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墜樓男子砸亡兩女生誰擔責?曾有跳樓者被判過失犯罪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12-27 16:38
來源:澎湃新聞
事發現場。 截屏圖
12月24日晚間,重慶沙坪壩區三峽廣場煌華新紀元購物廣場,一男子從高處墜下,砸死2名行人。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了關於墜樓男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的討論。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墜樓男子行為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鑑於其已死亡,將不再追究刑責任,其家人亦不承擔連帶責任。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過往類似事件的判決案例中,曾有跳樓者因墜樓砸亡路人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獲有期徒刑。
上海市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如墜樓男子有遺產,繼承人可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沒有繼承人或放棄繼承的,該遺產應直接用於賠償。
關於刑事責任:墜樓砸死人是否構成過失犯罪?
據警方通報,上述事件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31歲武漢籍男子李某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案,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事件中,不幸被砸到的2名中學學生張某、霍某,年僅17歲和15歲,正參加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的藝術專業考試。
周浩告訴澎湃新聞,李某墜樓致兩名路人死亡,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不追訴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刑事意義上李某將不會再被追究責任。
丁金坤則認為,近年來類似跳樓致他人傷殘的事件並不鮮見,有必要予以研究。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目前,該規定對跳樓自殺案件有參考意義,但還不夠確切。”丁金坤説。
丁金坤錶示,從刑法理論出發,在鬧市區跳樓放任危害後果,是間接故意,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從日常經驗出發,跳樓者無意傷害別人,應是過失犯罪,當兩者產生衝突時,定過失犯罪,更符合實際。
澎湃新聞了解到,目前已有多起跳樓砸死路人的判例。2007年9月,廣州藥學院一學生跳樓砸中一女生死,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3年9月,汕頭一男子吸食毒品後跳樓,砸中樓下一路人死,也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關於民事責任:侵權賠償該誰承擔?
兩名路人無辜死亡後,對受害家庭的賠償問題也成為關注焦點。
丁金坤指出,跳樓男子存在過錯,侵犯了兩個路人的生命權,屬於侵權行為,應予賠償。但跳樓者自己亦已死亡,主體消亡,依據責任自負的原則,墜樓男子家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故只能以其遺產還債。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丁金坤告訴澎湃新聞,如果男子有遺產且被繼承的,則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該遺產可直接用於賠償。
然而,現實是很多自殺者並無遺產或者遺產很少,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而跳樓者家人也沒有賠償的法律義務。因而往往會出現路人無辜被砸死,既不能懲罰加害人,也不能獲得賠償的尷尬境地。丁金坤呼籲,國家應出手予以救濟,“國外早有被害人補償法,用於救濟刑事被害人家庭,我國尚未立法,但政府可以先以民政的方式救濟,撫慰被害人家庭。”
關於連帶責任:事發場地管理者該擔何責?
據重慶警方通報,事發地系高層公寓樓,但在媒體的現場報道中,卻出現了另一種説法。據《新京報》報道,事發公寓樓內開辦有大大小小的酒店。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周浩認為,墜樓男子系自殺,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造成第三方的損害負責,酒店不承擔連帶責任。丁金坤補充道,酒店沒有防止旅客自殺的義務,只有特殊情況下,譬如:酒店的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造成客觀上方便自殺的,才有幫助侵權的責任。
丁金坤認為,就本案而言,肇事者是從公寓高層跳樓,並非物業管理之責,物業沒有責任,而落地處是廣場邊的道路,也不可歸責於廣場管理者,亦是無責,全部賠償責任應由肇事的跳樓者來承擔,若是從源頭上來防止事故,則要從社會層面來防止、減少自殺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