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何來“非法打假者”_風聞
上海阿蔡-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和谐社会共奔小康2019-12-09 20:26
質疑——何來“非法打假者”
原創:上海阿蔡

媒體新聞報道:今後法律不再支持“非法打假者”的非法賠償要求。
這不是很奇怪嗎?打假,還有合法者與“非法者”之稱,或之區別?
這不是很奇怪嗎?造假或售假者,居然還能得到法律的變相保護?這難道是法律的進步嗎?這難道是維護“合法商家“或——“合法廠家”的——合法權益嗎?
好像不對啊!既然是“合法商家”,——那又何來不合法的“假貨”呢?既然是“合法廠家”,——又何來“不合法的假貨”呢?
打假,或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商品),有什麼不合法的呢?難道打假還需要鑑別“三六九等”的不同身份嗎?假如不是的話,那麼,為什麼還有“非法打假者”一説呢?
造假,或售假,通常是對製造與銷售——假貨及假的商品的簡稱,毫無疑問,打假,則是——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簡稱。一般説來,打假,或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是每個公民都可以行使的權利。不知為何,卻又會有不支持“非法打假”者這一説法呢?
據説是“不以消費為目的的打假”者,就是——“非法打假”者。對於這樣的定論,大眾們都認為是“符合邏輯的嗎”?大眾們都認為“是對的嗎”?筆者似乎不太明白這一定論是如何“符合邏輯的”?
假如大眾們——單從“非法打假者”這一引號中的特定語境來看,就不難發現,在“非法打假者”這五個字當中,它具有“打假者”這一詞彙,顯然,按常理説:打假者是完全正義的。可是為什麼,還要對它加上一個“非法”的定義呢?這就讓大眾們糊塗了。假如按照這一區分,則不是:打假,還有“合法”,與“不合法”的區分了嗎?假如這樣,那麼真有些莫名其妙了!
首先,我們來看“打假”這一詞彙,打假可以“非常清楚地”,可以“一清二楚地”看到:其中含有“假”字。因此,不難看出,正因為製造商品,或銷售商品者在於“做假”,在於“造假”,及在於“銷售假的商品”,和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所以可以“被打假”!不是嗎?
綜上所述,打假,是因為有假,才被法律允許“打假”。可是,現在什麼,又會出現:不支持“非法打假”一説呢?這豈不是怪事嗎?有假,還不能打,這不是怪事嗎?假如不怪,為什麼要出來個“非法打假”這一詞彙呢?並説,法律不支持“非法打假”者?
大眾們不免要問:“打假”,為什麼要有“合法打假”,與“非法打假”這一區分?請問:邏輯何在?是因為“非法打假”者們沒有被授權碼?還是因為“非法打假”者們,他們所打擊的"不是假冒偽劣的商品“?或者他們所打擊的“不是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商”?或者他們打擊的“不是假冒偽劣商品的製造商”?
對此,有誰能夠回答?對此,有誰能夠回答,並可以説“非法打假”這一定論具有“邏輯性”?
眾所周知知,對於假冒偽劣商品的出現,凡是知假者,凡是聞知其假,凡是辯出其假,則應該是人人可以舉報,人人可以打假,這因該是正義之舉,這應該是符合社會公理的。而正因為“假冒偽劣商品”的屢禁不止,常打不絕,甚至還有猖獗之勢,所以才需要提升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烈度——與打擊“深度”,難道不是這樣嗎?
只是,可笑的是如今卻出現了“非法打假”者,或“非法打假”這一説辭,並且還由此挪用法律公器,視打假為“非法”!這難道不是笑話嗎?既然有假,為什麼還要保護“假的東西呢”?為什麼還要搞出個“合法打假”,與“非法打假”之區分呢?對於打假,對於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正義之舉,為什麼還需要某個權威部門“授權”呢?
奧,對了,即便“授權”,——那也是——不可以授予大眾們太大的“打假權利力”的,因為他們不配!不是嗎?大眾們可以看到“假如大眾們——超越了權威部門給與的打假權力”,那就是“非法打假”!
呵呵,對於假冒偽劣的商品,還是需要保護滴,打假嘛,玩玩的,給大眾們有個説辭罷了。何必那麼嚴格呢?
對於“非法打假”一説,大眾們真的不能理解,真的很難理解!據説是因為索賠太多,就是“非法打假的嫌疑”。據説:那些不以消費為目的的“打假”,就是“非法打假”!——這樣的定論合理嗎?合乎邏輯嗎?是真正的合法的定論嗎?
——對此,大眾們真的有些糊塗了,真的是“莫名其妙”了!好像——它這樣的定論——是很不合乎邏輯推論啊!
在大眾們的觀察中,應該是:正因為是“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製造、銷售現象”的打擊還有較大的空白之處,空間地帶,所以才會出現“職業打假人”,或“職業打假者”的出現,對於這種出現,它起碼能夠加大對“假冒偽劣商品製造及銷售者”的震懾作用,這難道不好嗎?這難道是不符合權威部門的“法度”嗎?對此,權威部門是否應該回顧——及反省自己的“非法打假者”定論呢?是否應該對此作出重新的修正呢。
阿蔡 寫於2019年12月7日晚22點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