構想已經相去甚遠。1957年《卡特爾法》雖然原則禁止了卡特爾的成立,但同時又規定了諸多例外,包括條件卡特爾、折扣卡特爾、外國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出口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等等,對行業內的利益合作、出口導向型“工業集羣”的合作實踐或其他形式的地區聯營經濟也不加干涉。阿貝爾斯豪塞認為,這些例外猶如瑞士奶酪上的小孔,穿透了所謂的禁止原則。艾哈德本人最終也認可這些例外存在的合理性。我們可以看到,正是這些當年的例外,為戰後德國企業戰艦的擴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礎。直到歐共體明確了對卡特爾組織的嚴厲態度後,這些例外才無法被大量援引。
艾哈德在戰時統制經濟的年代,抵制了佔領軍希望推行的計劃模式,堅定的讓西德採納了競爭繁榮的市場經濟模式。但社會市場經濟並沒有顛覆德國的傳統。作為社會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卡特爾法》,也沒有立即實現預想的目標,而是用了將近二十年時間,才在歐共體的外力作用下實現了最初的變革目標。如果沒有這二十多年的例外,戰後的德國企業在全球市場中將毫無根基可言。
在歐美,一度有觀點認為戰前與戰後的德國是迥然相異的兩個國家,認為在馬歇爾計劃的幫助下,德國以社會市場經濟顛覆了傳統。甚至今天國內還有不少聲音認為,艾哈德帶領德國走上了英美式的新自由主義道路。事實上,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提出者雖然更傾向自由主義理念,但德國本土強大的歷史慣性,並沒有讓德國的道路顛覆傳統。德國經濟學家霍斯特·希伯特認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一方面注重私營企業與決策,另一方面由政府對國家、區域、地方各級實行調控和干預,從而建立公平競爭機制,維持經濟增長、就業、良好工作環境、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之間的平衡。這與盎格魯薩克遜以股東利益、金融利益、跨國企業高管利益為絕對優先的政治經濟模式,是絕然不同的。
阿貝爾斯豪塞通過詳盡的德國經濟史研究,充分論證了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更多是社團主義市場經濟的自我揚棄,德國《時代週報》(Die Zeit)盛讚其改寫了戰後德國經濟史。萊茵模式植根於漫長的德意志經濟史,並非是從1949年開始,這對人們今天客觀認識萊茵模式有着重要意義。只有在充分了解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歷史後,萊茵模式的種種做法和經驗才能得到深刻理解。
事實上,稍加比較即可發現,二戰後美國也曾同樣意圖肢解日本的財團,但出於對抗前蘇聯的需要最終默許了日本的再財團化。與德國一樣,日本也沒有采納盎格魯-撒克遜模式,而是沿着自己的道路發展。
二、萊茵模式的主要經驗
在充分了解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歷史後,萊茵模式的種種做法和經驗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這些經驗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對製造業的高度重視,產融協調的金融體制,雙元制教育體系、勞資共決制度。
1、對製造業的高度重視
德意志曾是分散的小國聯盟,近代統一的時間很晚,長期以貿易立國,高度重視外部市場和製造業,堅持製造業的本土優勢。德國經濟學家沃爾夫岡·史特雷克認為,由於本土市場有限且歐洲他國長期存在關税壁壘,德國並沒有足夠的建立規模化生產體制的市場需求,因此美式“福特主義”最終沒有成為德國的選擇。德國傾向於尋求自己的比較優勢,強調工業產品的優質化和定製化。
