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公開,領導請先行_風聞
劭风智雨-2019-12-24 12:30
法律讀庫 1月21日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撰文/遊偉
官員財產公開是預防和檢測腐敗的一劑良方。我一直想問,現在試點和探索工作究竟做得怎樣了?
記得多年之前,廣東省召開第十一次黨代會時,當時的媒體報道稱,其黨代會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了下一步要進行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的試點。
由於廣東省一直以來被認為是中國改革開放和制度創新的排頭兵、試驗田,也始終是輿論聚焦的一塊熱土。因此,這一消息曾引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人們期待這項試點工作能夠有一個情況總結和反饋,看看是不是真正取得了實效,或者能不能產生可複製、可推廣得效用。
而早在2012年底,廣東省確定3個財產申報與公示的試點縣區,不過此後一直未見後續報道。就在同一年,又見媒體報道稱,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的600名科級幹部,根據規定在網上曬出全部“家底”,而且,這次不是在機關內網上曬,而是曬到了外網,這在全國也市獨家之舉。而從這次公佈的財產狀況來看,也比較詳細。
比如,“朱珺,區財政局副局長,分工行政、政法、科教文財務管理和核算中心。共有住房三套:一套位於團結路1號,自住;一套位於天智大酒店南,父母居住;一套在傳世基業小區,對外出租。除每月5000多元工資收入外,有部分投資收益。配偶在小學任教,兒子在國內讀大學。 ”但是,以後提任的幹部是不是也是如此,同樣不得而知。
其實,關於官員個人及家庭財產向社會公告並接受監督的討論,由來已久,且一直是熱議話題。根據政府治理的經驗,這項被稱之為 “陽光法案”的制度,確實是預防和監察官員清廉的一把利器,早已成為法治國家制度反腐的共識和實踐。因此,在我國,每當有這方面的地方性探索或進展動向,都會引來各方關注,併成為制度完善的推動力。
就目前情況看,具有社會公示意義的官員統一財產公佈制度,在我國還是一個空白,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度基礎。但由於腐敗現象的嚴重性和民眾的不斷呼籲,一些地方早在多年前就開始探索推行幹部財產的透明化機制。
比如2009年1月初,新疆阿爾泰地區首批55名縣(處)級領導幹部網上公示他們已申報的財產資料,接受社會監督;同月中旬,浙江慈溪施行“廉情公示”,向社會曬出了700名官員的資產 “家底”;
重慶市也從2010年起,開展對司法機關部分重要崗位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試點,強調凡不申報或虛假申報的司法官員,一律就地免職;
浙江省平湖市則實施了擬提任領導幹部家庭財產申報制度,考察對象被要求填寫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後,還須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紀委、組織部門進行核實,保存財產申報信息,通過核查後方可任職履新;
湖南省瀏陽市對當時擬升職的75名領導幹部,在瀏陽黨風廉政網上公佈了他們的年收入、房產、投資、車輛等所有財產;而2012年後,江蘇省一些地方推進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也是風生水起。
但這些“公示”也大多限於機關“內部”。
因此,上述徐州賈汪區的做法被媒體讚譽為“最徹底”的模式,尤其引人注目。
來自地方的“探索”和“嘗試”在得到肯定的同時,輿論對這種制度的合理性、科學性乃至可操作性、長久性等提出一番議論,更多的人士則希望地方的探索最終能夠推動建立一個統一的“陽光法案”,從而使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常態化、法治化。
的確,從嚴治吏、廉潔從政的制度和措施,雖然可以進行某些地方性探索和實驗,但卻不能各自為政、各顯神通,需要在充分調研和利益考量的基礎上,儘快統一思想、統籌兼顧和通盤設制。嚴格來講,它應該是一種由上而下、全國統一的“法治化”制度安排。
這是因為,在我國,無論是哪一級官員,也無論他們在哪一個崗位上履職,都是在“黨管幹部”的原則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廉潔從政”要求履行職責,特別是更高級別的領導幹部,尤其是那些“關鍵少數”在接受民眾的監督方面,應當比低層級的官員或者普通公職人員境界更高、自律更強、要求更嚴。
所以,在公職人員的個人收入、家庭財產的透明、公開和接受民眾監督上,我們雖然也需要像廣東、徐州及其他地區那樣的試點和探索,也需要有基層實踐的經驗積累、完善操作,但更希望看到這種公開透明的舉措能夠自上而下地推動,能夠從高級別的官員開始起步。
人們注意到,先前已做探索、實踐的不少地區,由於種種原因,其工作的開展一直受到較大的阻力。一些媒體跟蹤報道也顯示,包括新疆阿勒泰地區在內的絕大多數地區的“陽光法案”行動,最終都已停頓了下來。
因此,輿論自然也對一些地方推進的這項改革“試點”充滿着期待,也希望它能夠更為科學、持久和受到各方的好評。不過,擔憂也是存在的,因為“陽光法案”畢竟不同於地方性立法規範,它在本質上並沒有太多的“地方特色”,而是必須下決心、有勇氣進行“上行下效”式持續推動的一項舉措。
只有從“上”開始推動,才可能真正起到示範作用,也才能夠逐步向“下”推開,最終形成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國性防貪治腐制度。當然,官員從政清廉規範的地方性探索或實驗,總是難免有各自為政的弊端,嚴格來講,它在本質上應是一種自上而下、上行下效的全國一體化制度安排。
因為在我國,無論是哪一級官員,也無論他們在哪一個崗位上履職,都必須依照《公務員法》“廉潔從政”的要求去做,他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非經法律的“特別規定”,不會有“地方性”差異,更不能享受額外的特權。從法理上講,唯一可以成為“例外”的,就是在接受民眾監督方面,對黨和國家的領導幹部的要求應比低層級的官員或普通公務員更嚴。
所以,在官員個人收入、家庭財產透明、公開和接受民眾監督上,雖然也需要有徐州賈汪區那樣的探索,需要基層實踐的經驗積累,但我們更願意看到,這種公開透明的舉措能自上而下地推動,能從我們黨和國家的領導幹部那裏開始起步,並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真正具有“法治化”意義的官員個人及家庭財產狀況的“陽光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