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地解決”:七七事變期間日本侵佔華北的三步走策略_風聞
熊猫儿-2019-12-23 20:35
日軍制造七七事變、發動全面侵華戰爭是必然的。這是日本的既定國策,《日本對華戰爭指導史》一書即強調:“歷史已進入這樣的發展過程,即華北的事態需要加以改善,日華關係應當有個全面的轉變。本事態即使能收拾,如果不觸及這個自滿洲事變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根本問題,則仍會繼續發生第二個、第三個盧溝橋事變。換句話説,如果不以此根本指導原則為前提,那麼爆發日華戰爭將是不可避免的。”①日本軍部、政府、駐屯軍在事變發生後都聲稱“堅持不擴大方針”,強調要“現地解決”,似乎與此國策是矛盾的。實際上,“現地解決”恰恰是日本推行的策略手段。儘管學術界剖析了日本內部“擴大”與否的爭論②,也分析了“現地談判”的侵略模式③,但是仍有必然探討“現地解決”的策略手段。只有這樣,才能將日本奪取平津地區的毫無廉恥的陰謀手段展現出來。
一、一步走:第29軍須撤至永定河左岸
首先要指出的是,七七事變是日軍在有利於它的國際局勢下製造的。蔣介石指出:1936年二·二六事件後,日本“對俄作戰與對華侵略勢必加緊,而德國單獨宣稱廢除洛迦諾條約與開兵入萊茵河流域,皆足增進世界糾紛”④。中國駐法大使顧維鈞指出:1937年上半年遠東局勢“還是相當平靜”,歐洲局勢“也似乎較前順利”,但是1937年6月後“國際關係一時的緩和,才首先由於歐洲的麻煩而被破壞”⑤。6月9日,裕仁叔父梨本宮和關東軍參謀長東條英機提出:“從我們的戰略準備以對付俄國的角度看……為了消除我們後面的威脅,給予南京政權一個直接打擊,是最重要和最可取的。”⑥7月6日,外相廣田弘毅宣稱“除毅然推行正確政策外,別無他途”⑦。秩父宮自歐洲致電裕仁:“幹吧!”⑧在這樣的背景下,七七事變必然發生了。
日軍既然製造了七七事變,就要“毅然推行正確政策”,而“現地解決”正是它推行“正確政策”的策略手段。七七事變發生後不久,日本聲稱要“現地解決”,是否“不擴大”要看中國的態度。一方面,日本外務省7月8日11時將事變責任推到中國身上,指責7月7日夜中國軍隊“約二箇中隊,由蘆溝橋北方龍王廟及蘆溝橋附近部落,對日軍橫加射擊”,聲稱“目下情勢,該事態似不致擴大”,但“今後推移全繫於華軍態度如何”⑨。日軍聲稱:“支那側解決本事件力求不擴大化的意圖十分明顯”,“反覆懇請希望本事件不擴大化”⑩,但是,“華軍若不反省其非,則我軍以斷然的決意加以膺懲,自不待言”(11)。
另一方面,廣田弘毅訓令在青島的川越茂“趕回南京,從事交涉”(12),但川越茂並未趕回,只有參事日高信六郎在南京,因為7月9日10時日本政府正式決定了“現地解決”、不與國民政府交涉的方針。它宣稱,雖然“今次事件爆發之原因,全在於支那側之不法行為”,但是日本“堅持事件不擴大之方針”(13)。它又稱,“日本帝國政府雖暫採取事態不擴大之方針”,但是“今後事態之動向,悉依蔣介石之態度如何耳”;如果蔣介石干涉“現地解決”並派軍北上,“日方亦有重大決意之必要”(14)。《日日新聞》宣稱:如果“蔣介石今後不停止華北中央化之強行政策,則如斯事件之續發,必有可能性”(15)。日高信六郎7月10日對中國外長王寵惠宣稱:日本不願同國民政府外交部“為對手,而欲就地商辦”(16)。7月11日,日高信六郎奉日本政府訓令再次提出:國民政府不能阻礙“現地解決”(17)。
日軍“現地解決”的問題,首先是中國軍隊不能駐守盧溝橋,設置非軍事區域。圍繞此點,中日雙方對達成的第一個解決協議作了不同解釋。日方聲稱,雙方於7月9日3時“達成妥協”,規定“支那軍午前五時撤退至永定河右岸”,即是説,中方同意日軍7月8日11時所提“盧溝橋及龍王廟中國軍隊撤至永定河西岸”的要求(18)。7月10日,日高信六郎對王寵惠宣稱,日本外務、陸軍、海軍三省協議“特別著重今後保障以豐台為中心,在永定河以東之一定區域,設置停戰區域”(19)。中方指出,雙方於7月8日晚達成的是撤兵辦法,規定:(1)“雙方停止軍事行動”;(2)“雙方出動各部隊回原防”;(3)“蘆溝橋仍由我軍駐守”。7月11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發表聲明,一方面強調不能“現地解決”,提出“中國國策對外在維護和平,對內在於生產建設。舉凡中日間一切懸案,均願本平等互惠之精神,以外交之方式,謀和平之解決”;一方面“深盼日本立即制止軍事行動,遵照前約(指7月8日晚撤兵辦法),即日撤兵,併為避免將來衝突起見,切實制止非法之駐軍與演習,庶使事態好轉,收拾較易”(20)。“日關係當局”回應:“華側計劃的開始戰鬥行為,蔑視停戰協定,向撤兵地區內侵入,對日軍加以不法射擊之不信暴戾行為,異常憤慨。並華側徹底反覆如此態度時,日側不擴大事件之方針不過使華方傲慢耳。”(21)
7月11日17時半,日本內閣書記官長風見章發表談話:“鑑於此次北支事件的性質,特改稱事變。”(22)18時24分,日本政府發表《關於向北支派兵的政府聲明》,宣稱:其一,由於第29軍“於蘆溝橋附近不法射擊日軍”,日軍“乃不得已而與該軍發生衝突”。但是,日本並“不棄和平解決之希望,本諸事件不擴大之方針,力圖局地解決”。雖然第29軍“允為和平解決”,卻“毫無同意和平交涉之誠意”,但是日本仍然“不棄不擴大局面與和平交涉之希望,督促華方早日反省而期問題之圓滿解決”。其二,由於“維持華北治安,於日本及‘滿洲國’極為緊要”,由於“使華方對其不法行為與排日侮日行為前來道歉,並對今後此種行為應致適當保障者,由維持東亞和平上觀之,極為緊要。是以日政府於今日閣議下以重大決意,關於向華北派兵已決定應取之所要辦法矣”(23)。
日本政府這樣表明了“現地解決”的含義是“維持華北治安”;為使中方“誠意”接受而“圓滿解決”,“日本帝國須持重大決意”而出兵華北。首相近衞文麿解釋説:“政府對此次之事變,務不擴大,欲局部的解決。然而中國側之態度長年的排日侮日,最近特甚,故為促中國側反省,必須派遣相當兵力,一方為促和平的交涉反省,派兵以進行和平的交涉之方針,此際為不得已之事。”(34)這個論調是:為了“和平的交涉”而實現“局部的解決”,日本不得不出兵。
