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男友曾經的諾言落空,女子覺吃虧後悔,竟盜刷男友37萬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12-11 16:00
男友送給李某一隻名牌包,李某懷疑不是正品,結果兩人分手。分手當晚,李某刷走了男友銀行卡里的37萬元,為掩飾自己的行為,她還偽造了一份“分手合約”,稱這筆錢是男友給其的分手費以混淆事實。2019年11月26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李某與左某相識於酒吧。認識沒幾天,左某生病住院,李某聞訊到醫院精心照料,一來二去兩人便產生了感情,確定戀愛關係之後很快同居。
2018年4月的一天,為了哄女友開心,左某買了一隻名牌包作為禮物。李某拿到包後反覆查詢,起了疑心。根據她的經驗,這隻包是假貨,左某可能被人騙了。她不斷質問男友,包是在哪裏買的?是不是正品?兩人爭執了起來,一氣之下左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二話不説簡單收拾了幾件衣服就回了自己家。
回家後冷靜了兩天,她想起男友曾經許諾給她10萬元錢,還要帶她一起去日本旅遊,如今稀裏糊塗分了手,一分錢也沒拿到,李某有些後悔,於是趕回左某家想複合。沒想到,前男友的家門怎麼也敲不開。李某叫來了開鎖師傅,這才進了屋。
再次見面後,左某堅持要分手。在收拾行李時,李某發現左某的錢包壓在枕頭下,裏面有一張銀行卡,剛好密碼她知道。李某拿上自己平時做生意用的pos機和銀行卡,悄悄躲進了廁所,一口氣刷走了10萬元。刷完後李某開始害怕,她擔心男友發現了會報警,乾脆將錯就錯,以“性格不合,決定分手”為由,擬定了一份“分手合約”,雙方簽完字,就算正式分手了。
左某沒想到,這竟然是個“坑”。李某偷偷帶走了左某的手機、護照、錢包以及銀行卡,到家後她如法炮製陸續刷了27萬元,並在已經簽好字的“分手合約”上偷偷加上了“予以補償37萬元人民幣”等字樣。
發現銀行卡不見後,左某立即報了警,到了銀行一查,發現卡上少了37萬元。等到回過神來再次聯繫李某,對方卻咬死不肯承認。等到警方趕到時,李某心存僥倖,試圖用這份“分手合約”混淆事實。
庭審現場
“就是為了氣他,沒想到觸犯刑法”
“當時只是想氣氣他,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認罪,並稱其通過POS機刷卡的方法將左某銀行卡中37萬元轉入自己賬户中,之後用於歸還購房貸款。她陳述説:“我刷卡轉賬按理説他是知道的,這錢是給我的分手費,再説我本來也是要還給他的。主要是他的態度太差了,我希望他的態度好一點,或者我們倆可以和好,我就會把錢還給他。”至於拿走的手機、錢包、護照,李某説都是“誤拿”的,單純為了“氣他”。
而在被害人左某看來,李某的行為完全是有預謀的。“她拿走的就是我銀行卡綁定的手機,銀行發送的確認驗證碼等信息也是發到那部手機上,有這些東西,她就可以百分百拿走我卡里的錢。”左某表示,即便他發現錢包不見了,也無法第一時間掛失凍結賬户,“我覺得她都是計劃好的”。
關於“分手合約”,被告人李某供認,她刷完錢後害怕了,怕左某報警,就寫了一張“分手合約”字條,“我説只要他簽了字,就一刀兩斷,左某就簽字了。”
據被告人李某陳述,合約上最後一句“予以補償李某370000元人民幣”,是左某簽完名字,她回到自己家中添加上去的。被害人左某也陳述:“我是簽了字,但關於補償錢的字跡肯定沒有,有的話我也不會籤。”
“偷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不算犯罪”
庭審期間,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通過POS機刷卡的37萬元不能認定為盜竊,因為其與左某是情侶關係,而且李某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她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來源。同時,還提出被告人李某無前科劣跡,系初犯;本案是臨時起意、具有偶然性,案發後積極退款、返還財物;雙方系情侶並長期同居,應認定屬於家庭成員,偷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一般不認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酌定從寬。
法庭查明事實表明,被告人李某在將錢轉入自己的銀行卡中,次日就將款項用於償還其自己的房屋貸款,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根據被害人左某的出入境證明以及雙方的供述,李某與左某僅屬於短暫同居,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不適用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的相關規定。
法院判決
犯盜竊罪,獲刑三年兩個月
經查明,2018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蘇州高新區某小區301室竊得被害人左某價值3740元的三星S8+手機一部、護照兩本、錢包一個(內有左某的工商銀行卡及現金5000餘元等物)。當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通過POS機刷卡轉走被害人工商銀行卡內37萬元。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自己的房屋貸款。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左某37萬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住處扣押被害人左某的護照、手機、錢包(內無現金)及“分手合約”一張,後將護照、手機、錢包發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被告人親屬已代為退賠37萬元,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採納,為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懲治犯罪,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5000元,發還被害人左某。
法官提醒
即便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沒有經過對方同意,也不能擅自處置他人財產,否則就有可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男女朋友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夫妻之間對於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具有處分權,男女朋友在登記結婚之前對於對方的財物沒有處分權,一方獲取對方的財物,必須經得對方的同意,否則也會受到法律處罰。”法官提醒,千萬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小利而使自己後悔終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