這種經濟目標需要有高技能的人力資源、成熟的適用技術及與客户良好的合作關係,因而要求企業的決策必須有長期性。穩健的發展目標又反過來要求員工具有穩定性,優質化和定製化的產品需求又難以使機器生產替代大量員工。由於長期直面整個歐洲甚至全球市場的激烈競爭,企業家和員工一開始就被綁在一條船上。企業家如果不顧及勞工利益,就無法擁有長期熟練的員工,也無法維繫與全球客户的良好關係;而員工如果過分強調自己的短期利益,企業將無法正常發展,最終自己也會受損。
德國企業擅長的專業領域,主要是機械設備、汽車、化工及製藥等,全球化為這些企業帶來廣闊的世界市場。德國不少企業已有數百年曆史,二戰期間,超大型企業更是得到支持。大型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的中小企業擁有長期密切的聯繫,當大型企業去拓展全球市場時,背後的中小企業同時獲益。
德國在拓展海外市場方面,與日本的護航艦隊模式非常類似,大型企業衝在最前面,背後是大量本土上下游產業鏈中小企業的支持。這是當年卡特爾聯盟模式在全球化下的進一步表現。當企業出海作戰時,商會、協會、學研機構既競爭更協作,共同發聲。政府更是積極協調,保障德國企業在海外的整體利益。這種模式在過去幾十年來看,取得了巨大成功。
在拓展全球的過程中,德國中小企業還努力發現新的市場,在非常多的利基市場實現了絕對優勢地位,也就是形成了全球數量最龐大的製造業隱形冠軍企業。在全球3700餘家制造業隱形冠軍企業中,德國就擁有1300餘家,此外美國300餘家、日本200餘家、中國60餘家。這些大型企業和製造業隱形冠軍企業,為德國本土提供了大量薪酬優厚的就業崗位。
2、產融協調的金融體制
以製造業為主導的德國,傳統大型製造業企業與銀行關係緊密,採取“全能銀行”模式。在很長時期,雖然銀行不持有企業股份,但個人股東信任銀行,將自己對企業的投票權委託給銀行行使,銀行甚至可能在雙層管理架構的上層(監事會)派駐成員。這種銀企聯合可以避免股東因貪婪而採取短視策略。基於上述委託投票權的安排,直到1995年,銀行仍然擁有德國24家最大集團公司股東大會84%的投票權。(杜瓦爾,2016)
隨着全球化的深入,德國企業的融資渠道越來越寬,大型銀企聯合逐漸被削弱。1998年,上述委託銀行的投票權安排被立法廢除,而後又立法降低銀行出讓所持企業股份的所得税,德國大銀行與大型工業企業的聯合宣告解散。銀企聯合的模式雖已徹底變革,但德國大型企業基本由家族基金主導,並未成為國際金融資本的獵物。這些德國家族,都揹負長遠的使命,不會將自己的企業置於短期利益之上,因此德國家族企業受到金融資本短期侵襲的可能性非常小。
對中小企業而言,德國特有的銀行體制發揮了巨大作用。筆者曾向製造業隱形冠軍理論的提出者赫爾曼·西蒙教授請教德國的中小企業如何解決融資問題。西蒙教授表示,德國製造業隱形冠軍企業在發展之初,往往與德國地方儲貸銀行(Sparkassen)和合作銀行(Genossenschaften)緊密合作,與大型私人銀行(例如德意志銀行)合作較少。儲貸銀行、合作銀行給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約佔貸款總額的2/3。這兩個銀行業支柱受到嚴格監管,利潤率不高,在金融危機中幾乎沒有受損。但銀行業的嚴格監管也帶來了銀行貸款利率較高的弊端,這是獲得安全穩定需要付出的相應成本。
德國產融協調的金融體制有力支持了過往數十年德國實業的發展,但對高風險的新興產業則支持不足。近年來不少觀點認為德國經濟雖然並不缺乏在某些特定市場的創新能力,但在某些具有未來前景的市場(如信息技術領域),創新能力則顯不足,因此有人主張德國應當依照美國模式進行改革。但阿貝爾斯豪塞認為,對德國企業仍處弱勢的市場而言,這或許能夠彌補創新實力不足,但將會給養活了2/3就業者和企業家的多元化優質產品市場帶來沉重負擔。
事實上,儘管德國沒有在消費互聯網領域出現巨頭企業,但也避免了國際金融資本對傳統優勢產業和就業的衝擊。在數字化時代,德國仍然穩健地從既有優勢出發,去獲取工業互聯網時代的最大收益。與此同時,德國聯邦經濟與能源部也開始主動搭建融資信息平台,啓動INVEST等投資計劃,為投資者和初創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3、雙元教育體系
