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愛立信與美政府和解看美國長臂管轄的威力_風聞
吴下阿蒙-有趣存在于混沌之中2019-12-10 11:32

近日,電信巨頭愛立信與美國司法部和證交會達成和解,賠償金額高達11億美元,罪名是在包括中國與沙特阿拉伯和越南在內的多個國家進行了廣泛的腐敗行為。該公司被指控在2000年至2016年之間賄賂官員到土地客户,偽造其記錄以及未使用“合理的”會計控制手段,從而違反了美國的一項《反海外腐敗法》(FCPA)。與此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指控愛立信於2011年至2017年期間發生賄賂。
和解協議使愛立信基本上沒有受到刑事定罪,也平息這些年美國對愛立信的海外腐敗調查。而這些定罪可能導致制裁和其他嚴厲的處罰,儘管其埃及分支機構對違反FCPA表示認罪。該公司將向美國司法部支付約5.206億美元,而其餘的5.399億美元將支付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愛立信是一家瑞典企業,其行賄對象也是美國以外的國家,為什麼美國可以對愛立信提起違法調查呢?這其中便涉及了美國法律——《反海外腐敗法》。該法案也叫《反海外賄賂法》,簡稱FCPA(Foreign CorruptPracticesAct)。該法於1977年制定,期間經過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利用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特別是經過1998年的國會修正案,賦予了該法案域外效力,將所有使用美元支付的公司都納入了管轄範圍。
該法案雖然是美國的國內發,自實施以來,卻取得了相當的成效。在美國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中搜索,有關該法案的美國案例多達157件之起,其中相當一部分是涉案金額巨大,影響深遠的案件。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賽波特(Saybolt Ins)案,洛克希德(Lockheed)案,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案,佰特公司(Baxter International Inc)案和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案等案件。
與此番愛立信的遭遇相類似,十多年前,法國通訊巨頭阿爾斯通也經歷了相似的一幕。2013年,阿爾斯通公司國際銷售部總裁皮耶魯齊因商業賄賂罪在美國紐約被捕,並被關押了數年,在此期間,阿爾斯通被處以7.72億美元罰款,其能源業務被美國通用公司收購。2018年獲釋後,皮耶魯齊寫了一本書《美國陷阱》,講述了這段故事,在他看來,這個案子裏,他只是一個“經濟人質”,而美國人真正圍獵的目標是阿爾斯通。透過此次愛立信行賄案和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可見美國的長臂管轄有多厲害!
同時,《反海外腐敗法》雖然是一部外國法律,但由於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以及日益擴大的國際影響力,未來也必然會對作為大量投資東道國的中國產生深遠影響。從另外一個層面看,作為一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該法案對中國法制建設也有相當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