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不宜設置離婚冷靜期_風聞
疯狗爱丽丝-地表最强战力少女2019-12-25 11:29
離婚冷靜期設置仍存爭議。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有委員建議應設立離婚冷靜期甄別機制,涉及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沒有必要給予冷靜期。
澎湃新聞注意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説,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
“當前一些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也探索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冷靜期滿後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態度決定是否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李鉞鋒表示,但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登記離婚都是衝動離婚,“一般而言,對於存在如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的,則沒有必要設置冷靜期”。
在李鉞鋒看來,前述草案已從正面規定設立冷靜期的條件,但未從反面規定不必設立冷靜期的情形,有待完善,應設立甄別機制。
為此,他建議在草案1077條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設置冷靜期:(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