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埋屍案一審宣判被告死刑,法律人這麼看!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12-18 18:13
懷化操場埋屍案今日宣判,一審判決被告杜少平死刑!
被害人鄧老師是被迷藥迷暈後塑料袋套頭然後用鐵錘錘殺,之後杜少平又安排羅光忠將死者埋屍在學校操場之下。以這個案件的手段之殘忍、後果之嚴重、社會影響之惡劣,判處死刑並未出乎意料,也是大快人心。但僅僅討論死刑結果的話除了發泄情緒也沒什麼好講的。跟大家討論下這個案件裏面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吧。
一、受害人近親屬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案中被害人近親屬及訴訟代理人也列席了庭審,大家可以看一下庭審的全景圖,坐在法庭左邊的是控方席,控方陣容非常強大,前邊兩排穿制服的應該是公訴人。最後一排一位穿便裝的中年男子和一位穿律師袍的應該就是本案被害人鄧老師的兒子及其訴訟代理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但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對於被害人是比較同情的,都傾向於儘可能保護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權益,案件在偵查階段委託代理人的,公安機關一般也不會拒絕代理人辦理刑事案件。所以被害人一方如果比較急切地希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還是應該儘早委託代理律師參與案件之中。
而且本案屬於侵害生命權案件,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但本案中被害人近親屬並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又是一個訴訟技巧問題。
我之前的一篇回答講述過我作為被害人近親屬代理人的訴訟經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有弊,需要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衡量。
益處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是案件參與人,享有一切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提起獨立的民事訴求,參與案件庭審全過程,包括髮問、舉證質證、庭審辯論等,對於判決結果不服還可以提出上訴。自身程序利益能夠得到最大保障。
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話,被害人本人可以參與刑事訴訟過程沒有爭議,但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這裏面對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權利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所以不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庭不做許可的話,其訴訟權利可能會受影響,而且沒有獨立上訴權,如果對刑事案件結果不滿意,只能在判決之後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
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弊端也是有的。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賠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不僅僅包括精神撫慰金還包括死亡賠償金,不賠精神損害賠償的話,就只會賠喪葬費等費用,幾萬塊錢而已。
因此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講到,家屬之所以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因為想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過目前司法實務中,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賠不賠精神損害賠償並無定論,賠或者不賠的判例我都看到過,各地差異很大。不知道本案到時候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會不會支持。
但不論如何,如果被害人近親屬堅決拒絕民事和解,拒絕賠償,拒絕諒解,堅定要求司法機關判決死刑,絕對會對案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數罪併罰中的相關問題
看到有老友提到了本案的時效問題,在這個案件中並不會存在這個問題,首先命案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本案01年發生,並未過追訴時效。即使超過二十年也不會存在時效的問題,因為本案中被告人杜少平不僅僅有故意殺人一罪,之後他又有多次犯罪行為,最終判決認定他觸犯了六個罪名。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有中斷的,在一個犯罪行為實施終了時開始起算追訴時效,但只要在追訴時效內又犯新罪,原罪名的追訴時效也是重新起算的。
此外杜少平六個罪名中有一項是死刑立即執行,這一項刑罰在數罪併罰中會吸收其他所有刑罰。我們知道數罪併罰的宣告刑處理規則是:高於各罪中的最高刑,低於多個罪名的刑期總和,同時數罪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得超過二十五年。無期徒刑和死刑吸收其他自由刑。
所以杜少平在有一項死刑立即執行時,其他各個罪名的判罰都會被吸收,最終宣告死刑立即執行。同樣,羅光忠故意殺人一項判決死緩,也同樣會吸收其他判罰,宣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本案懷化市中院一審,當庭宣判,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下達之後送最高院複核,最高院下裁定核准死刑之後就可以執行。大概還需要一年左右的週期。
我們等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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