在德國,從事製造業的普通技術人員一般不上通常意義上的大學,而是通過學徒制來實現就業。約有342類受認可的學徒職業,提供技術和社會領域的公司內部培訓和課堂教學,一部分時間留給僱主,一部分留給職業學校。
截至2013年,超過140萬名德國學生入讀1,559所職業學校。學徒培訓時間一般持續兩年半到三年半,從事全職工作。2013年25~34歲的德國人只有28%接受過大專、大學教育。製造業企業大量倚重熟練技術人員,學徒制為企業提供了合適的勞動力資源,也促進了就業。(萊曼,2018)
1990年代以來,德國企業提供的學徒崗位逐漸減少,最終僱傭保證也開始不明朗。為了阻止這種現象,德國在2004年引入了學徒税,對沒有接收足夠數量學徒的企業進行懲罰性徵收。此外,德國企業越來越多地採取企業之間的學徒制,逐漸取代了內部學徒制。
學徒制對德國製造業的成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將企業用人目標與教育直接結合,避免了工作與教育的脱節,也避免了大量勞動力為了追求虛幻的“大學”文憑,導致教育資源、勞動力資源和市場需求的錯配。這對製造業仍需進一步發展的中國而言,具有非常強的借鑑意義。
4、勞資共決制度
勞資共決制度是植根於德國經濟史的重要制度,是德國勞資雙方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收益的基石性制度。
1951年,西德聯邦議院通過了《關於採礦業和鋼鐵製造業僱員在其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行使共同決策權法》,這是勞資共決制立法的開端。此後通過的《企業基本法》在1971年被修訂,賦予職工委員會更多的共決權(包括工作崗位管理權和勞動過程規制權)。
1976年,針對僱員超過2000人的股份公司制定的《僱員對等共同決策法》生效,僱主聯合會不能接受,訴諸聯邦憲法法院,但於1979年被駁回。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基本法》中關於財產的社會義務條款。(阿貝爾斯豪塞,2018)
根據德國聯邦勞工與社會事務部披露的Social Security at A Glance 2018,企業職工委員會(Works Council)在若干方面享有共決權,包括關於內部規則和員工行為方面的問題;設定勞動時間,引入短時工作或加班;確定帶薪休假原則和休假時間表,當僱主與員工無法就員工休假達成一致時做出決定;引入或應用監督員工行為或表現的機制;根據法律,當提出措施防止職業事故或疾病,或當涉及健康保護問題時;當分配公司住宅或騰退時;有關薪酬構成,設計薪酬制度,或設定計件工資和獎金率或類似績效相關報酬的問題;制定團體工作原則。
如果公司擁有超過100名僱員,必須設立財政委員會(Finacial Committee)。當計劃收購併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時,僱主必須向財政委員會及時告知並進行討論。在沒有設立財政委員會的情況下,應當向職工委員會告知並進行討論。如果公司有超過20名有投票權的員工,在涉及員工的新任命、評級、再評級或轉崗等人力變更事項時,僱主必須徵得職工委員會的同意。在開除員工之前,僱主必須聽取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在中、大型企業的雙層管理架構層面,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的監事會,還擁有對管理(執行)董事會成員的任免權,對所有公司事務完整的知情權,還有權做出重大商業決定。
實踐中,即便在超過2000人大型企業適用的共決制度中,資方的監事會主席也被賦予雙票,而在中型企業中,勞方的監事會成員仍佔少數。德國勞資共決制並未像批評者或最初企業家階層擔心的那樣,讓企業家失去對企業的主導權。
勞資共決制的真正意義,在於創造了一個不能完全由資方來決定勞方命運的企業運行機制,在外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資方與勞方更加緊密地一致對外。德國學者認為,勞資共決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大型企業的“代理成本”問題,正是因為勞方能夠通過制度來提出自己長遠的訴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管理層短期的利益衝動。