與此同時,日本軍部作出《關於在北支作戰的陸海軍協定》,一方面規定“平定平津地區,對北支之支那軍予以膺懲”,一方面強調“雖然作戰儘量限制在北支,但是由於情況的變化,可能轉向對支那的全面作戰”(25)。它以香月清司出任駐屯軍司令官,指示他“對蘆溝橋事件,在不擴大方針之下力求現地解決”(26)。香月清司抵達天津就職後認為“事件不擴大、現地解決的希望渺茫”,“對支一戰”的形勢“正在急劇的出現”(27)。因此,他決定“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從根本上解決北支問題”,為此“逐次集中兵力,伺機對河北省內之支那軍予以徹底打擊和掃蕩”(28)。這樣,所謂“對事件採取不擴大方針、現地解決問題的穩進論幾乎不見了”,“局勢向強硬論方面發展,一直演變為日支全面戰爭”(29)。
在日本政府作出這個聲明、日本軍部擬定這個作戰部署前後,日本駐北平特務機關長松井久太郎、駐北平武官輔佐官今井武夫同第29軍進行“現地”交涉。7月9日晚,松井久太郎提出:“(1)第二九軍代表向日本軍表示道歉,並聲明負責防止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2)對肇事者給以處分;(3)盧溝橋附近永定河左岸不得駐紮中國軍隊;(4)鑑於此次事件出於藍衣社、共產黨及其他抗日的各種團體的指導,今後必須對此作出徹底取締辦法。對以上要求須向日軍提出書面承認,對第四項的具體事項要作出説明。”(30)顯然,這已不是單純的停止衝突、相互撤軍的問題,日軍聲稱,如果第29軍“承認上列各項”,則雙方軍隊“即各回原駐地”,但是中國軍隊不能駐守盧溝橋及其附近(31)。7月11日7時,第29軍副軍長、北平市市長秦德純表示:“即使對其他條件能讓步,惟獨對中國軍隊撤出盧溝橋這一項絕對不能同意。”今井武夫提出:“如果中國方面答應日本軍的要求,日本軍情願自動在簽字的同時從盧溝橋周圍撤退。”(32)
於是,雙方於20時達成所謂“現地協定”(33),日方稱為《盧溝橋事件現地協定》或《松井·秦德純停戰協定》。它到底有多少條?包括哪些方面?中日雙方説法不同,雙方各自所説也不同。
就日方來説,今井武夫稱為三條:“一、冀察第二十九軍代表向日本軍表示遺憾之意,處分肇事責任者,並聲明負責防止此類不幸事件之再度發生。二、為避免與駐豐台日本軍過於接近而易惹起事端起見,中國軍隊不駐軍於盧溝橋城廓及龍王廟,以保安隊維持治安。三、本事件多半胚胎於所謂藍衣社、共產黨及其他抗日各團體的領導,因此將來須採取對策,予以徹底取締。”(34)日本外務省則稱有四條:“(一)廿九軍代表道歉;(二)處罰事件責任者;(三)取締抗日分子;(四)盧溝橋廿九軍駐軍撤走。”(35)陸軍大臣杉山元宣稱亦為四條:“一、中國軍隊停止駐紮蘆溝橋附近及永定河左岸。一、保障將來。一、處罰直接責任者。一、道歉。”(36)日本駐屯軍司令部發表的聲明增加一條:“一、華軍撤離蘆溝橋;二、懲辦引起事變之中國官員;三、充分取締反日活動;四、實行反共設施;五、中國向日本正式道歉。”(37)
就中方來説,第29軍將領回憶為三條:“(一)雙方立即停止射擊;(二)日軍撤退到豐台,我軍撤向盧溝橋以西;(三)我方城內防務,除宛平原有保安隊外,另由冀北保安隊(即石友三部)派來一部協同擔任城防。”(38)國民政府軍政部長何應欽接“北平私人電話”亦為三條:“1.道歉並懲辦此次事變責任者;2.取締共產黨、藍衣社激烈分子排日抗日等運動;3.永定河以東、西山以西,不駐中國軍隊。”(39)但軍政部派往北平官員嚴寬報告何應欽有四條:“1.撤退蘆、龍(王廟)華軍。2.懲辦責任者(最低限度處分營長)。治安與河邊晤面道歉。3.嚴厲取締華北一切排日抗日。4.反共。”(40)
無論多少條,它都關涉到:其一,道歉與處罰。日方的口吻有所不同,程度也有區別:駐屯軍強調“中國要向日本正式道歉”,這上升到國家與國家之間;今井武夫聲稱協議“並未指定中國方面由誰道歉及以什麼方式道歉,亦未指名誰是責任人而受處罰,這些意味着由宋哲元自己斟酌辦理”(41)。但嚴寬報告,由第37師師長馮治安向駐屯軍旅團長河邊正三道歉;受處罰的“責任者”是營長金振中。其二,撤退軍隊。第29軍將領認為,雖然第29軍撤向盧溝橋以西,但日軍也要撤退到豐台;《華美晚報》就此指出,“雙方僅為口頭約定同時退出宛平區域而已”(42)。但今井武夫予以否認,聲稱是他“私自獨斷在簽訂協議時保證日本軍自發的撤退”,協議只規定“中國軍隊由盧溝橋撤退”以“避免兩軍衝突”。他強調,日方已作了讓步,因為協議“並未像過去日本軍在上海、塘沽的交涉中那樣主張設置非武裝地帶”(43)。何應欽則指出:按照“永定河以東、西山以西,不駐中國軍隊”,“有南北二百餘里、東西百餘里地方又形成冀東狀態”(44)。蔣介石也認為:“倭寇計劃威脅冀察當局屈服,完成其永定河以東為不駐兵區域,以及其防共協定”,“最大限度為其佔領永定河以東地區,成立偽組織。”(45)其三,取締與鎮壓抗日組織與抗日活動。無論日方強調的是“充分取締”還是“實行反共設施”,但都是“總括性的”,日軍“依此對於它所討厭的任何人士都能要求撤走,任何形式的活動都可要求鎮壓”(46)。總之,日軍將事變責任強加給第29軍,從而“理所當然”地要求第29軍“對事件表示遺憾”、“懲罰中國肇事者”、“自盧溝橋地區撤走”並“鎮壓藍衣社、共產黨的活動”(47)。
顯然,這個“現地”協議並非今井武夫所稱“完全是尋常一樣的條件”(48),第29軍作了極大的讓步。《盛京時報》宣稱第29軍全盤接受日軍“對此次事變解決條件”(49)。杉山元進一步稱:“政府十一日開緊急閣議,決定由關東軍之一部、朝鮮軍及內地,急派所要兵力。國府悉知日政府之毅然的決意及國民一致之支援,態度遽而豹變,容納日側要求。”(50)
今井武夫作為日本駐北平武官輔佐官,是日方從事“現地交涉”的“現地代表”。他所進行的“現地解決”,是現場談判解決衝突,這與日本政府、日軍解決華北這個“現地”問題存在區別。他於7月11日14點接到駐屯軍參謀專田盛壽電話:東京已下“重大決意”,解決“多年懸案中國問題”的“絕好機會”到來,“沒有必要進行現地交涉;即使已達成協定,也要撕毀”。儘管如此,今井武夫仍然簽署了協議。他不滿地批評日本政府在他“正致力於談判進行局地解決”的“極為微妙之機”放棄了“堅持不擴大之方針”,“未徵求現地之意見,就只憑自己對局勢的判斷,突然決定出兵華北”,這不僅使他“感到行動困難”,而且使中方的態度“也強硬起來”,致使問題得不到解決(51)。蔣介石對宋哲元指出:“蘆案必不能和平解決,無論我方允其任何條件,而其目的則在以冀察為不駐兵區域,與區域內組織用人皆須得其同意,造成第二冀東。若不做到此步,則彼必得寸進尺,決無已時。”(52)
