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死緩?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2-17 21:06

之前在寫緩刑文章時,因為篇幅所限,將死緩內容暫緩書寫,沒成想一拖數月。自己挖的坑,哭着也要填。
死緩全稱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我國每年的死刑判決中大部分是死緩,最終都不會實際執行。死緩制度對於事實上限制乃至減少生命刑的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死緩兼具緩刑和實刑的性質。死緩首先與緩刑相似,設置一定考驗期,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行為的,原判死刑不執行,可以改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但同時死緩也具有實刑的性質,因為緩刑考驗期是在監獄服刑,考驗期滿直接轉自由刑,仍在監獄服刑,犯罪分子始終處於被限制自由的狀態之中。
這樣一種特殊制度,還是值得研究一下的。
一、死緩制度的歷史沿革
我國古代便有與死緩制度相似的監候秋審制度。
明清時期,我國死刑案件分“立決”和“監候”。
“立決”是“決不待時”,類似於“死刑立即執行”。這類案件一般是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案件,比如十惡之類。案件判決後由地方向中央單獨奏報,速報速批速決,即時執行。
對於“監候”案件,各地則是成批匯總上報,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各部尚書等中央高級行政機構人員組成會審機構,於霜降之後、冬至之前擇期複核全國各地上報的“監候”案件,是為秋審。
監候案件經複核,有四種處理結果,一是“情實”,情實者寫入黃冊,交皇帝勾決,一經勾決即可行刑;二是“緩決”,因過失殺人或者竊贓罪緩決可以改為流刑,也可直接判緩決,由明年秋審重審;三是“可矜”,也就是家中老幼篤疾情有可憫,可以減免死罪;四是“留養承祀”,即家中父母年老,又沒有兄弟承繼香火,可以減處笞杖後釋放回家。
監候制度雖然與現代死緩制度略有相似,但其本質上是一種死刑複核制度,與死緩制度具有本質區別。監候秋審制度是在最終死刑判決之前運行,而死緩制度則是在最終判決生效之後執行。
目前普遍認為現代死緩制度萌發於抗戰時期的中央蘇區,成熟於建國後的鎮反運動,並最終寫入刑法典,成為我國法定的死刑執行方式。
其稱謂最早見於1930年11月中共中央通知第185號《關於蘇區懲辦帝國主義的辦法的決議》。《決議》規定,對外國人可適用“死刑緩刑”。其思想發端是毛澤東於1951年5月針對《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他提出,“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有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這時的死緩仍具有濃厚的政治鬥爭策略色彩,之後其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到貪污罪、戰爭罪犯、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上升到今天法律意義上的死緩制度的規定,則是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該草案第10條規定的死緩制度,併為以後若干草案所延續。直至1979年刑法典第43條第1款明確規定死緩制度,其作為一項替代性刑罰措施得以最終確立。1997年刑法典對這一制度進一步確立和完善,直至今日。
二、死緩的適用條件
死緩作為緩行的執行方式,其適用條件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也就是説,死緩的適用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二是不必須立即執行。
對於第一個條件比較好把握,因為死刑罪名的設立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我國在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中大幅度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刪減了大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目前我國刑法中保留了55個死刑罪名,觸犯這55個罪名並且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就比較模糊,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界定。實務中一般認為,具有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的情況可以刀下留人。比如自首、立功、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家庭糾紛誘發犯罪等等,甚至犯罪行為屬於非預謀的激情犯罪也可以成為適用死緩的理由。
總而言之,自07年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院之後,我國從立法到司法都在順應國際趨勢,嚴格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三、死緩的法律後果
我國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院,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複核權仍可以由高院行使。經高院複核確認之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即行生效,開始計算緩行考驗期。
死緩的法律後果有以下幾種,我來跟大家逐一梳理一下:
第一,死刑緩刑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並予以執行;
第二,死刑緩刑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情節不是非常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應當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死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減為無期徒刑;
第四,死刑考驗期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這裏還要強調一個問題,《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進行了完善,規定限制減刑的情形。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這個限制減刑還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限制減刑的,轉為無期徒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轉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二十年。
與此相對,在不限制減刑時,轉為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十三年,轉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正常情況下,死緩等於保命,被判死緩之後無不戰戰兢兢,遵紀守法,希望考驗期滿之後能夠轉為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基本不會有人作死。但凡事都有例外。之前轟動一時的南京富二代吉星鵬殺妻案,性質極其惡劣,法院考慮到案件是由家庭糾紛引發,判其死緩。但是吉星鵬在監獄中仍不思悔改,多次毆打獄友致人輕傷,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判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目前查不到該案的相關司法文書,也沒有媒體報道死刑核准和執行的情況,不知吉星鵬是否被執行死刑,但這種真·作死的行為,在死緩案件中真是少見了。
我國的死緩制度非常獨特而有價值,在未來的世界法治發展過程中可能會發揮出乎我們意料的作用,期待!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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