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名未成年人劫殺小賣部女老闆 14歲主犯被判無期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0212-2019-12-21 09:36
(封面新聞)
法官:違法犯罪必將受到嚴懲
今年3月,寶興縣一名48歲的女店主被發現死在了自家的店鋪中。隨後,公安機關將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在案發時,他們中年齡最大的15週歲、最小的14週歲。經查,在搶劫的過程中,他們扼頸、捂口鼻將女店主殺害。
12月20日,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寶興縣“3﹒28”搶劫案。因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
最終,經法院審理,**三名被告人因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七年不等。**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的權益,守護的是純真的少年。而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必將受到嚴懲。

▲
案件回放
為搶劫錢財 三名未成年人將女店主殺害
今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作案時14週歲)在被害人胡某位於寶興縣五龍鄉的小賣部購買零食過程中,看見其挎包內有百元面額的人民幣。
於是,他便邀約黃某(作案時15週歲)、張某(作案時15週歲)準備實施搶劫。次日20時許,三被告人進入胡某店鋪後,詹某趁被害人不備將其挎包內零錢盜走。隨後,詹某又與黃某共同將被害人放倒,張某協助,採用扼頸、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劫取被害人現金400元和手機一部後逃離。
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三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4.5萬元。法院審理期間,張某家屬另行賠償被害人親屬3萬元,被害人親屬撤回對張某及其監護人的附帶民事起訴。
▲
案件結果
因犯搶劫罪 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以及主動履行賠償情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詹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搶劫被害人手機一部、現金400元,依法退賠。
由被告人詹某、黃某及其監護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產生的交通費和誤工費5000元。
▲
法官説法
“少年的你”應敬畏法律 珍愛生命
在本案中,三名涉案的未成年人才14歲、15歲。本應在花樣年華,有着美好的未來。他們卻誤入歧途,如今剩下的是“鐵窗含淚”。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的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也絕不是罪惡藏身的“盔甲”。法律聖神威嚴不容任何挑戰,而違法犯罪,必將受到嚴懲。
也許在年齡層面上,他們還“只是一個孩子”,然而法網恢恢卻不允許他們“永遠只是一個孩子”。成長是一個艱難的過程,每個人都在學着長大,未成年人更應該謹記,心存戒懼、敬畏法律、珍愛生命。
針對該案涉及的量刑、賠償等普遍關注的問題,法官還進行了現場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詹某、黃某、張某為劫取錢財,共謀後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並劫取其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三被告人預謀並實施搶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詹某、黃某在具體謀劃並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提出犯意並在搶劫前實施盜竊,所起作用明顯,依法應予嚴懲;張某受詹某邀約、協助實施搶劫犯罪,屬從犯,對其依法可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五)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詹某、黃某的親屬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親屬主動進行賠償,對三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詹某、黃某、張某作案時均未滿16歲,屬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適用死刑,考慮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節等,法院依法判處詹某無期徒刑,已屬本案中對詹某應處的最高刑期。
▲
相關鏈接
被害人家庭困難 社會各界積極救助
鑑於該案被害人家庭實際困難,案發後,檢察機關、當地政府、被害人所在鄉鎮、學校以及社會各界迅速啓動相關救助,目前被害人家屬已獲得各類捐款和救助6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法院多次組織各方調解,當地政府將被害人的兩名兒子作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最高檔給予扶助,並聯系所在學校減免其學習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