圍繞日本的出兵聲明,中日雙方展開了口舌之辯。國民政府發表聲明,一方面強調“中國軍隊決無向何國家挑戰之意,但如任何國家侵略中國領土主權,則有應戰之決心”,一方面指出“現日本積極向平津增兵,實與日本國內外當局不願事態擴大之聲言完全相反”,提出“日本如有心維護東亞和平,應即停止軍事行動”(53)。日本政府則回稱:中方不顧日方“和平解決”之希望,“增加第一戰線部隊,並且命中央軍出動,以致完全拒絕現地解決”,因此日方不得不作出出兵華北之“重大決意”,“以謀不使事變更形擴大”(54)。
可見,日本此時的“現地解決”,其中心是要求中國不得在永定河以東、西山以西駐軍,以造成又一“冀東”狀態。7月11日是其擴大事態的第一個關鍵日期,其出兵華北之目的就是解決華北這個“局部問題”而不使事態擴大至全中國;這就是此時日本口中之“現地解決”和“不擴大”。日本外務省明確宣稱:“日本已決定在華北一顯身手。”(55)
二、二步走:第29軍須自北平撤走
如上指出,7月11日協議是今井武夫代表日軍出面協商並達成的,然而日方決心加以撕毀。日方宣稱,華北事變在7月11日協議簽訂後只是“形式上告一段落”,如要“圓滿解決”(56),須以“已籤地方協定為局部解決之基礎”。自7月12日至16日,日方對外盛傳並“遍傳歐美”第29軍已簽訂協定,“內容大致為一、道歉,二、懲兇,三、蘆溝橋不駐兵,四、防共及取締排日等項”。蔣介石對宋哲元、秦德純指出:“綜觀現在情勢,日方決以全力威脅地方簽訂此約為第一目的,但日方所欲者,若僅止於所傳數點,則其大動干戈,可謂毫無意義。推其真意,簽訂協定為第一步,俟大軍調集後再提政治條件。”(57)顯然,日軍以今井武夫進行“現地交涉”是隱瞞戰略企圖,一旦發動全面作戰,大軍抵達,再作處理。
在這幾天裏,日本又從兩個方面彈起“現地解決”之“不擴大主義”論調。一方面,日本強調第29軍須“以誠意實行協定內容”(58)。日偽輿論宣稱,《蘆溝橋事件現地協定》“系救濟華北糾紛事態之唯一手段”,如果“怠忽於是”,“則事態擴大,責任當然歸諸華方擔負”(59)。川越茂發表談話:儘管“日方始終以事態不擴大方針,監視華方屢次暴舉”,但是“寬容當然有一定之限度”,“現下事態之推移,全懸於第廿九軍所簽字告竣之協定是否實行而定”(60)。7月14日晚,專田盛壽奉令向宋哲元提出“七細目”:“(一)取締排日;(二)罷黜排日要人;(三)撤廢排日機關;(四)取締藍衣社;(五)取締排日言論;(六)取締學生運動;(七)二十九軍撤走,北平治安由保安隊入城維持。”(61)7月16日,駐屯軍參謀和知鷹二同張自忠“會談十一日協定之細目”(62)。這樣,駐屯軍又開始向第29軍玩起“現地”談判,掩蓋戰略企圖。
另一方面,日本威嚇國民政府不能阻止“在現地依不擴大原則而進行解決”。它指責國民政府動員第29軍及其他雜牌部隊“前往第一線由日軍解消之,並乘機擬解消冀察政權而促進統一實現”,電令第29軍“拒絕日側要求”。它指責蔣介石“對駐陝西、河南、湖北、安徽各省之中央軍發出動員令,在以隴海、平漢兩沿線地區命令集結”,如果這些部隊“開至河北省,蹂躪梅津何應欽協定”而導致事態“陷至不能收拾”,責任由“蔑視現地解決,而出於挑戰的態度之國府所負”(63)。日本政府還宣稱:日方“雖致最善努力”於“日華事變之不擴大”,然而“華方陸續北上兵力,圖謀戰略體勢上之優勢,使事件不擴大並現地解決愈形困難”(64)。鑑於“華北治安,關係帝國及‘滿洲國’,絕對緊要”,日方只能“採取適當方法”(65)。這樣,日本“論證”了出兵維護“華北治安”的“正當性”,倘若國民政府阻止,“難免日華全面的開戰”(66)。
7月16日,日本採取“重大決意”。日本參謀本部提出《形勢判斷》,宣稱“時機已經到來”:“雖然歐美各國的動向尚不足憂慮,但是其對帝國決心的輕視日益增加,並逐漸採取妨礙的態度。特別是,蘇聯不斷助長支那的抗日勢力。”在這一情況下,“帝國必須向北支派遣必要的兵團,以求在最短期內解決事變”(67)。日本海軍部亦決定,海軍“基於帝國不擴大方針,對陸軍予以完全協力,以期日本在中國沿岸及華權益在華僑胞之萬全保護”。“華方尚未實行現地約定之二十九軍撤退,反使中央軍陸軍北上,節節進行抗日戰備”,倘若“中國全土惇叛和平折衝,出乎抗日挑戰之暴舉”,海軍“可決定事變之是否波及華中華南也”(68)。於是,日本政府決定先期“動員四十萬”(69)。記者詢問:在第29軍“既有誠意”協商、國民政府“亦希望和平解決”之下,日本為何派兵?日本外務省回答:此“乃原定計劃”(70)。杉山元聲稱:雖然“不擴大現地解決之方針……並無何所變”,但是為保護僑民“安全”和“保持國家皇軍之威信,須以萬全之準備擔當之”(71)。
與此同時,日本繼續強調“現地解決”。國民政府向除日本以外的九國公約簽字國以及蘇聯、德國遞交備忘錄,指出“蘆溝橋之突被襲擊,與日軍之侵入華北,顯然破壞中國主權,而與九國公約及國聯盟約相牴觸。此種事態如聽其自己進展,不獨即將擾亂東亞和平,且將使世界其他各處受不可逆料之影響”;表示“中國不得已將用其全力以保衞疆土與國家尊榮,但亦準備以國際公約與條約所有之和平方法,與日本解決爭端”(72)。對此,日本政府宣稱堅持“現地解決”方針,“以冀察側為對象,努力圓滿解決事態”,指責國民政府“毫不示給誠意”(73),竟然“誘致英美法三國出而干涉,仍弄其以夷制夷之常套手段”,聲稱“打開局面之和平手段,殊將盡於此矣,最後危機可謂刻刻日近於成熟”(74)。日本軍部威嚇,“帝國一直希望局面限於北支,並求得現地解決”,國民政府“不得妨礙”(75)。同時,參事官守島向秦德純狡辯日方“不擴大之方針及向北支派兵之理由”(76)。日高信六郎對國民政府發出恫嚇:“事態已經到這田地,日側亦採重大決意之旨。”倘若“對冀察當局,由軍事的政治的牽制,則招來重大事態”(77)。