德國企業在全球化過程中也進行了大量的產業外包。在東西德統一之後,德國跨國企業對中東歐的投資從1995年的73億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630億美元,一度引發德國國內對產業空心化的擔憂。慕尼黑伊佛(IFO)經濟研究所所長漢斯·維爾納·辛(Hans Werner Sinn)曾認為,大量勞動力外包給中東歐國家,將使德國丟失自己在工業方面的專業知識(杜瓦爾,2016)。但後來的事實證明,勞資共決制度使德國跨國企業進行全球跨境外包時無法忽視本土員工的利益,能在企業全球擴張的同時實現本土員工的利益共享,這一點恰恰是美國企業在全球外包過程中無法做到的。
除此之外,德國還延續了自俾斯麥時代以來優良的社會保障傳統。儘管經歷了1990年代兩德統一導致的經濟下行,但出於國家責任,也得益於德國經濟的發展,在醫療、養老等方面,德國總體上一直都維持了較好的社會福利。
施羅德執政期的自由化改革降低了德國的福利標準,哈茲方案引發了2004年民眾激烈的抗議。到了默克爾執政期,才終結了自由化改革方案,讓德國恢復正軌,經濟得以強勁回升。
同為發達國家,美國在全球化進程中脱實向虛,貧富差距迅速擴大,中下層信貸福利難以維繫;德國在不斷開拓全球市場的過程中,卻在金融方面保持克制,保持了製造業競爭力,使本土員工共同獲益。
人類社會並沒有一個可以通用的政治經濟模式,萊茵模式根植於德國曆史,在歐洲大陸得到擴散,甚至對東亞的日本產生了巨大影響。每個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都存在路徑依賴,都必須結合自身的歷史背景,去吸收他國的經驗,汲取他國的教訓。
過去數十年來,我們將對全球的理解主要放在了前蘇聯和美國這兩個國家的模式上,對其他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的研究十分欠缺,甚至連翻譯資料都非常稀少。如果稍微讀一些海外研究資料,會發現盎格魯薩克遜模式、萊茵模式、北歐模式、法國模式和日本模式,幾乎都是各國學研界必然的分類研究課題。這些關於模式的分類,僅在於研究視角,而非用以推廣給其他國家採納。
而在我國,彷彿今天連這樣的研究分類都不存在,成果更是寥寥。這直接導致我國無法借鑑更多國家的經驗教訓,難以理解在全球化進程中不同國家所依賴的不同路徑,以及今天各國所面臨不同問題的根源。最終的後果,是經常難以與各國同一個頻道交流,經常被認為是在自説自話。
在我閲讀德國經濟史資料的過程中,反覆思考的問題是,不同先發國家在二戰前的經濟發展程度、既有政治文化體制對這些國家當時的經濟模式究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兩次全球大戰對全球化進程的改寫究竟在哪些方面?各國戰時經濟對戰後經濟模式選擇的影響有哪些?二戰後西方所謂不同的資本主義模式,或我們所謂不同的市場經濟模式究竟有哪些不同?各自產生的背景和原因是什麼?最終也是最重要的,中國在整個全球化進程中,究竟曾經處於什麼樣的方位,未來又該是什麼樣的定位?
我想,我們只能繼續從全球的視角來看待這個國家的歷史,才能真正看到自己的未來。
以上。
參考資料:
1、[德]維爾納·阿貝爾斯豪塞著、史世偉譯、馮興元校,《德國戰後經濟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
2、[法]紀堯姆·杜瓦爾著、楊凌藝譯,《德國模式為什麼看起來更成功》,中國工信出版集團,2016
3、[德]埃裏克·萊曼、[美]戴維·奧德茲著,顏超凡譯,《德國的七個秘密》,中信出版集團,2018
4、[德]路德維希·艾哈德著,祝世康、穆家驥譯,《大眾福利》,商務印書館,2017
5、[法]托馬斯·皮凱蒂(Thomas Piketty)著、巴曙松等譯,《21世紀資本論》,中信出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