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頂格嚴懲——“銀行內部人詐騙”!_風聞
小狗2017-微信公号—“小狗2017”—已开通,请关注、指正2019-12-27 04:34

(特此聲明,本圖和本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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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轉自網絡)
我們要一家哭,
還是一路哭?!
銀行的經理、員工,這些“內部人”,利用在銀行職位上工作時擁有的公信力,詐騙儲户。
儲户原本準備在銀行存款,“內部人”卻在存單、協議、文件上做手腳,甚至使用假公章,違背儲户意願,將儲户存款挪用於購買高風險基金、保險、理財產品!甚至直接詐騙儲户錢財,扣留儲户的卡折,將錢轉走據為己有。
出事後,儲户血本無歸,這些“內部人”離職了事,有的銀行一推了之,甚至會以涉嫌犯罪的“內部人”——經理、員工偽造單據、偽造銀行公章、已經離職為由,甩掉一切賠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儲户損失慘重。
在銀行內實施詐騙的銀行內部經理、員工騙錢跑路,或者將錢轉移、洗乾淨,假定當地的經偵部門努力辦案,然後這些“內部人”甚至可以“自首”,等把牢做完,還可以出獄享受詐騙的“勝利果實”。
銀行擁有更強的法律資源和其它的追償資源,但是某些銀行在此類案件中用強勢法律資源對付受害者,而非去對付犯罪的“內部人”,這些銀行往往瀟灑地抽身而去,不帶走一絲雲彩。
而被詐騙的客户,卻沒有難麼多法律資源去追回損失。
這公平嗎?
這樣的“銀行內部人”借用在銀行的職務,在銀行經營場所進行詐騙,銀行難道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賠償責任嗎?
招聘、提拔、管理、監控這些“內部人”,難道不是銀行應肩負的責任嗎?
還是以後要要求儲户都去會計學院學習銀行票證、程序知識,將自己提升到“銀行經理”的金融法律知識水平,以防止被銀行內部人詐騙?甚至從銀行營業網點拿回的每一個協議、合同,都要立刻找司法機構鑑定上面的公章是否真實有效?
這類“銀行內部人詐騙”已經造成巨大損失,被騙的羣眾不在少數,這類“銀行內部人詐騙”造成社會不穩,形成了社會痛點。
這樣的痛點,如果犯罪分子、銀行不承擔,政府就要來承擔,社會就要來承擔。

(特此聲明,本圖和本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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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是:
首先,銀行內部人在銀行營業場所內實施詐騙,造成的損失應由銀行首先承擔,然後銀行自己動用法律資源去追究涉嫌犯罪“內部人”的責任,去追回損失。
其次,頂格嚴懲——在這類案件中,“銀行內部人”都年滿十八歲了,也熟悉金融、法律知識,知道實施詐騙的後果,他們的詐騙影響了社會穩定,破壞了人們羣眾對銀行的信任,還有可能引發擠兑提款等嚴重後果,
如果我們僅按現有法律條文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是不夠的,唯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頂格嚴懲,才有可能剎住這股“銀行內部人詐騙”狂潮!
對於某些下了狠心要詐騙客户的銀行經理、內部人來説,真正讓他們恐懼,能讓他們把伸向客户的黑手縮回去的——唯有一種嚴懲——
…刑!
還有,今天我看到一條新聞,銀保監會在制訂某項嚴管措施的時候,諮詢了銀行從業人員的意見……
我們假定立法機關要制訂嚴懲“銀行內部人詐騙”的法律,然後這些部門如果去諮詢公知“法學家”、“經濟學家”甚至銀行從業人員的意見——
“羣眾要求嚴懲從事詐騙的銀行內部人,要求判你們這些實施詐騙的‘內部人’極刑,你們有什麼意見啊?”
可想而知,這些公知大V“法學家”、精英“經濟學家”、銀行從業人員會給出什麼樣的意見。
反正,如果因“內部人詐騙”引發各種事態,上述這些建議從輕發落“銀行內部詐騙犯”的公知“法學家”、大V“經濟學家”、銀行從業人員、“律師黨”——他們不用承擔任何維穩責任!
他們不但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還可以藉機炒作一輪“體制”,藉機煽動“推……

(圖片轉自網絡)
好,我們的立法、執法機關就面臨選擇,
十四億人民的利益和訴求重要?
還是這些“銀行內部詐騙犯”、公知“法學家”、“律師黨”要求從輕發落自己的可恥願望重要?
我們立法、執法機關應該如何抉擇:
從輕發落?讓全社會、政府來承擔由此引發的社會痛點?
還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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