接着在7月17日,日本政府擬定“關於華北事變現地解決之最後方針”(78),所謂“一兩日內,華北現地折衝之進展,最堪重視”(79)。同日,香月清司會面宋哲元,限期接受“細目”。同時,日本政府對國民政府提出備忘錄,宣稱:“一、不可阻害就地解決案之履行。二、須一律停止對日敵對行動。”(80)日高信六郎對王寵惠強調:日方“不願擴大,只要中政府將外交權交冀察自行交涉,而冀察當局能忠實履行十一日晚所簽定之條約,即可和平解決”。何應欽就此指出:日方“目的在使冀察特殊化”(81)。在這之下,蔣介石在廬山發表演説,提出“弱國外交最低限度”的四條原則,表明對“現地解決”的態度:“(一)任何解決,不得侵害中國主權與領土之完整;(二)冀察行政組織,不容任何不合法之改變;(三)中央政府所派地方官吏,如冀察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宋哲元等,不能任人要求撤換;(四)第二十九軍現在所駐地區,不能受任何的約束。”(82)
繼7月11日後,7月18日是日本又一作出進一步擴大的日子。日本軍部認為:“現在已經到了二者必居其一的抉擇關頭,要麼放棄全部既得權益,徹底的不擴大,要麼放棄不擴大,保護既得權益。”(83)今井武夫宣稱:“軍刀既然已經拔出,焉能不見血而回鞘!”(84)11時,五相會議“決照既定方針,堅持不擴大就地解決主義,促進華方履行約定條件”(85)。12時10分,軍部聲明:駐屯軍“自事變發生以來,即忍難復忍難,繼續異常努力,以期事件不擴大,而獲現地解決”。中方卻不僅“於七月十一日夜簽定解決條件,迄今仍未示誠意,迅速確適實行”,還派軍“逐次北上,進行準備對日開戰”。顯然,“中國方面誠意實行之日無期,事態殆將永續不安定矣”。日方“此際對於華方,督促其迅速履行解決條件,爾後俾為端的明確日方態度之主旨”(86)。
香月清司會面宋哲元后,雙方一直在交涉“細目”。7月19日22時,香月清司發出通牒:如果第29軍不接受,則日軍7月20日正午後“採取獨自行動”(87)。23時,雙方“就取締共產黨和其他排日的具體方法”達成所謂“細目協定”六條:“一、徹底彈壓共產黨的策動。二、對雙方合作不適宜的職員,由冀察方面主動罷免。三、在冀察範圍內,對於其他各方面設置機關中有排日色彩的職員予以取締。四、撤去在冀察的藍衣社、CC團等排日團體。五、取締排日言論及排日宣傳機關,取締學生和民眾的排日運動。六、取締冀察所屬各部隊、各學校的排日教育和排日運動。”(88)這是在日軍壓力下達成的,杉山元卻稱“華方提議簽訂實行約言之細目協定”。他聲稱:“細目”不僅規定“責任者、道歉及處罰”,還規定:“一、排除阻害日華國交之人物。二、徹底的彈壓共產黨。三、取締排日各種機關諸團體各種運動,及此事原因之排日教育。”(89)更主要的是“將自事變以來迭次反覆不法行為責任者馮治安所部第卅七師移駐華北等項目”(90)。
《盛京時報》稱,上述就是“細目”之核心,如中方“誠意實施”,“至少可以期待華北早晚實現明朗化”(91)。如此,日本還未能實現華北“明朗化”。日本對國民政府“間接説明”所提條件實與蔣介石演説“所發表四點立場並不牴觸”。蔣介石致電秦德純:“究竟彼與兄天津所談各項辦法如何,望即詳細電告,以便審核。如果能與中所發表之立場無牴觸,則應可了即了。”(92)
但是,日本還提出“細目”外之“細目”:“一張自忠為河北省主席,二秦德純免職,三組織自治政府,四共同防共,五華北礦業中日合辦。”(93)第三、四兩條引人注目,日方要求宋哲元“取消國民黨,共同防共,質言之即脱離中央”(94),如果宋同意,則“以宋為華北政府首腦”(95)。《盛京時報》聲稱:華北深受華南、華中“最猖獗之共產主義”影響,蘇聯在華北之“赤化工作”對“王道國家‘滿洲國’邊境予以惡影響,更對以防共為標榜之‘冀東自治政府’,亦將被其魔手侵害”。如果能在華北成立堅固之防共戰線,“不但於日滿華三國,即於世界和平上”,都是一大“貢獻”(96)。這就是日本要求“現地解決”的華北“明朗化”,宋哲元毅然拒絕。
“細目”出籠前後,中日兩國又就“現地解決”之“不擴大”發生爭辯,其特點是:
兩國政府相互提出備忘錄,表明各自立場。7月19日,《中央日報》登載蔣介石演説的四條原則。當日晚,國民政府向日本政府遞交備忘錄,首先“重申不擴大事態與和平解決本事件之意”,強調中國“始終不欲擴大事態,始終無挑戰之意,且屢曾表示願以和平方法謀得解決”,指出日本口頭“宣示不擴大事態之方針,而同時調遣大批軍隊開入我國河北省內,迄今未止,顯欲施用武力”。備忘錄提出:其一,“約定確定之日期,在此日期,雙方同時停止軍事調動,並將已派武裝隊伍撤回原地”。其二,舉“凡國際公法或國際條約,對於處理國際紛爭所公認之任何和平方法,如兩方直接交涉、斡旋、調解、公斷等”,中國政府“無不樂於接受”,與日本政府立即商議,使事變得到適當的解決。其三,“倘有地方性質,可就地解決者,亦必經我國中央政府之許可”(97)。日本政府回稱:其一,日軍不能同時撤,因為“今次事變發端,乃華兵不法射擊日兵所致,故事件之責任全在華方。華方須先中止不法行為,撤收軍隊,披瀝誠意,則事態可得圓滿解決。然國府主張同時撤兵云云,此不但對無責任之日方,強要推歸責任一部之狡猾主張,且違背就地口約之兩軍撤收案”。其二,日本派兵“完全為發動自衞”,因為“華方將二十餘萬大軍集結於華北,對於平津之日本小部隊及日僑,有一舉而鏖戰之姿勢”。其三,冀察政務委員會“為其他地方所未見之特殊大規模政權形體”,有權“與日方談判”。國民政府“阻害現地協定”,就是“故意阻害事件圓滿解決”(98)。
雙方文武官員面對面爭辯。日本駐華大使館武官喜多誠一對何應欽“最後進言”:如果中國不撤退新增入冀第30師、第39師、第102師、第10師及其他軍隊,“則局勢必急變,必至引起中日軍全面之衝突”。何應欽指出:“事變之擴大與否,在日本不在中國!”“中國軍隊的移動,純系出於自衞,並無挑戰之意。日本新增加之軍隊如撤退,中國方面亦可考慮將新增加之軍隊撤退。”喜多誠一宣稱:“如中國抱有一種待日軍撤退後,中國軍隊始撤退之意,則局勢必惡化。”(99)王寵惠對日高信六郎指出:“事機緊迫,彼此不必作無益之辯論,貽誤大局,務須雙方採取迅速行動,避免事態擴大。如謂中國在河北省之軍隊調動有可非議之點,則日本大部軍隊在該省當尤顯為侵犯中國領土主權。”“雙方應立即約定日期,彼此同時停止軍事行動,撤退軍隊,以為此係唯一可能的避免衝突之方法”(100)。日高信六郎則要求王寵惠對兩點“予以確切之答覆:(一)南京應承認華北之一切地方協定。(二)立即停止反日煽動,並停止中央軍開赴華北”。王寵惠回答:“(一)中國政府並無取消任何地方協定之企圖,惟規定任何協定之簽訂,須先得中國中央政府之核準。(二)中國政府不獨無引起戰事之意想,且願在不擴大及純粹地方之原則下,找尋和平解決之途徑。”(101)日高信六郎宣稱:日方難以接受這一回答,“國民政府毫無誠意”(102)。
