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前女友頸部劃21釐米創口,報警稱她死了自己就跳樓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9-12-26 16:44
來源:澎湃新聞
“如果她死了,我就要往下跳,跟她一起死。”劉東劃傷前女友後,打電話報警説。
12月2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該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東提起公訴。
據普陀檢察院介紹,劉東和李麗今年都40多歲,此前因互有好感談了一段時間戀愛。可好景不長,李麗主動跟劉東提出分手,劉東心有不甘,進而跟蹤李麗,在此過程中,劉東發現李麗有了新男友。
2019年8月13日23時許,劉東跟蹤李麗和新男友至普陀區蘭溪路某賓館。通過與服務員軟磨硬泡,他要到了李麗的房間號。敲門闖入後,他便開始大吵大鬧,與房間內兩人爭執起來。
次日凌晨0時40分許,李麗的新男友張源見形勢控制不住,走出房間報警。張源離開後,劉東與李麗的爭執推搡繼續升級。二人摔倒在地後,劉東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多功能刀,刺向了李麗的頸部。
見李麗要害部位受傷,劉東落荒而逃。他逃到了閔行區滬閔路某公寓樓頂處。
劉東供述,自己當時想跳樓,又不敢跳,猶豫之中,撥打了110報警,他告訴民警,自己捅傷了人,不知道傷者情況,需要民警核實。“如果她死了,我就要往下跳,跟她一起死。”他在電話裏説。
此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其抓獲。其到案後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我就是想教訓她一下。”劉東説。
經司法鑑定,被害人李麗頸前部創口21釐米,構成輕傷一級。
普陀檢察院認為,劉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劉東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劉東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10月14日,普陀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劉東提起公訴。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封面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