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編入民法!堅決向職場和校園性騷擾説不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12-24 15:12
文章來源丨共青團中央
12月23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此民法典草案一出,立即引發全民關注。
人格權編:堅決向職場和校園性騷擾説不
預防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有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為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同時,民法典草案還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網友留言:支持!
侵權責任編:明確“建築物管理人”主體 防止高空拋物墜物
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處將“建築物管理人”責任主體明確。
資料圖:某小區內“防高空拋物監控”守護居民安全
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中,對網絡侵權處理規則作出如下規定:在網絡用户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轉送權利人後十五日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期限,民法典草案將該款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合理期限”。
網友留言:高空拋物真的很危險,支持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總則編: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後部分規定。
物權編:完善居住權制度
**——完善居住權制度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居住權制度。民法典草案完善居住權合同條款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完善流押、流質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草案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合同編:“禁止高利放貸”擬入法
對於高利放貸問題,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資料圖(圖據廣西高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刪去了合同編草案二審稿中較受社會關注的兩個規定。**一是“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的有關內容。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在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由於合同不能履行而導致的僵局問題,但規定違約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與嚴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議刪去。
**二是涉及“除存在違法情形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能否視為質量驗收合格”的相關規定。**實踐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複雜,不宜一概認定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否則不利於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因此刪去。
此外,合同編草案二審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為進一步完善這部分規定,民法典草案作出瞭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是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資料圖:浙江警方搗毀高利貸款網絡平台。警方提供
婚姻家庭編: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 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進一步明確近親屬範圍。**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對此,民法典草案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複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對此,民法典草案刪去這一規定。
**——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為更好解決“是否婚前如實告知患病情況”的認定困難問題,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