總之,7月18日是日本又一決定擴大的日子。此時的“現地解決”,是強迫第29軍接受“細目協定”,其核心除了強加責任而道歉、取締共產黨並鎮壓抗日活動外,就是強迫第37師撤出北平,要求國民政府不能阻礙這一“解決”。如此,它在華北“明朗化”道路上又邁出了一步。
三、三步走:第29軍須撤至保定以南
“細目”出籠後,日方又一次思考如何進一步“現地解決”。岡村寧次宣稱:雖然由於第29軍接受“細目”而“似乎出現就地解決的可能性”,但是“細目”“還不是徹底處理辦法”(103)。《盛京時報》進一步宣稱:“日軍始終以公明正大之態度,隱忍自重,力避膺懲的行動,因此本案已略見解決。然而如由客觀的情勢推察中日兩國關係,則只此協定,難望急速實現政治的經濟的提攜。”(104)實現此目的之條件在於:“一、冀察如何實行約言。一、進駐河北省內之中央軍動向如何。一、冀察對國府並中央軍之態度。一、國府一般的對日外交及軍事上之動向。”在這幾項中,“冀察當局如何實行約言,成為今後事態發展之核心。冀察善處此事,即為解決事件之關鍵”;至於“北上中央軍之今後態度”,則“為決定日華全面的衝突與否”(105)。可見,蔣介石一度認為日本只是“志在華北局部,而不敢擴大”,“戰爭最多限於局部”(106),是錯誤的。
於此,日本明確表明:“現地解決”就是華北“明朗化”;如果國民政府派軍北上阻止“明朗化”,日本就要放棄“不擴大”方針而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得到簽訂“細目”的報告後,日本內閣7月20日19點50分至21時召開緊急會議,宣稱:中方“蹂躪日政府不擴大方針”,日方只能“立於既定方針,為監視協定履行計,決定採取自衞上之適切的強硬態度”。無論中方接受“細目”與否,日本都要“向既定方針邁進”(107)。駐屯軍參謀和知鷹二回東京強調:“不能永遠墨守不擴大方針。”杉山元回答:“應該儘量避免引起全面戰爭那樣大事件。但根據具體情況,恐怕也有奮起反擊的必要。所謂不擴大事件,是避免全面戰爭,並非不顧皇軍威信的忍耐。”(108)蔣介石發現日軍自7月21日以來“向大連釜山秘密登陸之部隊”,較7月19日“蘆案未簽字之前更多”,因此認識到“日軍部必不能以蘆案簽字為了結也”(109)。他得到報告:“歐美以國際多事,無暇東顧。中國正在建設,若待其建設完成,歐美各國在華勢力亦益鞏固。彼時必將以歐美為敵手,於日作戰較為不利,故欲及早與我一戰。”(110)
在此情況下,日方又指責國民政府阻礙“現地解決”。它聲稱,蔣介石7月21日、22日先後召開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會議、軍事委員會會議,決定三項重要方針:(1)“對於第二十九軍與日本軍間,在現地成立之停戰協定,暫取靜觀態度,注視其成行”;(2)要宋哲元“詳細報告停戰協定”;(3)“對於華北日軍增兵,暫仍繼續戰備”(111)。它強調,這表明國民政府兩項立場:“一、如何地方協定,絕對必須中央承認。一、苟且毀損領土主權之條項,斷然不承認。”(112)因此,即使“日本與冀察側成立圓滿的就地解決協定”,但是在國民政府“不承認就地交涉之態度”下,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它指責國民政府“對冀察愈加強烈壓迫”,“滑稽”地“高唱全國統一”(113),阻礙“日側不擴大、就地解決”。它還指責國民政府宣稱“堅持不擴大主義”,卻“將其曲盡轉嫁於日本”,以“日軍現開始積極的軍事行動”為由,“由自衞上採取對日總動員”(114)。它宣稱,日本出兵華北是“臨時”的,國民政府應“不足為慮”(115)。
從這些言論中,國民政府清楚地認識到日本“局部解決”的含義。閻錫山指出日本意在華北“造成五色旗之政府”(116),駐英大使郭泰祺指出“日本欲復活以華北五省脱離中央政府之計劃”(117)。因此,蔣介石認識到“東亞局勢已入最險關”(118)。他還抱有一絲幻想,在7月24日致孔祥熙電中,一方面“預料不久日將於要求中央撤退入冀部隊以外,兼提不得干涉冀察外交與共同防俄之要求,其必有出入不及防之舉動,或提最後通牒之類”;一方面認為“如英美兩國在此一週內於其未提出以前,能有一共同嚴正之勸告,或可消患於無形”(119)。但是,蔣介石的幻想落空,許閣森面告他,外務大臣艾登告知日本駐英大使吉田茂兩點:其一,“英政府對遠東和平極為關切,並請日使轉告日政府,為維持日本在華北利益計,亦應竭力抑制一時激烈之情緒,於盧溝橋事件務求和平解決,須知中國此次雖然抵抗,但並未放棄和平之願望,惟中國所要求之和平亦有一限度,日本應予注意者也”。其二,“華北目前局勢,若賡續不變,則英政府即認為不宜與日本進行雙方合作之談話。”許閣森強調:英國政府“目前所能盡力者即止於此”(120)!孔祥熙等人由此指出,這是“英、美、法怕被拖入戰爭的恐懼心理。”(121)
在此背景下,日軍尋找動手藉口。7月25、26日,日軍攻打廊坊,衝擊廣安門。日方卻指責該兩事件是第29軍挑起的,宣稱其對“將來和平解決及不擴大方針,愈成絕望”,只能下“重大決意”(122)。7月26日15時,香月清司由松井久太郎向第29軍遞交讓出平津地區的最後通牒,限7月27日15時前答覆:(1)“限蘆溝橋八寶山一帶我駐軍三十七師,於廿七日午前撤至長辛店”;(2)“限北平西苑我駐軍三十七師,於廿八日日午前撤至永定河以西,並謂三十七師必須撤至保定以南”(123)。松井遞交時宣稱:“若不受領通牒”,則“吾等立即採取自衞手段”(124)。日軍“採取自衞手段”後,今井武夫7月28日7時舉行記者招待會。記者詢問:“日本何故要在二十八日正午以前開始行動呢”?今井武夫回答:“因為廣安門事件,情勢一變。八寶山方面的二十九軍應該在昨日正午以前撤退,城區及西苑的部隊,也未見有準備撤退的樣子。本來預測本日正午可以撤退,然而他們卻確實全未那樣去做呵所以才這麼辦。”記者又問:“城內二十九軍不撤退的時節,就攻打北平嗎?不撤退就成正當攻擊的理由嗎?”今井武夫回答:“不撤退,顯然地可以認為是挑戰行為,以前也這樣地聲明過了。”(125)日軍就是這樣“名正言順”發起戰爭的!
