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騙婚問題的一點思路_風聞
鱼游水中996-2019-12-24 23:51
本文所説的騙婚,專門指男性同性戀和男性雙性戀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與女性結婚的現象。騙婚的受害者——同妻,在我國保守估計不會少於一千萬。每天都有女性受騙墜入這個深坑中,解決這個問題,有一定的緊迫性。
有人説,只要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就能解決同妻的問題。筆者對此不敢苟同,先不説同性婚姻對我國民俗與倫理的衝擊,真的合法化了,男同就不騙婚了?這麼想要麼蠢要麼壞。人家騙婚除了遮掩自己的性取向以外,還有傳宗接代的動機,這個動機還不小;更何況還有為數眾多的男雙性戀。同性婚姻真要合法化了,騙婚現象或許會有減少,但總數仍然會十分龐大。
筆者認為,不妨對刑法和民政局登記結婚的手續稍作修改,或許能最大程度減少騙婚現象。首先刑法要將騙婚入罪,並且還是重罪,一旦定罪,當事人不僅要承擔鉅額的民事賠償,還要負刑事責任,比如十年有期徒刑起步,以求形成強大的法律震懾力。那麼如何確定騙婚事實呢?這就需要民政局稍微完善一下婚姻登記手續了。
具體地説,就是男女雙方辦結婚手續的時候,首先各自都要在一份表格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性取向,然後雙方都必須在落款處簽字按指頭印,這就意味着當事人對自己填寫的內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其內容也得到了配偶的法律認可。這樣的表格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一份存檔。這樣一來,婚後如果女性發現男方的實際上的性取向與當初填寫的不一致,在蒐集到證據後,就可以拿着這份表格去法院起訴了。當然當初登記結婚的時候,女方一定要看清楚對方填寫的性取向的內容,不能亂簽字。如果女方婚後發現受了騙,卻選擇忍氣吞聲、接受事實,那麼筆者認為,作為利益相關方,女方的父母有權利向女婿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蒐集到可靠證據。
順便説一句,這份表格還可以增加身體狀況的內容,因為在登記結婚前向配偶隱瞞自己生理和精神方面的嚴重疾病,本來也是騙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