7月27日,日本處於正式發起總攻奪取平津地區之關頭。6時半,“在陸相官邸,杉山陸相、梅津次官、後宮軍務、山脅整備、阿南人事、木村兵器、小泉軍醫各局長,田中軍事、柴山軍務外關係各課長,一律參集,對華北事變,對日軍當局應採取之措置,舉行重大會議”(126)。會後,日本政府下達總動員令,將20萬多兵力派往華北。它“通告各國,決定對華用兵”(127)。
日本政府強調,雖然總動員令下達,但是“不擴大方針並未改變”(128)。它發表聲明:日本帝國“為東亞和平”而“堅持就地解決、不擴大方針”,“對冀察側不過要求停止華軍駐紮蘆溝橋附近、永定河左岸地區,關於將來之保障,直接責任者之處罰等”,這些要求“異常寬大,且局部地的條件而已”。第29軍卻“於七月廿六日在廊房對修理電線之日軍部隊,加以不法射擊,更是日傍晚對為保護日僑經冀察當局諒解而入城之日駐剳部隊,突如閉鎖城門,出以俄然加以射擊之暴拳。該兩事件,對日軍應當所負之平津交通線之確保,及保護日僑之華軍武力妨害”。這樣,日軍“由遂行任務並確保履行協定事項之必要上,竟成為採取自衞手段之不得已”。但是,日方“仍希望因華方反省,而限定局面為最少限度,以期迅速解決”(129)。
不擴大,指限制在華北作戰;擴大,就是發動全面對華戰爭。日軍少壯分子宣佈:“如今已進入放棄不擴大方針、斷然討伐中國不法行為新階段,如仍固執不擴大主義,事變將難以解決。”石原莞爾強調:“動員對迫使放棄不擴大方針有很大威力。既有不擴大方針,當然希望儘量避免動員,但從政策觀點出發,絕對不能使作戰陷於不利,一旦形勢緊迫,必須及時動員。”(130)海相米內光政宣稱:“華北情勢因愈趨惡化,同時山東、中南華方面亦受此影響,此點已屢次所經驗者。故為應付如斯事態,重整準備,同時為協力華北陸軍作戰,除常備兵力外,命必要之海軍兵力暫時待機。又其一部,對所需要方面,開始行動。最近華中南方面,排日空氣日加濃厚,中日兩國關係,今後不容樂觀,故此際海軍正講適切之對策。”(131)駐屯軍司令部於7月28日零時“對中外發表重大聲明”聲稱:雖然“日本軍始終堅持事件不擴大方針”,但是“和平解決之方策今已全盡”,只能採取“膺懲手段”,以“謀迅速恢復治安,以期增進民眾福祉”(132)。在8月1日對日本國民的廣播演講中,香月清司首先宣稱:日軍“基於事件不擴大主義,隱忍自重”,中方卻一則不接受“日軍之正當主張”,二則聲言“此次事件系日軍挑戰”,“侮辱皇軍”。然後宣佈:“由中國全體之動向觀之,國民須理解除武力解決外別無其他方法,從而今後以中國全體為對手,以求武力解決歟。”(133)
同時,駐屯軍司令部宣稱“日軍斷無佔領華北領土的意思者也”(134)!但是,《盛京時報》7月29日宣稱,“華北有識者”,“為實現華北明朗,待望王者早日出現”(135)。7月30日,日本眾議院議員質問廣田弘毅:“‘現地解決’主義之‘現地’是何意義?”廣田回答:“凡維持‘滿洲’治安所必要之地域,皆稱‘現地’。”又質問近衞文麿:是否發動為全面對華戰爭?近衞回答:“務期不變成全面的戰爭,故今日仍未放棄和平之望,惟隨事勢推移,期望國民更加一致協力。”(136)
在“現地解決”基礎上進而侵佔全中國。日偽指責國民政府“不僅阻止冀察政權當局應日本之要求作現地解決,且又命令全國之飛行隊準備出發,或對於河南附近蔣介石直系以外之中央軍令其出動,今則平漢鐵道舉其全力連日運輸軍隊與軍需品,該津浦、平綏、隴海之諸路線等,皆充軍事輸送,依中央軍集結於河北,着着進行準備武力的抗爭。南京政府之此種行為,對於日本努力處理事變之事件不擴大及現地解決之方針,由正面施行對抗”(137)。7月28日,近衞文麿在日本眾議院明確宣稱:“中國問題不但就地解決,且想非進至根本的國交調整不可。我國自四十年來所高唱之保全中國領土,為由歐美侵略拯救中國是也。”(138)
在此之下,日方還聲稱堅持“現地解決”之“不擴大”方針。8月5日,廣田弘毅在眾議院宣稱“仍然不能放棄現地解決主義”而避免全面戰爭,強調“夫軍與軍對峙事態何時重大化尚未可知,而日華全面衝突,為東洋和平大局所不取者,願中國方面亦充分認識之”(139)。日軍制造“八·一三事變”後,近衞文麿還在8月20日的談話中彈唱“現地解決”:“華北由日滿不可分關係觀之,排除反滿抗日分子,驅逐共產系分子,最關切要。關於以華北政權為限,苟不與日本提攜,絕對危險。目下情勢,雖屬非常困難,但僅在華北,必須如此。”(140)
然而,如杉山元8月17日在內閣會議上所稱,雖然“仍然堅持不擴大方針”,但是“各種事項應向戰時體制轉移”(141)。8月15日,日本政府發表聲明:日方“始終確守隱忍態度,為使事件不擴大為惟一方針,企圖和平的而且局地的處理一切”,“忠告”國民政府“不可妨礙就地解決”。然而,“南京政府不但不肯聽日政府勸告,反而對日方為目標節節重整戰備”,一方面“使中央軍節節北進,威脅駐華日軍”,一方面“在上海遂向日軍開砲,對日本軍艦加以爆擊”。“如斯”,日方“隱忍業達限度”,“不得不採斷然措施”,“膺懲華軍暴戾”(142)。8月20日,近衞文麿強調:“雖仍不變求中國反省不以中國國民為敵之日本根本方針,但今次已一擲從前消極的方針,一轉變成積極的膺懲中國之態度。”“日本今次積極方針,直接乃由上海突發事態之結果耳,故即所謂膺懲中國,其最後達到之點,日華兩國提攜一事,固不變也”(143)。8月26日,他進一步宣佈:“日本堅持不擴大現地解決方針,但因華方暴戾,致不獲已,放棄此策。”(144)
9月4日,日本第72屆(臨時)議會召開,“議會開幕當天發佈了具有對中國宣戰佈告性質的敕語”。9月5日,近衞在議會上的演講,標誌着日本正式放棄不擴大方針:“帝國政府自事變以來所採取的根本方針,在於力求中國政府反省,放棄錯誤之排日政策,以期從根本上調整日華兩國國交。”據此,日本“一向竭力防止事件擴大,限定範圍,收拾局面”。然而,中方“利用帝國之忍讓,侮日抗日之勢愈加高漲,戰局終於波及華中”。至此,日本“認為採取從來消極、局部之手段已不能收拾局面,終於不得不積極全面對中國軍斷然給予一大打擊”,“倘中國方面仍不反省,繼續頑抗,即使進行長期作戰,帝國亦在所不辭”(145)。
可見,日本在“細目協定”基礎上提出的“現地解決”,是要求宋哲元脱離中央政府、實行華北“自治”。遭到拒絕後,日本強迫第29軍撤至保定以南,將平津地區讓給日本。7月27日是它作出對平津地區發起總攻的日子,9月5日是它正式將作戰地域擴大至全中國的日子。
四、結論:日軍三步走發動所謂“聖戰”
總之,日偽宣稱“蘆溝橋事件勃發以來,日軍當局始終基於不擴大和平解決方針,以談判第一主義,努力就地的解決結果,決定今後與冀察政權仍續友好關係”(146)。而“所謂和平者,與日合作之謂也”(147)。它聲稱所提三項要求“均為當然之事,其無何野心及希以誠意就現地解決,並其不擴大之精神,非常的鮮明”(148)。無論“就地”還是“現地”,指日方所謂圍繞偽滿洲國“治安所必要之地域”。所謂“現地解決”,就是華北“明朗化”。按此,將來為了確保華北“明朗化”,華中又要進行“現地解決”,如同日本在偷襲珍珠港後宣佈:這次對美國、英國、荷蘭的戰爭,“含中國事變,統稱為大東亞戰爭;雖稱大東亞戰爭,但並非意味著戰爭地域僅限於大東亞”(149)。
為了實現華北“明朗化”,日軍所提三項要求,即第29軍道歉及處罰、撤退軍隊、取締鎮壓抗日組織及抗日活動,是逐步擴大的:第一項,將事變責任強加於第29軍,出面道歉由最初預定的師長馮治安升級為軍長宋哲元,處罰由營長金振中升級為師長馮治安,“這樣不但逐步提高級別、指定姓名,處分條件也十分苛刻,故意刺激中國方面的神經”(150)。第二項,日軍先是要求第29軍撤退至永定河左岸,接着要求撤退出北平,再接着要求撤退至保定以南;如果不撤退,就是對日軍的“挑戰”。第三項,從鎮壓抗日組織與抗日活動,升級為脱離中央政府、將華北建成與日本“共同防共”之“防線”。其中第二項頗為關鍵,日本抓住這一項進行三步走,奪取平津。
對於這樣分裂中國的“現地解決”,第29軍、國民政府不可能接受。8月7日,蔣介石在國防聯席會議上分析指出:“許多人説,冀察問題、華北問題,如果能予解決,中國能安全五十年。否則,今天雖能把他們打退,明天又另有事件發生。有人説將滿洲、冀察明白的劃個疆界,使不致再肆侵略。劃定疆界可以,如果能以長城為界,長城以內的資源,日本不得有絲毫侵佔之行為,這我敢做。可以以長城為疆界。要知道日本是沒有信義的,他就是要中國的國際地位掃地,以達到他為所欲為的野心。所以我想如果以為局部的解決,就可以永久平安無事,是絕不可能,絕對做不到的。”(151)8月18日,蔣介石又強調:“平津既是我北方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的中心,就是我整個國家命脈之所關,決不容許局部化,讓倭寇隨便奪去。”(152)
如果第29軍和國民政府沒有“誠意”接受日本的“現地解決”,日軍就以武力奪取華北。日軍一度打算“不擴大”而將作戰地域限制在永定河一帶,但是這是不可能的,擴大是難免的。因此,日方“一邊決定堅持不擴大事態的方針,一邊又不斷把事態擴大。結果,政府和軍隊最後都宣佈要進行‘膺懲中國’的‘聖戰’,近衞首相也在呼籲建立東亞‘新秩序’。這樣一來,戰爭的擴大便勢不可擋。結果是華北戰爭並沒侷限於永定河一帶,日中戰爭全面展開了”(153)。對中國來説,全面抗戰自然開始了,中國軍隊第九集團軍總司令張治中8月20日指出:“中國已發動全面之抗戰。作戰時間愈長,則於我愈有利,故中日全面戰爭時期何日結束,殊難預料。然我人深信最後勝利,必將屬於中國。自甲午之戰迄今,中國對日本從未有全國一致之抗戰,此次上海與南口兩戰,可謂中日正式交鋒。”(154)
註釋:
①堀場一雄:《日本對華戰爭指導史》,軍事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58—59頁。
②關於日本內部“擴大”與否的爭論,學界研究得比較多。有學者認為:“日本的‘局部’‘現地’‘不擴大’,並不是將事件的解決侷限於盧溝橋地區”,而是“暫時不向華北以外地區擴大”(王樹蔭《試論七七事變後日本的不擴大方針》,《史學月刊》1994年第1期)。有學者探討了日本內部“擴大派”與“不擴大派”之爭論,認為:所謂“不擴大”,“即中國妥協,將冀察的部分行政及主權讓與日本”;所謂“擴大”,則“首先是以局部戰爭迅速實現對冀察的控制,以有利於進一步控制整個華北,並迫使國民政府解決兩國間的‘懸案’”。“擴大派”認為“只要出動少量兵力,發動一場局部戰爭,國民政府就會屈服”。“不擴大派”認為“發動局部侵華戰爭會引發全面戰爭,從而導致對蘇戰備無法完成”(熊沛彪《論七七事變時期日本的“不擴大方針”——兼論南京國民政府的對策》,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紀念七七事變爆發70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還有學者認為:中日雙方“都曾有過不擴大事態的決定,但終究還是走上了戰爭之路”(李學通《和乎?戰乎?——盧溝橋事件中蔣介石的決策過程》,《軍事歷史研究》2017年第3期)。
③有學者認為:“現地談判”是“日本侵略者慣用的手段”,是“日本侵略中國的模式”,日本“以‘現地談判’為幌子完成軍事部署,最終實施侵略行動”(崔文龍《從七七“現地談判”看日本製造侵華事端的模式》,《日本侵華史研究》2017年第3期)。
④王仰清、許映湖標註:《邵元衝日記(1924—193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73頁。
⑤《顧維鈞回憶錄》第2分冊,中華書局,1985年,第384頁。
⑥戴維·貝爾加米尼:《日本天皇的陰謀》下冊,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872頁。
⑦日本防衞廳戰史室編纂:《日本軍國主義侵華資料長編——〈大本營陸軍部〉摘譯》上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7頁。
⑧戴維·貝爾加米尼:《日本天皇的陰謀》下冊,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873頁。
⑨《事態似不擴大,推移如何懸於華軍》,《盛京時報》,1937年7月9日,第2版。
⑩陸軍大學校,支那駐屯軍:《盧溝橋事件勃発後7月末までに於ける駐屯軍の処置並に狀況推移の概要》。支那-支那事変北支-2,所蔵館:防衞省防衞研究所。
(11)《華軍不反省其非,朝鮮軍發表聲明》,《盛京時報》,1937年7月10日,第2版。
(12)華美晚報輯:《中國全面抗戰大事記》第1輯,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1年,七月份第5頁。
(13)《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4)《日採不擴大方針,注視蔣氏之態度》,《盛京時報》,1937年7月10日,第2版。
(15)《蘆溝橋案與日報論調》,《盛京時報》,1937年7月10日,第2版。
(16)《外交部部長王寵惠呈蔣兼院長中正向日駐華大使館提出抗議並飭轉日政府速令華北駐屯軍勿擴大事態電》(1937年7月11日),秦孝儀主編:《盧溝橋事變史料》上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6年,第249頁。
(17)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東京株式會社朝雲新聞社,1975年,第177頁。
(18)《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9)《外交部部長王寵惠呈蔣兼院長中正向日駐華大使館提出抗議並飭轉日政府速令華北駐屯軍勿擴大事態電》(1937年7月11日),秦孝儀主編:《盧溝橋事變史料》上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6年,第249頁。
(20)張世瑛編輯:《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40,補編),“國史館”,2015年,第61、62頁。
(21)《為全責任在華方,日當局異常激憤》,《盛京時報》,1937年7月12日,第1版。
(22)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66頁。
(23)《日於重大決意之下決向華北派遣兵力》,《盛京時報》,1937年7月13日,第7版。
(24)《為和平的解決計,派兵亦不得已耳》,《盛京時報》,1937年7月13日,第2版。
(25)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201頁。
(26)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73頁。
(27)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75頁。
(28)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71頁。
(29)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66頁。
(30)秦鬱彥:《日中戰爭史》,東京河出書房新社,2011年,第197頁。
(31)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60頁。
(32)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東京:みすず書房,2009年,第26—27、27頁。
(33)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30頁。
(34)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29頁。
(35)《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36)《在貴院本會議席上杉山説明華北事變》,《盛京時報》,1937年7月28日,號外第1版。
(37)華美晚報輯:《中國全面抗戰大事記》第1輯,七月份第7頁。
(38)何基灃、鄧哲熙、王式九、戈定遠、吳錫祺:《七七事變紀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七七事變》編審組編:《七七事變:原國民黨軍將領抗日戰爭親歷記》,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49頁。
(3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蘆溝橋事變後國民黨政府軍事機關長官會報第一至十五次會議記錄》,《民國檔案》,1987年第2期。
(4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七·七事變”至平津淪陷蔣何宋等密電選》,《歷史檔案》,1985年第1期。
(41)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30頁。
(42)華美晚報輯:《中國全面抗戰大事記》第1輯,七月份第7頁。
(43)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28、31頁。
(4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蘆溝橋事變後國民黨政府軍事機關長官會報第一至十五次會議記錄》,《民國檔案》,1987年第2期。
(45)蔣介石日記(手稿本),1937年7月12日。
(46)Annual Report,1937.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Ⅱ,From the First to the Second World War,Series E,Asia,1914-1939,Volume21,China,July 1932-1939.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91,p.330.
(47)The Ambassador in China (Johns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July12,1937-3p.m.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37 (the Five Volumes) Volume Ⅲ,the Far East.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54,p.141.
(48)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30頁。
(49)《對蘆案解決條件冀察昨夜籤竣》,《盛京時報》,1937年7月13日,第2版。
(50)《在貴院本會議席上杉山説明華北事變》,《盛京時報》,1937年7月28日,號外第1版。
(51)今井武夫:《日中和平工作:回想と証言1937—1947》,高橋久志、今井貞夫監修,第29、30頁。
(52)張世瑛編輯:《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40,補編),第67—68頁。
(53)《外部紀念週陳次長報告》,《中央日報》,1937年7月13日,第1張第4版。
(54)《日向中外闡明閣議決定措置》,《盛京時報》,1937年7月13日,第2版。
(55)華美晚報輯:《中國全面抗戰大事記》:第1輯,七月份第9頁。
(56)《華若蹂躪梅津·何協定,日軍斷然執戈懲膺》,《盛京時報》,1937年7月15日,第2版。
(57)張世瑛編輯:《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40,補編),第79頁。
(58)《華若蹂躪梅津·何協定,日軍斷然執戈懲膺》,《盛京時報》,1937年7月15日,第2版。
(59)《英使訪王寵惠傳達英國意向》,《盛京時報》,1937年7月17日,第1版。
(60)《川越大使對華北事態發表談話》,《盛京時報》,1937年7月15日,號外第1版。
(61)東亜局第一課:《第一章事変ノ発端/第二節現地ニ於ケル折衝並事件ノ拡大》,《支那事変関係執務報告上巻第一冊》。東亜-47,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62)《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63)《華若蹂躪梅津·何協定,日軍斷然執戈懲膺》,《盛京時報》,1937年7月15日,第2版。
(64)《事態之和平的解決愈出愈趨困難》,《盛京時報》,1937年7月17日,號外第1版。
(65)《日本政府關於盧溝橋事變之聲明》(1937年7月14日),秦孝儀主編:《盧溝橋事變史料》上冊,第252、253頁。
(66)《日華交戰難免,在津華報報道》,《盛京時報》,1937年7月15日,第2版。
(67)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94、195頁。
(68)《日海軍與陸軍相呼準備一切》,《盛京時報》,1937年7月18日,第1版。
(69)《日擬動員四十萬作大規模之侵略》,《中央日報》,1937年7月18日,第1張第3版。
(70)《東京竟宣稱增兵仍屬必要》,《中央日報》,1937年7月17日,第1張第3版。
(71)《堅持現地解決,國府策謀遷延》,《盛京時報》,1937年7月18日,號外第1版。
(72)《我國分別以備忘錄致九國公約簽字國》,《中央日報》,1937年7月18日,第1張第3版。
(73)《日政府之態度,列國必能諒解》,《盛京時報》,1937年7月18日,號外第1版。
(74)《國府未表示誠意,和平解決或為絕望》,《盛京時報》,1937年7月20日,第1版。
(75)日本防衞庁防衞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198頁。
(76)《蘆溝橋事件日誌》,《支那事変関係一件第一巻》。A-1-1-0-30_001,所蔵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77)《日高應高之邀請,通告日方重大決意》,《盛京時報》,1937年7月18日,第1版。
(78)《外陸海意見一致,竟成對華北對策》,《盛京時報》,1937年7月18日,第1版。
(79)《對華實行約定,日決重大決意》,《盛京時報》,1937年7月19日,第1版。
(80)《關於華北事變日向中外闡明真意》,《盛京時報》,1937年7月21日,第1版。
(8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蘆溝橋事變後國民黨政府軍事機關長官會報第一至十五次會議記錄》,《民國檔案》,1987年第2期。
(82)《對於盧溝橋事件之嚴正表示》(1937年7月17日),秦孝儀主編:《先總統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